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

挂靠

一個行業術語
“挂靠”,即所謂“企業挂靠經營”,就建築業而言,是指允許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内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挂靠經營行為實質是承包承租經營行為。它代表着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挂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挂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自然人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并沒有直接将該行為定義為“挂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挂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中文名:挂靠 外文名:Anchored 别名: 表述:借用 全 稱:企業挂靠經營 領 域:建築業 被挂靠企業:允許他人使用

基本簡介

企業和個人(以下簡稱挂靠方),挂靠有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被挂靠方),承接經營業務,被挂靠方提供資質、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服務,挂靠方向挂靠企業上交管理費的行為,是挂靠行為。挂靠經營行為實質是承包承租經營行為。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義對外經營,由被挂靠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挂靠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被挂靠方的财務會計核算;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利益分配以被挂靠方的利潤為依據;挂靠方與被挂靠方的結算屬于内部承包經營行為。

建造師挂靠,這個話題人們并不陌生了,建造師證書是一個神奇的資格證書:它的考試科目少、考試難度低,甚至建築業不符合條件的人也能順利通過,而隻要找到挂靠單位,證書放在别人那兒,自己不用去上班,年收入都能達到一兩萬。就像是開着外挂(通過改變網絡遊戲軟件的部分程序制作而成的作弊程序)的遊戲玩家,堂而皇之成為“建造師”的他們大可以在家躺着掙錢。建造師挂靠沒有一點風險麼?

其實橋梁垮塌事故、樓房質量安全事故時有發生,造成巨大的人員傷亡和财産損失,引發人們對建築質量、施工安全和建築企業資質問題的強烈關注。建築師、建造師數量是衡量建築企業資質的重要指标,一些專業技術人員不夠的建築企業打起“證書挂靠”的歪主意,把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技術人員挂靠在企業名下,大量中介公司則做起了這種資質“轉租”的生意。證書挂靠生意紅火,已成為建築行業公開的秘密。也因此給建造師帶來相應的風險: ①項目質量安全帶來的風險。由于實行項目經理質量責任終身制,一旦發生質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場,也很可能要承擔本不屬于建造師的責任,如果認定建造師有違規行為,輕則吊銷執業證書,重則處以刑罰,這就得不償失了。②企業違約帶來的風險。由于一級建造師挂靠本身就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應屬于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如果用人單位不按協議約定支付挂靠費用,不按協議的範圍或超出協議的範圍使用證書時,建造師的約定利益把無法得到法律保護。③證書本身的風險。一級建造師一般是兩到三年進行一次年檢,一旦發現一級建造師挂靠的違規現象,那麼年檢把無法通過,因此也就無法再繼續執業。

建築業資質危險挂靠、工程層層轉包,早已是業内不成文的秘密,如有資質的建築業企業使用無資質的勞務包工頭、把勞務層層分包、拒簽勞務合同等。我國把建築行業單位資質和個人資質捆綁,要求持證者須在有資質的單位注冊才能執業。這不同于西方強調個人資質,由個人建立建築師或建造師事務所,事務所和客戶之間用市場手段來約束。對個人資質進行約束,是未來建築行業市場化改革的必然方向。

相關法律

第一

《建築法》已對挂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築法》明确禁止挂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确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

挂靠人與被挂靠企業之間的“挂靠”行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審理涉及挂靠糾紛時,對于挂靠人與被挂靠企業簽訂的《合作協議》、《分包協議》或《内部承包協議》一般都認定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也明确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三

關于被挂靠企業與業主方簽訂的總承包施工合同效力問題。關于被挂靠企業與業主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學界主流觀點均認同司法解釋的意見,該解釋第一條明确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因此,隻要是确有證據證明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業主方簽訂總承包施工合同,則該施工合同把被認定為無效。

第四

民訴法解釋規定:挂靠承擔連帶責任,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最高法對挂靠行為的否定态度。n《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四條 以挂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為共同訴訟人。以挂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為共同訴訟人。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