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礦産資源是重要的自然資源,它不是上帝的恩賜,而是經過幾百萬年,甚至幾億年的地質變化才形成的,它是社會生産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現代社會人們的生産和生活都離不開礦産資源。
根據《礦産資源法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所謂礦産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态、液态、氣态的自然資源。
目前我國已發現礦種180個,可分為能源礦産(如煤、石油、地熱)、金屬礦産(如鐵、錳、銅)、非金屬礦産(如金剛石、石灰岩、粘土)和水氣礦産(如地下水、礦泉水、二氧化碳氣)四大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國務院地質礦産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産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産主管部門進行礦産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産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内礦産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産主管部門進行礦産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政府機構改革後,各級人民政府的地質礦産主管部門職能全部劃歸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因此,礦産資源管理職能由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使。
概念
是指經過地質成礦作用,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并具有開發利用價值的礦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體。礦産資源是重要的自然資源,是社會生産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現代社會人們的生産和生活都離不開礦産資源。礦産資源屬于非可再生資源,其儲量是有限的。目前世界已知的礦産有160多種,其中80多種應用較廣泛。其中對人類最為重要的有煤礦,鐵礦,石油等。地質學觀點認為:礦産資源(mineral resources)是指賦存于地下或地表的,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或氣态的具有現實或潛在經濟價值的天然富集物。礦産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礦産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态、液态、氣态的自然資源”。這兩個定義是一緻的。其内涵為:礦産資源是地球演化過程中經過地質作用形成的,是天然産出于地表或地殼中的原生富集物;産出形式有固态、液态和氣态;既包括已經發現的對其數量、質量和空間位置等特征已取得一定認識的礦産,也包括經預測或推斷可能存在的礦物質;既包括當前開發并具有經濟價值的礦産,也包括将來可能開發并具有經濟價值的資源。
概述
由地質成礦作用形成的有用礦物或有用元素的含量達到具有工業利用價值的,呈固态、液态或氣态賦存于地殼内的自然資源稱為礦産資源。 按其特點和用途,通常分為金屬礦産、非金屬礦産和能源礦産三大類。
它是發展采掘工業的物質基礎。礦産資源的品種、分布、儲量決定着采礦工業可能發展的部門、地區及規模;其質量、開采條件及地理位置直接影響礦産資源的利用價值,采礦工業的建設投資、勞動生産率、生産成本及工藝路線等,并對以礦産資源為原料的初加工工業(如鋼鐵、有色金屬、基本化工和建材等)以至整個重工業的發展和布局有重要影響。礦産資源的地域組合特點影響地區經濟的發展方向與工業結構特點。礦産資源的利用與工業價值同生産力發展水平和技術經濟條件有緊密聯系,随地質勘探、采礦和加工技術的進步,對礦産資源利用的廣度和深度不斷擴大。
目前中國已發現礦種171個。可分為能源礦産(如煤、石油、地熱)、金屬礦産(如鐵、錳、銅)、非金屬礦産(如金剛石、石灰岩、粘土)和水氣礦産(如地下水、礦泉水、二氧化碳氣)四大類。其特點有:
第一,種類齊全,資源總量豐富。現已發現171種礦産資源, 查明資源儲量的有158種,其中石油、天然氣、煤、鈾、地熱等能源礦産10種,鐵、錳、銅、鋁、鉛、鋅等金屬礦産54種,石墨、磷、硫、鉀鹽等非金屬礦産91種,地下水、礦泉水等水氣礦産3種。礦産地近18000處,其中大中型礦産地7000餘處。
第二,人均資源量少,部分資源供需失衡。人口多、礦産資源人均量低是中國的基本國情。中國人均礦産資源擁有量在世界上處于較低水平。金剛石、鉑、鉻鐵礦、鉀鹽等礦産資源供需缺口較大。
第三,優劣礦并存。既有品質優良的礦石,又有低品位、組分複雜的礦石。鎢、錫、稀土、钼、銻、滑石、菱鎂礦、石墨等礦産資源品質較高,而鐵、錳、鋁、銅、磷等礦産資源貧礦多、共生與伴生礦多、難選冶礦多。
第四,經濟可利用性差或經濟意義未确定的資源儲量多,經濟可利用的資源儲量少;控制和推斷的資源儲量多,探明的資源儲量少。
第五,成礦條件較好,通過勘查工作找到更多礦産資源的前景較好。石油、天然氣、金、銅等礦産資源的找礦潛力很大。老礦山深部、外圍和西部地區是重要的礦産資源接替區。 澳大利亞礦産資源豐富,主要有煤(東南沿海)、鐵(西部)、鋁土礦(東北部),澳大利亞是世界是鋁土礦最多的國家。在豐富的礦産資源基礎上,澳大利亞的采礦業、冶金和機械制造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迅速發展。由于礦産品出口額在出口總額中占有很大比重,所以,有人稱澳大利亞是“坐在礦車上”的國家。
越南礦産資源豐富,北方地區主要有煤、鐵、鉻、钛、銅、鋁、錫、鉛、鋅、金、鈾、稀土及磷礦;南部及其海域蘊藏有數量可觀的油氣區和多種非金屬礦産。礦業中石油、煤炭、磷化工已形成一定規模生産,并成為越南外貿出口的主要産品。越南礦産資源具有四大特點,即礦床分布面廣;礦帶集中,大中型礦床比例大(占一半以上);共生、伴生礦床多,富礦和易選礦比例高;鄰近鐵路、海港。
主要分類
礦産資源的分類體系各異,主要有:根據礦産的成因和形成條件,分為内生礦産、外生礦産和變質礦産;
根據礦産的物質組成和結構特點,分為無機礦産和有機礦産;根據礦産的産出狀态,分為固體礦産、液體礦産和氣體礦産; 根據礦産特性及其主要用途,分為能源礦産、金屬礦産、非金屬礦産和水氣礦産。
能源礦産
可以提供或者産生能量物質的礦物。如石油、天然氣、煤、核能、地熱等9種。
金屬礦産
質地屬性為金屬性礦物,如黑色金屬、有色金屬、貴金屬、稀有金屬、稀土金屬礦産等。
黑色金屬礦産:鐵、錳、鉻、钛、釩等22種礦産
有色金屬礦産:銅、鉛、鋅、鋁、錫等13種礦産
貴金屬礦産:金、銀、鉑等8種礦産
稀有金屬礦産:锂、铍、锆、缌等8種礦産
稀土金屬礦産:硒、镉等20種礦産 非金屬礦産
化工原料非金屬、建材原料非金屬礦産等。如
化工原料非金屬礦産:硫、磷、鉀、鹽、硼等25種礦産
建材原料非金屬礦産:金剛石、石墨、石棉、雲母、水泥、玻璃、石材等100多種礦産
水氣礦産
主要有地下水、礦泉水、二氧化碳氣等6種礦産。
礦産資源保護
礦産資源保護的廣泛含義:
(1)合理開發利用礦産資源,優化資源配置,實現礦産資源的最優耗竭;
(2)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亂采濫挖, 防止礦産資源的損失, 浪費或破壞;
(3)對礦産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全過程控制, 将環境代價減小到最低限度;
(4)保護礦區生态環境,防止礦山壽命終結時淪為荒蕪不毛之地。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礦山企業的礦産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在中 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内從事采礦生産的礦山企業(包括有礦山的單位,下同),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國務院地質礦産主管部門對執行本辦法負有下列職責:
一、制定有關礦産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規章;
二、監督、檢查礦産資源管理法規的執行情況;
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礦産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考核指标體系及定期報表制度;
四、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大型礦山企業的非正常儲量報銷的審批工作;
五、組織或者參與礦産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的調查研究,總結交流經驗。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産主管部門對執行本辦法負 有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辦法和有關法規,對本地區礦山企業的礦産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二、根據需要向重點礦山企業派出礦産督察員,向礦山企業集中的地區派出巡回礦産督察員;派出督察員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産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五條國務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主管部門對貫徹執行本辦法負有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礦産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規章、規定,并報同級地質礦産主管部門備案;
二、根據本辦法和有關法規,協助地質礦産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礦山企業的礦産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三、負責所屬礦山企業的礦産儲量管理,嚴格執行礦産儲量核減的審批規定;
四、總結和交流本部門礦山企業礦産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經驗。
第六條礦山企業的地質測量機構是本企業礦産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機構,對執行本辦法負有以下職責:
一、做好生産勘探工作,提高礦産儲量級别,為開采提供可靠地質依據;
二、對礦産資源開采的損失、貧化以及礦産資源綜合開采利用進行監督;
三、對礦山企業的礦産儲量進行管理;
四、對違反礦産資源管理法規的行為及其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并可越級上報。
第七條礦山企業開發利用礦産資源,應當加強開采管理,選擇合理的采礦辦法和選礦方法,推廣先進工藝技術,提高礦産資源利用水平。
第八條礦山企業在基建施工至礦山關閉的生産全過程中,都應當加強礦産資源的保護工作。
第九條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及其主管部門的有關規章、規定,建立、健全本企業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産資源的各項制度,并切實加以貫徹落實。
第十條礦山開采設計要求的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列為考核礦山企業的重要年度計劃指标。
第十一條礦山企業應當加強生産勘探,提高礦床勘探程度,為開采設計提供可靠依據;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産應當系統查定和評價。
第十二條礦山企業的開采設計應當在可靠地質資料基礎上進行。中段(或階段)開采應當有總體設計,塊段開采應當有采礦設計。
第十三條礦山的開拓、采準及采礦工程,必須按照開采設計進行施工。應當建立嚴格的施工驗收制度,防止資源丢失。
第十四條礦山企業必須按照設計進行開采,不準任意丢掉礦體。對開采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嚴防不應有的開采損失。
第十五條礦山企業在開采中必須加強對礦石損失、貧化的管理,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分析造成非正常損失、貧化的原因,制定措施,提高資源的回采率,降低貧化率。
第十六條選礦(煤)廠應當根據設計要求定期進行選礦流程考察;對選礦回收率和精礦(洗精煤)質量沒有達到設計指标的,應當查明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七條在采、選主要礦産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産,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條件下,必須綜合回收;對暫時不能綜合回收利用的礦産,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第十八條礦山企業應當加強對滞銷礦石、粉礦、中礦、尾礦、廢石和煤矸石的管理,積極研究其利用途徑;暫時不能利用的,應當在節約土地的原則下,妥善堆放保存,防止其流失及污染環境。
第十九條礦山企業對礦産儲量的圈定、計算及開采,必須以批準的計算礦産儲量的工業指标為依據,不得随意變動。需要變動的,應當上報實際資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原審批單位批準。
第二十條報銷礦産儲量,應當經礦山企業地質測量機構檢查鑒定後,向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屬正常報銷的礦産儲量,由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審批,屬非正常報銷和轉出的礦産儲量,由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地質礦産主管部門審批,同一采區應當一次申請報銷的礦産儲量,不得化整為零,分幾次申請報銷。
第二十一條地下開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礦場内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礦産儲量,未經地質測量機構檢查驗收和報銷申請尚未批準之前,不準擅自廢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第二十二條礦山企業應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産主管部門上報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表。
第二十三條礦山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或者由地質礦産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相當于礦石損失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責令停産整頓或者吊銷采礦許可證:
一、因開采設計、采掘計劃的決策錯誤,造成資源損失的;
二、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長期達不到設計要求,選成資源破壞損失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礦山企業上報的礦産資源開發利用資料數據必須準确可靠。虛報瞞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保密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對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礦産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産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