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介紹
李華森,男,2002年5月任淄博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黨組書記、局長,2004年6月任日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黨組書記、局長(正處級)。李華森在任淄博以及日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采取截留收入、虛列支出等各種手段,騙取、貪污巨額公款。李華森貪腐一案已經受到審理并作出了一審判決。
貪腐罪行
t2010年8月9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日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李華森一案,公訴機關指控其貪污、挪用公款、受賄共計近1.6億元人民币。
t被告人李華森自2003年至2009年8月,利用擔任淄博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黨組書記、局長、日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采取截留收入、虛列支出等手段侵吞、騙取公款6699.390915萬元人民币,以及價值13.4萬元人民币的中華轎車1輛。
被告人李華森将其中192.559292萬元人民币用于公務支出,另6506.831623萬元人民币及中華轎車1輛被其個人占有,共計貪污公款6520.231623萬元人民币。2008年1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李華森在任日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為謀取個人利益,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8740萬元人民币給海林集團、東辰集團等企業使用。
t被告人李華森利用擔任日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自2005年上半年至2009年7月,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576.48618萬元,大宗購物單4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币580.48618萬元。
t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華森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折合人民币6520.231623萬元,數額特别巨大;挪用公款8740萬元給企業經營使用,謀取個人利益,數額特别巨大;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80.48618萬元,數額特别巨大,應當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t本案已在2010年8月9日開庭審理,過程順利,犯罪嫌疑人李華森對自己所犯下的種種罪行供認不諱。本案目前正在審理中,尚未出判決結果。據犯罪嫌疑人說:“隻要判我不死,我就不上訴。”
一審判決
t2011年5月初,(山東)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日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李華森(正處級)職務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以貪污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
t一審宣判後,李華森表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