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

超期羁押

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羁押時限
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羁押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羁押時限的一種違法行為。超期羁押不僅嚴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違背法制理念,亵讀法律尊嚴,嚴重損害了公安司法機關在人民群衆中的良好形象。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對超期羁押現象予以堅決的糾正和根除。[1]
  • 中文名:超期羁押
  • 外文名:Overdue detention
  • 别名:

種類形式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超期羁押可分為兩種類型:

(一)實際意義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時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導緻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後轉報勞動教養期間未改變強制措施而導緻超期羁押。

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遲遲不能宣判而導緻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訴訟流程的交接過程中導緻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報請示或審批階段出現超期羁押。

(二)變相的超期羁押(“虛超”,實際未超期)主要有:

1.不認真執行有關換押制度容易出現超期羁押。

2.辦案單位所認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與關押的不一緻,由于未及時溝通信息而出現超期羁押。

3.由于辦案單位與羁押場所在相互銜接工作上出現脫節而導緻超期羁押。

羁押原因

(一)傳統的辦案方式和傳統訴訟價值觀根深蒂固,是造成超期羁押的思想根源。在中國古代無超期羁押的概念,封建法律統治者随意羁押違規者。現在,有的辦案人員在遇到新情況、新問題時,憑感覺、按習慣、照經驗、陷入“以押代審”的怪圈之中,超期羁押現象在所難免。還有辦案人員對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間的關系認識不清,價值取向錯誤,“重實體、輕程序”,隻要所收集的證據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受時間所限制,随意延長羁押期限。

(二)辦案人員業務素質低,無時效意識或意識差,是造成超期羁押的主要原因。有些辦案人員,對出現的超期羁押情況,往往以案件複雜、證據收集工作量大、難度大、耗時間長等“客觀原因”來掩飾和回避。說到底,這是辦案人員業務素質低、責任不強、執法水平不高的表現,執法随意性大,不會靈活運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把羁押作為唯一的法律手段來運用。

(三)缺乏相應懲誡制度,是超期羁押難以杜絕和根除的重要原因。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立法、司法解釋沒有關于超期羁押所帶來刑事訴訟方面法律後果的規定,對造成超期羁押的辦案人員更無明确的法律約束,更無一條具體、明确的對造成超期羁押負責的人員在行政法律、執法責任、法律後果方面的規定。相關規定在這方面的欠缺,就會使素質低、辦案能力差、無責任心的辦案人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四)與當前的執法環境也有關系。目前普遍的辦案觀念是“重實體、輕程序”,辦案人員心裡認為是在追求實體的正義,并無私心報複,更無侵犯他人人權意識,因此在内心并沒有遣責感。有的認為,隻要刑事程序的結果沒有錯誤,訴訟活動過程不可太計較,這種觀念不可避免會在辦案中出現超期羁押。有的政法機關給基層單位下打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标,罰沒款指标等,使基層辦案人員疲于應付,一此案件因片面追求罰沒款、保證金而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五)公、檢、法部門在刑事訴訟銜接上配合不夠,是造成超期羁押又一原因。根據刑事訴法規定,不同性質和不同訴訟程序的刑事案件由不同的司法機關管轄,辦理具體案件還要具體到辦案部門人員。這些辦案部門和人員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執法尺度和執法水平的差異,以及相互間銜接配合問題,雖然法律中對辦理案件的程序和期限都作了嚴格的規定,但實際工作中還發生個别違反規定和案件移交銜接脫節的問題,以至出現超期羁押。

杜絕根除

超期羁押,說到底是一個程序違法的問題,程序違法實際上是主觀方面的認識以及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的問題,所以從根本上解決超期羁押的問題是完全可能的。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采取措施:

(一)充分認識超期羁押問題的危害性,轉變思想觀念。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僅影響政法機關執法嚴肅性,妨害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還嚴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是造成司法不公的一個重要原因。要進一步提高辦案人員對超期羁押的認識,轉變思想觀念,把嚴格、公正執法作為各級政法機關的首要任務來抓。政法機關必須進一步端正執法思想,提高辦案人員依法辦案的自覺性,深入學習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适用法律法規。強化法制觀念,增強程序法的意識,杜絕“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思想,對法律高度負責,牢固樹立證據意識、時效意識、賠償意識及人權意識。

(二)加強制度建設,規範執法行為,實現各項執法工作的制度化、正規化。一是認真實行換押制度,防止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級辦案機關要認真執行換押制度,尤其是移送單位必須立即将換押證複印件或傳真給看守所,接案單位應在接案後三日内及時到看守所換押;二是對羁押期限實行登記催辦制度,準确掌握每一個被羁押人員的訴訟階段和訴訟期限,将被羁押人員不同訴訟階段的法律手續和羁押期限進行必要的登記,登記必須及時、準确、詳細。催辦制度是對即将超期的案件,由看守所催促辦案單位及時予以辦結或移送的一項制度;三是建立超期羁押處罰辦法,制訂《超期羁押追究責任辦法》,把超期羁押與各政法機關的執法質量考核挂鈎,把依法辦案作為各部門年終工作考評的一項重要内容,實行獎懲兌現。

(三)強化監督制約機制,加大執法臨督力度。一是加強各單位及其内部監督。發揮法制、紀檢監察和看守所監督制約作用,形成辦案部門相互制約機制,杜絕不按規定審批延長羁押期限,防止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檢察機關要加強法律監督,駐所檢察室要充分履行監督職能,對超期羁押的發現一件糾正一件,并定期通報,加大法律監督力度。三是各單位要對被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跟蹤監督,并制定催辦、糾正超期羁押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并與紀檢、監察部門協調,從根本上促進辦案人員嚴格依法辦案。

(四)加強公、檢、法部門的協調配合。公、檢、法各部門進行刑事訴訟活動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确保有效地執行法律,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共同努力杜絕和根除超期羁押現象,樹立政法機關在人民群衆中的良好形象,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存在分析

超期羁押現象之所以發生,究其原因有很多,不同層次的原因交織在一起共同作用,造成超期羁押問題此消彼長,久治不絕。直接原因在衆多原因中顯而易見,超期羁押因此而直接産生,我們可以較為清晰地對此進行分析和有針對性地加以解決。

1、犯罪嫌疑人數地作案,取證點多線長,作案次數特别多,久查不清。

2、犯罪嫌疑人明确,但證據不足,難以結案。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很容易确定,但調查收集證據困難,阻礙了案件的偵查終結,客觀上也就使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

3、疑難案件向上級請示未能及時地得到答複。遇到疑難案件,一般都須向上級領導請示。但實際中有些疑難案件各方原因錯綜複雜,牽涉面較多,上級領導未必能及時地作出答複。這樣案件在訴訟過程中必然受阻,造成超期羁押現象的發生。

4、同案犯在逃,在押犯的犯罪事實不清,影響結案。

5、辦案經費不足,影響證據的及時調取,從而無法結案。而有的案件因辦案經費不足,緻使證據無法及時得以固定和收集,有的證據甚至因此而滅失。

間接原因對超期羁押的形成不是直接作用,而是間接地影響訴訟程序的各個環節,從而進一步導緻超期羁押的形成。

1、未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拘捕犯罪嫌疑人。有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為了辦案的方便,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進行拘捕,這樣從總體上增加了在押犯的人數,客觀上造成超期羁押發生機率的提高。

2、對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重視不夠。在實際案件的辦理當中,案件承辦人對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往往不太重視,他們更多地是比較重視如何打擊懲罰犯罪,如何收集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對犯罪嫌疑人應當采取何種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應當如何定罪量刑,而對犯罪嫌疑人受羁押期限是否超期往往沒有給以足夠的關注,普遍認為這不是什麼大問題,不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這樣就造成了超期羁押的突出存在。

3、對辦案期限的法律規定之執行缺乏有效的監督手段和制約機制。法律對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的辦案期限都有明确的規定,這是保證訴訟程序暢通的重要條件之一,但在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對執行辦案期限的嚴格性和自覺性還有待提高,從而為超期羁押現象的産生帶來了間接的推動作用。造成此種現象的原因在于對于執行辦案期限規定缺乏有效的監督手段和制約機制。目前所能采取的措施僅限于司法意見和建議,沒有完備的制約手段,這樣就使得辦案人員容易産生“甯超不放”的思想,促使了超期羁押現象的繁殖。

此外,影響超期羁押形成的根本原因是較為深層的,它并不直接作用于超期羁押這一現象的形成過程,而是較複雜和根本性地影響着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從而促使超期羁押的形成。

1、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雖有所改進,但仍然存在。在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普遍較為關注實體法,對犯罪嫌疑人從偵查到審判的整個訴訟過程中所涉及的實體問題較為重視,尤其是在定罪量刑上,辦案人員一般都盡量避免錯案現象發生。而超期羁押這一程序性的問題普遍不受重視,辦案人員一般認為,犯罪嫌疑人多關押幾天不算什麼問題,最終羁押期限還可折抵宣判刑期。這樣,超期羁押現象的産生就有了較為肥沃的土壤。

2、一些錯誤的執法觀念還在影響着人們,使得辦案人員隻重視打擊懲罰犯罪,而忽視了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法律缺乏完備的保護犯罪嫌疑人權利的規定,造成被侵犯者無适當的救濟途徑,同時,執法人員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也往往得不到實質性的處理。在這種條件下,超期羁押這種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現象就必然不會受到足夠的關注。

解決辦法

探究了超期羁押的産生原因,為防止超期羁押現象的産生,本文以下從解決問題的角度出發,作一對策性和方法性的探讨。

(一)切實轉變觀念,注重實體法的同時務必将程序法等量齊觀,從而對超期羁押現象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隻有從思想上提高了認識,才能在行動上加以貫徹落實執行,才能有效地自覺杜絕超期羁押現象的發生。

(二)要嚴格執行刑訴法關于拘留、逮捕的規定,不夠條件的堅決不捕,減少在押人數。這雖然隻是一個表層性的解決方法,但也能有效地減少超期羁押現象的發生。

(三)提高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兩種法定強制措施的實用性。為此,必須強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強制性,提高它的利用率,使一些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以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方式被采取強制措施。對羁押期限已近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改變強制措施,靈活運用。

(四)強化監督手段。應加大對羁押期限的監督,将監所部門的單一監督改變為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監所檢察監督等部門的共同監督,充分發揮偵查監督部門和審判監督部門的職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間的各個訴訟階段得到有效的監督。

在加強監督的實現過程中,必須創建和增強相應的處罰管理機制,這樣才能使監督不緻流于形式。1、把糾正超期羁押納入檢察機關的辦案責任制中,和其它辦案責任制一起執行、落實,一起考核;2、對超期限辦案的承辦人員提出批評教育,超期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處理,對失察或失職的部門負責人或主管領導情節嚴重的也應給予相應的處理;3、對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被糾正後仍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收押單位既看守所應當有權依法定程序對被嚴重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變強制措施或予以釋放,并且有權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責任的相關部門或人員予以處理。

(五)嚴格執行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的注明制度。在犯罪嫌疑人逮捕證上注明被羁押的期限,過期則自行失效。案件從一機關移送到另一機關,受案機關用換押證繼續依法關押犯罪嫌疑人,在換押證上,注明本機關的羁押執行期限。看守所則依據以上逮捕證、換押證、批準延長羁押決定書、延期審理決定書上注明的羁押期限嚴格執行,對犯罪嫌疑人實行期限内羁押,到期則予以放人。

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是司法公正的具體體現,是建立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因此,切實解決超期羁押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應引起各級司法機關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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