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中国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基础标准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是中国制定的劳动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标准,是确定体力劳动强度大小的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是确定体力劳动强度大小的根据。应用这一标准,可以明确工人体力劳动强度的重点工种或工序,以便有重点、有计划地减轻工人的体力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1]
    中文名: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外文名: 适用领域: 所属学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级别:4 国家:中国

强度分级

Ⅰ级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8.8百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

Ⅱ级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5560.1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0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

Ⅲ级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Ⅳ级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计算方法

平均劳动时间率T

每天选择接受测定的工人2名,按表A1的格式记录自上工开始至下工为止,整个工作日从事各种劳动与休息(包括工作中间暂停)的时间,每个测定对象连续记录3天,取3天的平均值,再求出劳动时间率。如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时,不作正式记录。

能量代谢率M

根据表A1的记录,将各种劳动与休息加以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然后分别计量从事各类劳动与休息时呼出气的体积,按表A2的内容及计算公式,求出各项劳动与休息时的能量代谢率,分别乘以相应的累积时间,最后得出一个工作日各种活动和休息时的能量消耗值,再把各项能量消耗值总计,除以工作日总工时,即得出工作日平均能量代谢率(千焦耳/分·米)。

劳动强度指数Ⅰ

劳动强度指数计算公式如下:I=3T+7M式中:Ⅰ——劳动强度指数;T——劳动时间率=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分)/工作日总工时(分)(%);M——8小时工作日能量代谢率(千焦耳/分·米);3——劳动时间率的计算系数;7——能量代谢率的计算系数。注:净劳动时间,为一个工作日除去休息及工作中间暂停的全部时间。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永中、李天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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