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

會計學術語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财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也就是說,隻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确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于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中文名:債務重組 外文名: 定義: 别稱:債務重整 性質:重組方式 方式:以資産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等

定義

債務重組是債務人發生财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

下列情形不屬于債務重組:

①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正常條件轉為其股權(因為沒有改變條件);

②債務人破産清算時發生的債務重組(此時應按清算會計處理);

③債務人改組(權利與義務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

④債務人借新債償舊債(借新債與償舊債實際上是兩個過程,舊債償還的條件并未發生改變)。

會計處理

以資産清償債務

(一)以現金清償債務

債務人應當将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确認為債務重組利得,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務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确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确認。

債權人應當将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确認為債務重組損失,作為營業外支出,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權應當在滿足金融資産終止确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确認。

重組債權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将差額沖減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沖減後仍有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沖減後減值準備仍有餘額的,應予轉回并抵減當期資産減值損失。

(二)以非現金資産清償某項債務

債務人應當将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确認為債務重組利得,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務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确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确認。轉讓的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産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債務人在轉讓非現金資産的過程中發生的一些稅費,如資産評估費、運雜費等,直接計入轉讓資産損益。對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如債權人不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債務重組利得應為轉讓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和該非現金資産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如債權人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債務重組利得應為轉讓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

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産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确認為債務重組損失,作為營業外支出,計入當期損益。

其中,相關重組債權應當在滿足金融資産終止确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确認。重組債權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将差額沖減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沖減後仍有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沖減後減值準備仍有餘額的,應予轉回并抵減當期資産減值損失。對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如債權人不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作為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處理;如債權人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作為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處理。

債權人收到非現金資産時發生的有關運雜費等,應當計入相關資産的價值。

1、以庫存材料、商品産品抵償債務

債務人應視同銷售進行核算。企業可将該項業務分為兩部分,一是将庫存材料、商品産品出售給債權人,取得貨款。出售庫存材料、商品産品業務與企業正常的銷售業務處理相同,其發生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二是以取得的貨币清償債務。但在這項業務中實際上并沒有發生相應的貨币流入與流出。

2、以固定資産抵償債務

債務人應将固定資産的公允價值與該項固定資産賬面價值和清理費用的差額作為轉讓固定資産的損益處理。同時,将固定資産的公允價值與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債權人收到的固定資産按公允價值計量

3、以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産抵償債務

債務人應按相關金融資産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金融資産的利得或損失處理;相關金融資産的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債權人收到的相關金融資産按公允價值計量。

債務轉為資本

将債務轉為資本,應分别以下情況處理:

1、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債務人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确認條件時,終止确認重組債務,并将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确認為股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之間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2、其他企業

債務人為其他企業時,債務人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确認條件時,終止确認重組債務,并将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份份額确認為實收資本;股權的公允價值與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确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3、其他情況

債權人在債務重組日,應當将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确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先沖減已提取的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沖減的部分,或未提取損失準備的,将該差額确認為債務重組損失。以債務轉為資本的,債權人應該将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按公允價值計量。發生的相關稅費,分别按照長期股權投資或者金融工具确認計量的規定進行處理。

修改條件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和債權人應分别以下情況處理:

1、不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

不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債務人應将重組債務的賬面餘額減記至将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于當期确認計入損益。重組後債務的賬面餘額為将來應付金額。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如修改後的債務條款涉及或有應收金額,則債權人在重組日,應當将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重組後債權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确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債權人已對該項債權計提了壞賬準備,應當首先沖減已計提的壞賬準備。

2、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

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對債務人而言,修改後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确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将該或有應付金額确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之和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

對債權人而言,修改後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不應當确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将其計入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根據謹慎性原則,或有應收金額屬于或有資産,或有資産不予确認。隻有在或有應收金額實際發生時,才計入當期損益。。

三種方式組合

1、以現金、非現金資産組合清償某項債務

1債務人以現金、非現金資産兩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将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産損益。

債權人應将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受讓的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賬準備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2、以現金、将債務轉為資本組合清償債務

債務人以現金、将債務轉為資本兩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将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或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債權人應将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賬準備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3、以非現金資産、将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

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産、将債務轉為資本兩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将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産損益;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債權人應将債權的賬面價值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賬準備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4、以現金、資産、将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

債務人以現金、非現金資産、将債務轉為資本三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将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産損益;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或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債權人應将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受讓的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準備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5、以資産、将債務轉為資本等清償某項債務

以資産、将債務轉為資本等方式清償某項債務的一部分,并對該項債務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在這種方式下,債務人應先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餘額與将來應付金額進行比較,據此計算債務重組利得。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或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産損益,于當期确認。

債權人應先以收到的現金、受讓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餘額與将來應收金額進行比較,據此計算債務重組損失。

通常情況下,債務人與債權人通過以非現金資産、發行權益性證券、修改負債條件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後,債權人對債務人會作出部分讓步,以便使債務人重新安排财務資金,或得以清償債務。因此,如果在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産或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大于債務人應償還的債務,則債權人沒有在債務重組

過程中作出讓步,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不視為是一種債務人發生暫時性财務困難而進行的債務重組。應當在“資産負債表”的流動資産項目中分别反映:“期貨會員資格投資”包括在“資産負債表”中的“長期股權投資”項目内:“期貨損益”在“利潤表”上單列項目反映;企業年度内申請退會、轉讓或被取消會員資格而收回的會員資格投資,應作為投資活動,在“現金流量表”中反映。另外,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應當披露“期貨會員資格投資”、“提交質押品的帳面價值”以及“持倉合約的浮動盈利”等。

原則

債務重組的原則。一般應遵循的程序是核銷已經損失或無法收回的資産及損益賬戶上的借方餘額,對資産進行重估價,以确定其對于企業的當前價值。确定企業在不繼續融資的情況下是否能夠繼續交易,或者如果需要進行繼續融資,确定所需的金額、形式以及可提供融資的人士。企業按照需要注銷債務的規模以及所需融資的金額,确定合理的方式,在為公司提供資金的各方間分散注銷的影響。

法律意義

與同樣具有消滅債權債務關系功能的破産程序相比,困難債務重組體現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談判與協議的過程,法律幹預程度較低,與破産程序的“法定準則”及“司法主導”兩大特征形成鮮明的對比。但是,債務重組既然是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活動,也應當貫徹、體現法律對締約過程所要求的平等、自願、互利諸原則,以均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由于債務重組本身意味着債權人作出了讓步,遭受一定的利益損失,這就更需要人們關注如何在這一協議過程中實現利益均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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