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訴訟

行政公益訴訟

法律名詞
行政公益訴訟,是指檢察院、公民及社會組織認為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時,雖與自己無直接利害關系,但為維護公益,而向特定機關提出起訴請求,并由特定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1]
    中文名:行政公益訴訟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實質:對行政行為一種監督方式 啟動主體:檢察機關、公民、社會團體

國外情況

行政公益訴訟作為一新型訴訟形式,在西方法治國家已發展的相當成熟,隻是各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之稱呼不一,諸如民衆訴訟、公民訴訟、以公法名義保護私權之訴等等,但内涵大體相當。通過對海外各發達法治國家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考察和比較,可以為中國建立這一制度提供先進經驗,并同時證明在中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可行性

英國

行政公益訴訟在英國被稱為“以公法名義保護私權之訴”,指檢察總長在别人要求禁止令或宣告令或同時請求這兩種救濟時,為阻止某種違法而提起的訴訟。按照英國法律規定,檢察總長代表國王,有權阻止一切違法行為,包括侵害公共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而且也可以依職權,為公共利益而主動請求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但在實踐中,檢察總長卻是隻應請求人的請求而動。而且,檢察總長一旦賦予請求人必要的起訴資格後,對公共利益就不再表現進一步的關注,實際上也就是退出了訴訟,而讓案件像其他普通私人訴訟一樣進行下去。在此過程中,檢察總長隻是把他的名字出借給請求人而已。

但英國這一訴訟制度的不足是:檢察總長是否出借它的名字完全由他自己自由判斷。上議院的判例已經設定,如果檢察總長拒絕同意請求人,法院便不能對他行使自由裁量權提出質疑,也不能容許私人單純以公衆的一員的身份,既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檢察總長判斷時到底遵循什麼規則卻不得而知。

美國

“行政公益訴訟”是美國司法審查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美國作為典型的普通法系國家,并不将該類訴訟與其他普通訴訟相區别。也即,在美國所謂“行政公益訴訟”與其他普通訴訟一樣受相同的法律調整,适用相同的訴訟程序。

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702條規定:“因行政行為而緻使其法定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或受到有關法律規定之行政行為的不利影響或損害,均有權訴諸司法審查”。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原告的資格經曆了一個從“法定損害标準”到“雙重損害标準”,到如今的“事實不利影響标準”的演變。即相對人隻要其利益受到了所指控的行政行為的不利影響,他就具有了原告資格,而不管這種利益是否有特定法律的直接規定,也不管這種利益是人身利益、經濟利益還是其他如審美的、娛樂的、環境的利益等。正如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布盧南所說“如果原告證明他請求審查的行政行為在事實上對他造成了經濟或其他損害,那他就有了原告資格。”可見在美國,公民具有廣泛的訴的利益。

法國

法國的行政訴訟可分為完全管轄之訴、越權之訴、解釋之訴和處罰之訴,其中越權之訴是法國最重要也是最具特色的訴訟制度,性質上屬于客觀訴訟.它是指當事人的利益由于行政機關的決定而受到侵害,請求行政法院審查該項決定的合法性并予以撤銷的救濟手段。該訴訟的基礎是為了糾正違法的行政行為,保障良好的社會秩序,公民提起越權之訴的條件是,必須與所起訴的行政決定有某種利益關系。這種利益包括物質和精神兩種,隻要申訴人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行政行為的侵害就可提起,并不要求與申訴個人利益有直接利害關系。如果利益是集體的,或是公共利益時,其中的某一人可以提起,代表該利益的團體、組織也可提起。在實踐中各種團體的作用尤為廣泛和活躍,當他們的集體利益受到行政決定的直接影響時,一般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越權之訴。另外,在法國越權之訴可以免去律師代理,事先無需繳納訴訟費用。

德國

設置公益代表人制度并由其參加訴訟,是德國行政公訴的一大特點。德國十分注意在行政訴訟中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因為德國學者認為,對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不能用同一标準進行衡量。因此,為了保障公共利益,德國1960年頒布的《德國法院法》專門确立了公益代表人制度,即由聯邦最高檢察官作為聯邦公益的代表人,州高等檢察官和地方檢察官分别作為州和地方的公益代表人并由他們以參加人的身份參與聯邦最高行政法院、州高等行政法院以及地方行政法院的行政訴訟,并享有上訴權和變更權。作為公益代表人的檢察官在性質上屬于司法行政官,而且隻受政府命令的約束。

日本

在日本,行政公益訴訟被稱為民衆訴訟。所謂民衆訴訟是指國民請求糾正國家或者公共團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并以選舉人的資格或自己在法律上的利益無關的其他資格提起的訴訟。日本民衆訴訟的原告可以是納稅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響的選舉人或者其他公衆之一,隻有在“法律上有規定時,限于法律規定者,才能夠提起”,可以準用抗告訴訟、當事人訴訟的程序。作為民衆訴訟的典型事例,有根據《公職選舉法》進行的選舉訴訟和《地方自治法》所規定的居民訴訟等。日本行政法學者認為,民衆訴訟的目的并不是為了保護國民個人的利益,而是為了保護客觀上的法律秩序,使國民以選舉人的身份通過訴訟手段制約國家機關或公共性權力機構行使職權的行為,監督行政法規的正确适用。因此,它具有客觀訴訟的性質。日本實務中比較典型的民衆訴訟形式有:選舉無效訴訟、當選無效訴訟以及居民訴訟等。

共同特征

通過以上對各法治國家行政公訴制度的考察可知,盡管海外公益訴訟的表現形式和稱謂不盡一緻,但卻有許多共同特征:第一,各國對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基于維護公益的需要提起行政訴訟雖然作了種種限制性的規定,且寬泛不一,但是擴大參與行政過程的利害關系人的範圍,其權益直接或間接受到行政行為影響的直接或間接相對人,甚至任何人,均可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成為現代行政法發展的最重要的趨勢之一。第二,利害關系的不特定性。民衆訴訟中,違法行政行為侵犯的對象是公共利益,對于普通民衆訴訟往往隻有不利影響,而無直接利益上的損失。允許在該相對人不願、不敢或不便提起訴訟之時,普遍民衆為了公共利益之維持而向法院提起民衆訴訟。第三,可訴對象的雙重性。民衆訴訟中的“違法行政行為”,在國外并不僅僅指針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若是行政主體的抽象行政行為侵犯了公共利益,普通民衆訴訟亦可對此抽象行政行為起訴。第四,受案标準的嚴格性。民衆訴訟必須依法律有特别的規定為前提,嚴格民衆訴訟受案範圍,以防止原告濫用訴權,影響行政行為的效率。 

現實必要

在中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不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緊迫的現實必要性。具體來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保護環境公益的需要。環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種自然環境利益、人文環境利益、教書環境利益、消費環境利益等,該類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屢見不鮮。如教育環境方面,關于市場環境利益的案件更是層出不窮,有不服電信局縱容電信企業亂收費不作為的,也有不服鐵路主管部門、民航主管部門違法提高票價的等。這些争議有的提起行政訴訟,有的提起民事訴訟,結果幾乎都是“無果而終”。其根本原因在于,沒有可靠的公益訴訟制度。

第二,保護資源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目标是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但是在發展過程中,各地發生了不少掠奪性開發、殺雞取卵式的開發行為,對水、土地、礦藏資源造成了極大破壞。如果有公益訴訟制度的存在,事關如此衆多人民重大利益的事情,必定不會陷入像今天這樣的被動局面。

第三,保護公共設施等公共财産利益的需要。有些行政機關的首長出于追求政績的需要,不惜重金大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而對年久失修的橋梁、道路、曆史文物不及時進行修繕維護,釀成一幕幕橋梁倒塌、道路廢棄、曆史文物毀滅的慘劇。要保護上述公共利益,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現實的。為此,應盡快建立公益訴訟制度。 

法理基礎

任何一種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都必須有其自身的理論基礎作為支撐,否則它就會成為空中樓閣。那麼行政公訴的法理基礎又是什麼,社會公共性權利是公民權利的延伸。公民權利以及社會公共性權利受到尊重和保護的程度,是一國法治狀況和人權發展水平的反映,正如學者所說,“行政訴訟制度本身就是民主政治在某一訴訟領域的具體反映。賦予什麼樣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不僅僅是一個訴訟程序問題,更重要的是通過行政訴訟這一特定的訴訟制度體現一個國家對公民權利保護的程度。而從行政訴訟制度監督行政職權的依法行使這一特定角度來說,原告起訴資格的賦予就是其民主權利的一個表現。”

公民的各項權利,根本上是通過法律來确認和規範的,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實際上是法律使公民權利從應然權利,演變為法定權利,再發展成為現實權利的過程。因而公民權利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權利,這是由公民權利的性質和法律的性質決定的,也是權利獲得法律保障的必然要求。法律要保障公民權利,首先要為公民權利設立相應的權利制度,為保障公民權利提供制度根據,包括憲法和普通法律兩個層面的根據。同時,“形成中的權利”的司法救濟是在沒有相應的實體法規範的情形下進行的,此時正當利益享有者需要運用訴訟來判斷其利益的有無,但應當承認其具有訴的利益。

不管如何,僅有制度根據沒有制度保障是不夠的,社會公共性權利必須以切實有效的訴訟手段為依托。就而言,“立法者往往局限于創制的層面,關注法律規範自身在邏輯結構上的完整性,而忽視從将來法律實施的前瞻性視角關注法律的可訴性問題。”雖然中國憲法和法律對公民的社會公共性權利設置了初步的實體權利體系,但由于這些權利往往由多數人共同享有,因而公民個人一般不被認為具有直接的訴的利益,其原告資格不被認可。須知,無救濟即無權利,權利受侵害者都應享有申請救濟的資格;司法救濟是保護公民的最後一道防線,任何一種法律權利要獲得實在性,就必須賦予權利人獲得司法上救濟的權利。概言之,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社會公共性權利,除了通過法律的普遍性實體賦予外,還要獲得可訴性,這是行政公益訴訟确立的法理基礎之一。

行政公益訴訟作為一新型訴訟形式,在西方法治國家已發展的相當成熟,隻是各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之稱呼不一,諸如民衆訴訟、公民訴訟、以公法名義保護私權之訴等等,但内涵大體相當。通過對海外各發達法治國家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考察和比較,可以為中國建立這一制度提供先進經驗,并同時證明在中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可能。

損害行為

行政作為行為侵犯了公共利益,但是行政相對人卻從中獲益。從目前的社會發展來看,這種行為主要有三種情況:n第一,損害環境的行政作為行為。行政主體為了追求短期的經濟效益或者所謂的政績,在批準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時,違法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對一些重度污染但是可以帶來稅收等經濟利益的企業,違反相關法律,頒發生産經營的許可證,過度發放砍伐林木的許可證以及開采礦産資源的許可證,進行城市規劃時,沒有經過合理地論證,破壞了自然環境以及文化古迹;n第二,違法減免稅的行為。稅收是國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公共财政支出的來源。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導緻稅收收入的減少,不利于國家公共項目的建設支出,損害了公衆的利益,理應被納入行政公益訴訟的範圍;n第三,行政主體濫用自身職權,将國有資産以不合理的低價進行轉讓甚至無償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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