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逃罪

脫逃罪

法律術語
脫逃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脫逃罪】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脫逃,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羁押和改造場所逃走的行為。被執行社區矯正的人逃跑的,不構成脫逃罪。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進行拘留、逮捕、羁押、監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強制措施,是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同犯罪作鬥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機關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必要環節。
    中文名:脫逃罪 外文名: 定義: 實質:從羁押和改造場所逃走的行為 條例: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 對象: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進行拘留、逮捕、羁押、監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強制措施,是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同犯罪作鬥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機關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必要環節。接受司法機關依法對其所采取羁押、監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須遵守的義務。如其不遵守義務而脫逃,就直接破壞了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活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離羁押、改造場所。羁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為監管場所範圍。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應訴受審的途中脫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勞改機關關押的途中,跳車、越船脫逃的均是脫逃行為。行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脫逃與未使用暴力脫逃兩種,未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尋找機會,創造條件,乘司法工作人員不備而逃跑。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通過對司法工作人員施以毆打、捆綁等暴力行為,或者威脅、恐吓等脅迫行為,而擺脫其監管控制。從人數上看,有單個人逃跑的,也有數人共同逃跑的。無論采取什麼形式脫逃,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脫逃的形式屬于量刑情節。但是,如果脫逃中犯有重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對于多數人集體脫逃的,應按共同犯罪論處。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照本法與刑事訴訟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一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決犯;二是已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勞改機關服刑的已決犯。隻有上述兩種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被行政拘留或勞動教養的人逃跑的,不構成本罪。

被錯抓、錯判的人,獨立實施脫逃行為的,不構成本罪。但可以以參與其他人脫逃行為的方式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行為人脫逃的目的是逃避羁押與刑罰的處罰。如果沒有逃避羁押或刑罰處罰的目的,則不構成犯罪。例如,犯人獲準回家辦理喪葬事宜,确實因故未能按時返回監獄,就不能視為脫逃罪

量刑标準

【立案标準】

行為人逃出了羁押、改造場所,擺脫了看管人員的控制,已經逃離羁押或改造場所的範圍,擺脫了看守人員監視控制的,構成脫逃既遂,應當立案。

【犯罪構成】

四方面: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

【定罪标準】

罪與非罪

區分脫逃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行為人實施脫逃的目的在于逃離羁押或者改造場所,以達到逃避關押、改造的目的。因此,脫逃行為是否得逞,主要應看行為人是否逃出了羁押、改造場所,是否擺脫了看管人員的控制,已經逃離羁押或改造場所的範圍,擺脫了看守人員監視控制的,就是脫逃既遂;實施脫逃,如果在羁押改造場所内被發現,或者雖然逃出了羁押改造場所的範圍,但在看守人員直接監視下被抓回的,是脫逃未遂。區别既遂與未遂,是裁量刑罰的一個依據。如果查明行為人脫離勞改場所,确實是偷幹其他的事情,并無脫逃意圖的,如在農田勞動的犯人,晚間溜出勞改場所,去偷附近農民種植的瓜果等,不宜作為脫逃罪論處,可視其情節給予紀律或者其他處罰。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一款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說明

一、本罪的犯罪構成: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限于被依法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非法關押的人談不上構成脫逃罪;勞教分子、受行政拘留處分的人,不能構成脫逃罪;被司法機關采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的人逃走的,不能構成脫逃罪。

關于被關押的嫌疑人脫逃問題,新刑法比原刑法規定嚴密。

本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其犯罪動機是逃避羁押和刑罰的處罰。犯罪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從羁押、監管場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為。

二、應注意區分脫逃既遂、未遂的界限:逃出了羁押、監管場所,擺脫了看管人員控制,是既遂;如果實施脫逃,在羁押改造場所就被發現的,或者雖然逃出了羁押、監管場所的範圍,但在看守人員直接監視下被抓回的,是脫逃未遂。既遂、未遂是量刑的情節之一。

關于作為與不作為的問題。

三、脫逃罪可以以作為方式和不作為方式實行,作為方式即以積極的方式逃出了羁押、監管場所,擺脫了看管人員控制,不作為的方式即依法應當返回羁押場所繼續羁押而逾期不返回的。(如:羁押場所因其表現良好清明給予其三天假期,期限已滿,仍不返回羁押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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