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

司法權運作過程中各種因素達到的理想狀态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權運作過程中各種因素達到的理想狀态,是現代社會政治民主、進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現代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1]司法公正的對象包括各類案件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後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公正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體現公平、平等、正當、正義的精神。司法公正面臨的首要問題就是如何确定公正的标準。整體公正與個體公正的關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價值定位和取向。
    中文名:司法公正 外文名: 别名: 基本内涵:公平、平等、正當、正義的精神 主體:法官為主的司法人員等 對象:案件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

目标和保障

公正和程序公正之間的辯證關系

所謂實體公正,就是說司法活動就訴訟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

務關系所做出的裁決或處理是公正的。所謂程序公正,是指訴訟活動的過程對有關人員來說是公正的,換言之,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所受到的對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權利主張機會是公正的。就司法系統而言,實體公正是指系統的最終“産品”是否公正;程序公正是指該産品的生産過程是否公正。

如何闡釋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關系,學者們在理論上有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為,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是統一于司法公正的兩個方面,二者是相輔相成的。也有人指出,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兩個相互區别的價值标準,實體公正不等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也不等于實體公正;堅持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導緻實體公正,獲得實體公正也不必須遵循程序公正。還有人強調,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在許多情況下不僅是相互區别的,而且是相互對立、相互沖突的,追求實體公正就可能傷害程序公正,而堅持程序公正又可能犧牲實體公正。至于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有的學者斷言沒有實體公正就沒有司法公正;有的學者聲稱程序公正必須優先于實體公正;有的學者則高喊要統籌兼顧,要權衡利弊,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理論探讨可以衆說紛纭,司法實踐卻必須有一定之規。于是,世界各國在确立其訴訟、制度時不得不就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關系做出或明示或默示的界定和取舍。當然,各國的作法并不相同,有時甚至大相徑庭。一種極端的作法是片面追求實體公正,忽視程序公正。一言以蔽之,無論程序如何,無論手段如何,隻要結論是公正的,就是司法公正。這曾經是大陸法系國家訴訟制度的傳統之一,現在仍然是一些國家确立訴訟制度的主導思想。從某種意義上講,我國的訴訟制度也曾經深受這種思想的影響。另一種極端的作法是片面強調程序公正,甚至以犧牲實體公正為代價也在所不惜。這是在普通法系國家重視程序規則的司法傳統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而美國的司法制度堪稱代表。

筆者認為,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不可偏廢的。實體公正應該是司法系統追求的根本目标,程序公正則是實現實體公正的措施和保障。實踐經驗證明,單純追求實體公正不僅會導緻漠視甚至踐踏訴訟參與者的正當權利,而且也會導緻司法公正觀念的扭曲。當然,片面追求程序公正也是一種誤區。凡事都應有度,超過了一定的度,就變成了做樣子給别人看。雖然這樣做具有一定的社會穩定功能,但是也有不容忽視的弊端,因為犧牲了實體公正必然會使司法公正“傷筋動骨”。

局限性和模糊性

實體公正的要旨在于要求法院在審理各種案件和處理各種糾紛的時候堅持公平、正義的原則,但是這一切都要建立在正确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之上。例如,某甲違約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某乙犯罪就應該受到相應的懲罰,但這是有一個重要前提條件的,那就是某甲确實違了約和某乙确實犯了罪。如果某甲本來沒有違約,某乙本來沒有犯罪,法院卻讓某甲賠償、讓某乙受罰,那麼這顯然就毫無司法公正可言了。由此可見,追求實體意義上的司法公正,首要的問題就是要準确地認定案件事實。事實認定有誤,實體公正就成了一句空話。換言之,實體公正的具體實現是以準确認定案件事實為基礎的。

然而,案件事實是發生在過去的事件。對于當事人來說是這樣,對于辦案的司法人員

來說更是如此。從某種意義上講,司法人員與曆史學家的工作性質有很大的相似性,因為他們都必須通過現存的材料去認識發生在過去的事件。換句話說,他們的認識活動都具有逆向思維的特點,即從現在去認識過去,從結果去認識原因。這當然是一件非常困難的工作。另外,司法人員對發生在過去的案件事實的認識還不是直接實現的,而是間接地通過各種證據來實現的。案件中各種證據的情況是錯綜複雜的,人們對證據的收集和使用是要受時間、空間等有關條件限制的,因此人們對案件事實的認識便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模糊性。

認定案件事實的問題并不像有些人想象得那麼簡單。在有些人的心目中,似乎案件事實總是泾渭分明,非黑即白。認為認定案件事實即使不是一道簡單的加減乘除運算題,也一定是一道能夠找到确切答案的幾何題。然而,這些人的觀點實際上反映了一種形而上學的思維習慣。換言之,這些人喜歡或者習慣于非此即彼、非真即假、非對即錯、非黑即白的思維方式。一件證據,要麼就是真的,要麼就是假的。一個認識結論,要麼就是對的,要麼就是錯的。絕對不能有第三種可能性。但是現實生活是非常複雜的,人們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往往帶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模糊性。

熟悉司法實踐的人都知道,人們在通過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時候經常要不可避免地面臨那種非黑非白的“灰色地帶”,就是沒有确切答案的模糊認識狀态。以人們認為最有科學性的鑒定結論為例:有經驗的司法鑒定人員都知道他們在進行各種法庭科學鑒定時經常會面臨一些無法給出确定性結果的難題。例如,在根據毛發根鞘細胞中的性染色體來判斷毛發性别的鑒定中,人們一般都把Y染色體作為認定男性毛發的依據。但是大量的數據表明,女性毛發的根鞘細胞中也可以有Y染色體,隻是數量較少。在單位檢材内,男性毛發的Y染色體數量為20至80,女性毛發的Y染色體數量為0至25。如果具體案件中毛發檢驗結果表明Y染色體的數量在26以上或19以下,結論可以說是明确的;如果檢驗結果表明Y染色體的數量在20至25之間,那麼結論就是“灰色”的了。在筆迹鑒定和司法精神病鑒定等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鑒定人員的個人主觀經驗的鑒定中,這種“灰色”區域更為常見。即使在客觀标準比較明确的指紋鑒定和DNA遺傳基因紋鑒定中,“灰色”區域也時有所見。

嚴格地說,在任何一起案件中都存在着證據認識的模糊性和不完全屬實的可能性。這一方面是由證據本身的客觀條件所決定的,另一方面是由人的認識能力所決定的。任何證據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受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因而根據其認定的案件事實也不可能百分之百地準确,換言之,法官依據證據對案件事實所做出的判斷也都具有誤差的可能性。

有人認為,承認司法人員認定案件事實時存在模糊性和局限性,就是背離了馬克思主義的認識論和真理觀,就是陷入了“不可知論”的泥潭,筆者對此不能苟同。馬克思主義認為,世界是可知的,人類是有能力認識一切客觀真理的。但是,這并不等于說世界上的事物對每個具體的人來說都是可知的,并不等于說每個具體的人都有能力認識客觀真理。恩格斯曾經指出:“人的思維是至上的,同樣又是不至上的,它的認識能力是無限的,同樣又是有限的。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和曆史的終極目的來說,是至上的和無限的;按它的個别實現和每次的現實來說,又是不至上的和有限的。”②

司法人員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都屬于認識的“個别實現”,都是在完全有限地思維着的個人中實現的,都是不可能無限期無止境地進行下去的。因此,就每一個具體案件來說,司法人員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都不是“絕對真理”,都隻能是“相對真理”。由于司法人員在認定案件事實上存在着模糊性和誤差的可能性,由于實體意義上的司法公正是以準确認定案件事實為基礎的,所以實體公正也是有局限性和模糊性的。

兩個基本功能

司法程序公正包括訴訟程序的正當性和訴訟權利的平等性等基本要求。就司法活動而言,程序公正具有兩個基本功能:其一是保護訴訟參與者的平等權利和正當權利;其二是保

障在訴訟中實現實體公正。

程序公正的第一個功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顯而易見的。所謂正當程序的原則,首先就是要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當然,這裡還有一層含義,就是要限制政府官員的權力,防止他們濫用手中的職權。這涉及到司法活動中如何平衡個人權利保護和對官員權力限制的問題。有些國家在這個問題上采取的态度是甯肯放縱違法犯罪者,也不能讓政府官員濫用職權。他們認為政府官員濫用職權也是一種違法行為,而且對社會的危害更為嚴重。

程序公正的第二個功能主要表現為正當的程序可以保證法院正确認定案件事實和正确适用法律。這就是說,按照訴訟活動的一般規律,根據各類案件的一般情況,程序公正可以而且應該導緻實體公正,或者說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保障。筆者認為,程序公正的這種功能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們隻看到程序公正的第一種功能,如果我們隻強調程序公正的保護權利功能,那就很容易步入将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完全對立起來的誤區,甚至會在司法公正的道路上南其轅而北其轍。

誠然,在訴訟程序中強調保護訴訟參與者(特别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權利是必要的,而且在有些情況下這種權利保護會和司法活動的目标發生沖突,但是就一般情況來說,這種權利保護并不是與追求實體公正的目标背道而馳的。例如,程序公正的基本規則之一是堅決反對和禁止執法和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訊逼供。這當然是為了保護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但是它也具有保障實體公正的功能,因為實踐經驗已經無數次證明了刑訊逼供是造成冤假錯案的罪魁禍首。盡管有些人聲稱“不動大刑,焉得實供”,但是在“重刑之下,屈打成招”的例證确實不勝枚舉。由此可見,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之間既有對立的一面,更有統一的一面,而且統一是本質,是主流。

切入點

如前所說,追求實體意義上的司法公正在實踐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實體公正本身在具體案件中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與此相比,程序公正則具有較強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因

此通過程序公正來保障實體公正并進一步全面實現司法公正是一條可行之路。換言之,程序公正可以做為在實踐中追求司法公正的切入點。

例如,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依靠證據,因此就要有切實可行的證據規則來保障正确地收集證據和使用證據,保證依據這些證據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具有客觀性和準确性。司法人員在訴訟中審查判斷證據的時候,不僅要認真審查每一個證據的可靠性和關聯性,而且要認真審查每一個證據的發現、提取和保管等程序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這後一種審查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為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僅會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而且會使司法人員對案件事實的認識步入歧途。筆者并不否認在有些案件中,非法收集來的證據可能對案件事實具有證明性,但是若沒有非法證據的使用限制,司法實踐中的證據肯定會有魚目混珠、以假充真的情況。因此我們應該堅持這樣的證據排除規則,即凡是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收集的證據,都不能在訴訟中使用。

證據排除規則隻是保障程序公正的一個手段,程序公正還有很多具體的規則。和實體公正相比,程序公正的規則一般都比較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我們在追求司法公正的時候應該以程序公正為切入點。當然,這又涉及了深層次的司法公正的價值取向,而這正是本文下面要讨論的問題。

違反後果

妨礙司法公正罪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當然如果妨礙司法,公正非常嚴重的話,會被判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因為畢竟在我們國家所講究的就是執法公正,如果在這個過程當中對于這種行為進行破壞的話,必然會影響到司法程序進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