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

違法建築

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築
違法建築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中文名:違法建築 外文名: 發布單位: 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簡介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n

違法建築包括:

(一)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二)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标準的建築;

(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違法建築補償問題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釋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内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适當補償。

根據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築時依法不給予補償。但在實踐中會遇到多種情況,在衆多的情況中,例外情況下的違法建築是可以有補償的。

違法建築的補償問題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根據拆遷代理經驗總結出一下幾類違法建築可予以補償,可供實務參考。

一、曆史上的合法建築,今天的“違建”有補償

在拆遷的實踐中,會發現有很多這樣的情況:就是在房屋建造的當時,房屋是不需要經規劃部門審批,隻要取得村委會的同意即可。這樣的情況大部分出現在農村。這在當時是合法的。而至2008年1月1日實施《城鄉規劃法》以後,就開始要求建造房屋必須要經相關部門的審批了。那麼沒有審批的就是“違法建築”了。很顯然,這樣來定義2008年以前沒證的房屋為“違法建築”顯失公平。

如果現在拆遷因曆史問題形成的“違法建築”,不予補償的話,從根本上是有違法理的。面對這樣的情況,是不能将房屋簡單的定義為違法建築。而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補正、從辦理好相關證件。在拆遷時,也得将曆史因素考慮進去,進行一定數額的補償。

二、當事人無搶種搶修的故意,可予以一定補償

在農村,很多人不懂法,以為村上同意了就可以建造房屋,其在主觀上并沒有趁着征收拆遷之際,搶種搶修以增加補償的故意。對于這類情況,如果自具體認定和處理時間節點往前計算在處罰時效内,按第《行政處罰法》第44條處理。即: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如果在處罰時效之外,就應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不予追究。基于已經穩定的社會關系,應當完全納入拆遷征收補償範圍,可考慮一定的補償。

三、主管部門過錯導緻的違章建築

該點主要是因為有的村鎮幹部對農村蓋房申請人口頭同意,但事後由于種種原因沒有按規定辦理;有的地方主管部門對村鎮申報的房屋建築申請拖延辦理,既不同意,也不拒絕,或者是采取欺騙、哄騙方式對付農民,最終導緻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對此,被征收拆遷人的房屋在征收時是可以要求同等補償的。當然,被拆遷人需要舉證證明曾經上交的建房申請、或者建房申請上有村鎮領導的批示等,則視為政府默許,應當完全納入拆遷征收補償範圍。

在明律師提醒注意:因根據對于政府應積極履責之行政行為,2年内采取以罰代拆、以罰代管等措施或者不作為也應推定為政府默許,根據“一事不再罰”原則,對于違法建築也應納入拆遷征收補償範圍。

廣州市紀委監委通報

一、天河區石牌街道逢源社區黨總支第二支部書記潘志維監管不力問題

2018年10月,石牌街石牌村三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第四聯隊未經規劃部門審批,在石牌村逢源大街67号河陽樓建設鋼架構築物,被城管部門依法責令拆除。潘志維作為第四聯隊時任黨支部書記、負責人,不正确履行職責,沒有傳達市、區治理違法建設工作會議精神,在市、區部署開展違法建設整治工作後,默許第四聯隊實施違法建設且不予制止和糾正,應負直接責任。2019年3月,潘志維受到黨内警告處分。

二、黃埔區蘿崗街蘿崗社區大坑經濟社社長羅國勇協查協管不力問題

羅國勇在擔任蘿崗社區大坑經濟社社長期間,未履行協助街道查處和整治經濟社違法建設的職責,對轄區内存在的一些違法建設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部分違法建設發現後應當報告沒有報告,也沒有勸阻,造成不良影響。2019年1月,羅國勇受到黨内嚴重警告處分。

三、白雲區松洲街松南經濟聯合社黨委書記、社長侯建安參與違法建設問題

2018年10月,白雲區松洲街松南經濟聯合社集體研究決定建設松南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建設至批準備案的第八層時未作封頂并拆去排栅,未經審批同意繼續加建,造成不良影響和較大損失。侯建安作為松南經濟聯合社黨委書記、社長,決策同意該經濟聯合社違建行為,應負直接責任。2019年3月,侯建安受到黨内嚴重警告處分。

四、花都區獅嶺鎮糧食管理所原所長于志剛違法搶建騙取征地補償款問題

2011年至2014年,于志剛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違法占用該糧食管理所軍田糧站外側廣鐵集團軍田火車站的土地,先後違法建設三棟廠房用于出租,并騙取廣清輕軌建設征地補償款。2014年至2018年,于志剛利用職務之便,通過讓他人代持并假冒該糧食管理所名義簽訂虛假合同、出具虛假承諾書,騙取其違法搶建的一棟廠房的輕軌建設征地補償款59.74萬元。同時,于志剛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19年1月,于志剛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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