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4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于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五章调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节检验、鉴定
第六章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复核
第七章处罚执行
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章执法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
内容
肇事者违章肇事如果只是致被害人轻微伤、轻伤或者只是造成了牲畜(如猪、牛、羊等)死亡的后果,财产损失数额不大。此时如果肇事者逃逸行为本身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肇事者不构成犯罪,对肇事者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肇事者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此时肇事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肇事者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驾车逃逸,但没有因逃逸而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况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对肇事者应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种: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时救助而脱离危险,从而没有造成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后果。
2、虽然在逃逸过程中已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肇事将他人撞成重伤,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