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

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
信托公司,在中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根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設立的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為基礎、以貨币資金和實物财産的經營管理為形式,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多邊信用行為。信托業務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兩個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産的所有者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産委托給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經營;後者是指一方授權另一方,代為辦理的一定經濟事項。信托業務的關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個方面。轉移财産權的人,即原财産的所有者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代為管理和經營财産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财産所帶來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托的種類很多,主要包括個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約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資金信托、動産信托、不動産信托、營業信托、非營業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當前能夠從事資産管理業務的公司除了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以外還有第三方理财公司,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第三方理财公司在資産管理市場上的拓展和定位有些類似于現如今的私募基金,将專家理财和靈活的合作條款捆綁嫁接作為打開資産管理市場的突破口。信托業務方式靈活多樣,适應性強,有利于搞活經濟,加強地區間的經濟技術協作;有利于吸收國内外資金,支持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 公司名稱:信托公司
  • 所屬行業:金融

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為基礎,受托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産委托給受托人。

(3)信托财産具有獨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後,信托财産即從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産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财産。

(4)受托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務。

信托業務範疇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領域。經央行批準的金融信托公司可以經營資金信托、動産信托、不動産信托和其他财産信托等四大類信托業務。

公司責任

根據《信托公司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信托公司管理運用或者處分信托财産,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維護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義務責任

⑴、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受托人管理信托财産,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⑵、受托人除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産為自己謀取利益。受托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托财産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财産。

⑶、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産轉為其固有财産。受托人将信托财産轉為其固有财産的,必須恢複該信托财産的原狀;造成信托财産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⑷、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産與信托财産進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産進行相互交易,但信托合同另有規定或者經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違反規定,造成信托财産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⑸、受托人必須将信托财産與其固有财産分别管理、分别記賬,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網分别管理、分别記賬。

⑹、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受托人應當每年定期将信托财産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⑺、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⑻、在未恢複信托财産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權利

⑴、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财産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制與其信托财産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⑵、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别事由,緻使信托财産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财産的管理方法。

⑶、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财産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緻使信托财産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複信托财産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托财産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該财産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⑷、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财産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财産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信托分類

信托業務類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貸款、信托投資、财産信托等。

委托業務類包括:委托存款、委托貸款、委托投資。

代理業務類包括:代理發行債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項、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監督、信用簽證、代理會計事務、代理保險、代保管、代理買賣有價證券等。

租賃業務類包括:直接租賃、轉租賃、代理租賃、回租租賃等。

咨詢業務類包括:資信調查、商情調查、投資咨詢、介紹客戶、金融業務咨詢等。

損失處理

受托人(信托公司)依據信托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緻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擔;

受托人(信托公司)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财産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緻使信托财産受到損失的,委托人(受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複信托财産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受益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收益原因

信托業務的本質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财産,由此獲得的收益或者造成的損失,均由信托财産承擔。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2007年1月23日公布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信托公司經營信托業務,不得承諾信托财産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當前信托市場已經出現了達不到預期收益率,免收手續費的産品,表明信托公司對達到預期收益率的十足信心。

信托公司

從中國信托業協會獲悉,獲得中國銀監會批準,通過重新登記獲發新的金融牌照的信托公司已有68家。

以下為68家獲得信托牌照的公司名單(按首字拼音順序排名)。

安徽國元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安信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百瑞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北方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渤海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長安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重慶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大連華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大業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東莞信托有限公司

方正東亞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甘肅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廣東粵财信托有限公司

國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國民信托有限公司

國投信托有限公司

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華澳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華寶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華宸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華能貴誠信托有限公司

華融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華潤深國投信托有限公司

華鑫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吉林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建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江蘇省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萬向信托有限公司

交銀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昆侖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陸家嘴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平安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山東省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山西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陝西省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愛建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上海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蘇州信托有限公司

天津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五礦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廈門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新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長城新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新時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興業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英大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雲南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浙商金彙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中誠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

中國金谷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中糧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中泰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中鐵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中投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紫金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雪松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要求信托公司清理固有投資、并申請換發新的金融牌照。對于這兩項新規定的具體實施過程,

銀監會做出了3年過渡期的安排。此番信托公司換發新金融牌照,其變化不僅在于去掉了信托公司名稱中的“投資”兩字,更重要的是引導信托公司将投資者定位轉向高端理财客戶、并積極拓展新業務。

随着信托公司發展的日益壯大,不光證券投資信托,就連信托公司的自營業務也對上市公司産生着越來越深入的影響。《證券日報》記者簡單梳理了已經公布半年報的上市公司股東情況,力圖發掘其中暗暗湧動的信托力量。

據統計,截至2012年8月已公布的半年報中,共有86家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東或流通股股東名單中出現了信托公司的身影(不包括信托計劃),但是實現控股的僅有兩家,共同持股的有4家。信托公司共持有上市公司22.29億股,持股市值約為190億元。如果按照證監會行業分類的話,信托公司持有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最多,而銀行業僅有1家,證券期貨業僅有5家。

影響

信托公司經營虧損、倒閉,信托财産(委托人的資金)不受影響。

根據《信托法》規定信托公司需将信托财産與其固有财産分别管理、分别記賬。信托财産不屬于信托公司的自有資産,不參與清算。信托公司如經營不善、倒閉、破産,信托财産應移交給其它公司,使得信托财産的管理連續有效。

管理辦法

2020年2月6日,銀保監會對外發布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明确信托公司股東責任,包括信托公司股東資質條件,以及股東在股權取得、股權持有、股權退出各個階段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等。

政策文件

《中國銀保監會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已于2020年10月10日經中國銀保監會2020年第13次委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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