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企業辦理銀行本票,需将款項交存開戶銀行。本票存款實行全額結算,本票存款額與結算金額的差額一般采用支票或其他方式結清。
申請使用
1、申請人使用銀行本票,應向銀行填寫“銀行本票申請書”。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2、出票銀行受理銀行本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後簽發銀行本票,在本票上簽章後交給申請人。應根據銀行簽章退回的“銀行本票申請書”存根聯編制付款憑證。
3、申請人應将銀行本票交付給本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4、收款人可以将銀行本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
5、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在有效付款期内,銀行見票付款。 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銀行不予受理。
6、申請人因銀行本票超過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填寫進賬單一式兩聯,連同銀行本票一并交到出票銀行并出具單位證明。出票銀行對于在本行開立存款賬戶的申請人,隻能将款項轉入原申請人賬戶;對于現金銀行本票和未到本行開立存款賬戶的申請人,才能退付現金。
查證技巧
(1)審查銀行彙票申請書,查明被查單位與收款單位有無業務往來。
(2)審查購銷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是否為采用銀行彙票結算。
(3)在分析使用彙票結算合理性的基礎上,審查“ 其他貨币資金——銀行本票存款” 明細賬,審查其是否及時辦理結算,有無長期挂賬而挪用彙票存款或侵占行為。
(4)核對銀行存款和銀行對賬單,審查其款項是否與銀行對賬單一緻,如果不一緻,應分析是否為未達賬項,否則,應查明是否收到無效或過期彙票。
審查内容
1、審查企業銀行本票存款的設置是否确屬企業的業務所需,數額是否适當。
2、審查企業在辦理銀行本票存款時是否向銀行提交了委托書和申請書,是否取得相應金額的銀行彙票,并及時入賬。
3、審查銀行本票存款的使用是否符合規定。
4、審查多餘的或過期的銀行本票存款是否及時轉賬,有無長期挂賬的現象。
會計核算
1、企業填寫“銀行本票申請書”、将款項交存銀行時
借: 其他貨币資金——銀行本票
貸:銀行存款
2、企業持銀行本票購貨、收到有關發票賬單時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
貸: 其他貨币資金——銀行本票
3、企業收到銀行本票、填制進賬單到開戶銀行辦理款項入賬手續時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