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

监事

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人员
监事(supervisor ),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监事是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
    中文名:监事 外文名:supervisor 别名: 别称:监察人 组成: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 职能: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 主要成员:监察机关的成员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法释〔2017〕16号)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任职资格

(一)积极条件

1、根据《章程指引》,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2、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60条的规定,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二)消极条件

1、根据《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根据《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另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三)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主要职责

负责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负责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和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负责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句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助复审;

有权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负责对各级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负责对各部门管理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负责对各驻外机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有权对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有权对公司发生的问题提出质疑;

负责股东会决议交办其他重要工作;

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监事的主要职权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管提出罢免建议;依法对董事,高管提起诉讼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根据我国2005年对《公司法》重新修订的内容,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成员人数有了具体的规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会议每6个月召开1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注意事项

(一)监事代表诉讼的事项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监事会、监事有权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公司损失。

(二)监事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

监事代表诉讼,必须是在股东书面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同意提起诉讼情况下方可行使。

(三)监事代表诉讼的行使时间

监事代表诉讼,应在收到股东书面诉讼请求之后三十日内进行。

(四)监事代表诉讼的主体

监事代表诉讼,应当是公司直接诉讼,即以公司为原告起诉。

监事代表诉讼的被告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公司。

(五)监事代表诉讼的代表人

在监事代表诉讼中,公司监事会主席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根据监事(会)决议作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公司诉讼。

(六)监事代表诉讼的结果承担

监事代表诉讼的诉讼结果应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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