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自治权并不是少数民族自治区的法律可以由他们自己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是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可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如何落实
为了避免地方立法权的滥用,有效的监督机制不可或缺。对地方立法权的监督主要分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两种形式,事前监督是地方性立法生效的前置程序,如《立法法》要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施行;事后监督是对已经施行的地方性立法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并对其中违宪、违法的地方立法予以撤销。
应用
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已被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地方自治制度,践行这样的地方自治制度有助于促进民族和谐与祖国统一。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都是中国政府为适应部分特殊地方的特殊情况而进行的政治制度创新, 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又有着许多不同,尤其表现在立法权的性质、权限以及范围等诸多权力划分问题上,在理论上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就具有着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