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釋
1、私家所定的法規。《晉書·納傳》:“納嘗問,梅陶曰:‘君鄉裡立月旦評,何如?’陶曰:‘善褒惡貶,則佳法也。’納曰:‘未益。’時王隐在坐,因曰:‘《尚書》“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何得一月便行褒貶!’陶曰:‘此官法也。月旦,私法也。’”
2、私法,相對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規範私權關系、保護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3、公、私法之區分
理論和種類
目前區分公、私法并未有一個統一的标準理論。主要有以下幾種:
利益說
根據調整的利益關系的性質,是公共利益還是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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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說
根據法律關系主體的不同。但比較多數人采的是所謂的「新主體說」,這一個說法的區分标準是:如果一個法律關系中,出現的法律主體其中一方是以公權力姿态出現的國家主體,那麼适用在這個法律關系中的法律,就是公法;反之,如果雙方沒有出現這樣的主體,就是私法.
舉例來說:台北市政府向池上便當訂購飯盒,這裡台北市政府出現的姿态,和公權力無關.
必須注意的是,新主體說是用來區分「法律」本身的定性而「法律關系」是公法關系或者私法關系則是另一件事情.
性質說(隸屬說)
調整的是縱向隸屬關系還是橫向平等關系。這在很
長時間内占主體地位。
理念說
根據法的理念。調整分配正義的是公法,交易正義的是私法。
決策說
公法是受到約束的決策的法,私法是自由決策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