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主体

课税主体

课税客体的对称
课税主体是课税客体的对称。亦称“纳税人” 或“纳税义务人”。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直接向政府缴纳税款的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本国公民及在本国居住或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公民;法人则指依法成立、享有民事权利、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和社团组织。一种税的课税主体是由其课税客体的性质决定的。每一种税都有特定的课税客体,也都具有相应的课税主体。如: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应税所得为课税客体,以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课税主体;房产税以房屋为课税客体,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为课税主体。由于税法中关于课税主体的规定明确了由谁来承担纳税义务,因而,课税主体是税法的一项基本构成要素。[1]
  • 中文名:课税主体
  • 外文名:
  • 别名:纳税人、纳税义务人
  • 归属:国家
  • 相关:课税客体

简介

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公民个人或家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只能是企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从不同角度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如按国民经济部门可分为工业、农业、商业、机关、部队等;按国籍可分为中国人和外国人等。对纳税人进行合理分类,有利于体现税收政策中合理负担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层次的关系。负税人与纳税人是两个不同概念。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是自己负担时,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当纳税人通过一走途径将税款转嫁他人负担时,纳税人就不是负税人。

国家行使课税权所指向的单位和个人,又称纳税人。税制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征税,除在税法中规定对什么事物征税(即课税客体)外,还必须规定由谁纳税。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称为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内。自然人是能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法人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具有独立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密切联系

判断社会中的某一主体是否是课税主体,要由其课税客体,即征税对象确定。当某种事物成为课税客体时,它的占有、使用或行为主体就相应地成为课税主体。如果该种事物不再作为课税客体,它的占有、使用或行为主体也就不再成为课税主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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