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

拆遷補償

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給予的補償
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币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産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币補償和産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貨币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
    中文名:拆遷補償 外文名: 别名: 又名:征收補償 補償對象: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補償方式:貨币補償、房屋産權調換等 含 義: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給予的補償

概述‍‍‍‍

拆遷補償,又名征收補償,是在征地過程中對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價值評估後對該房屋合法拆除并給予房屋産權所有人一定補償。(對拆遷補償的咨詢和幫助請點擊目錄下的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标準)

2008年至2011年,我國用于征地拆遷補償、農民補助等支出3.5萬億元,2500多萬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

規定

拆遷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标準的規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根據條例,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确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根據條例,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需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複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房屋征收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補償工作。

國有土地拆遷‍

我國最新的國有土地拆遷(征收)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經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新條例更加注重民意和社會效果。新條例規定,制定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衆意見。因舊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衆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讨論決定。引‍

新條例規定,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産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對符合條件的被征收人除給予補償外,還要優先給予住房保障。新條例重視對被征收人的補償,争取使被征收人滿意的基礎上實施征收,這樣就減輕被征收人以往對低補償拆遷的抵觸情緒,減輕征收工作的阻力。

集體土地拆遷‍

據有關人員透露,最新的集體土地拆遷補償條例将于2011年第四季度出台。專家稱,目前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可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拆遷補償分類‍

簡介

拆遷補償大多按照土地性質和房屋的使用用途兩種情況來分類。‍

土地性質分類‍

拆遷補償根據土地性質可以分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兩種。

以前,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分别是由《拆遷條例》和《土地管理法》調整。城鄉間兩種不同的地權,适用兩種不同的征收補償制度。2011年新頒布的《征收條例》适用于城市範圍内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對于集體土地上的拆遷仍然依據《土地管理法》,這導緻了同樣是房屋征收與補償,城鎮與農村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規,造成了立法和執法上的不公平。為了解決城鄉實行不同的征收補償制度的問題,正在修改之中的《土地管理法》,将參照《征收條例》中确立的基本原則,國有集體土地有望實現同價同權。

使用用途分類‍

拆遷補償根據房屋用途可以分為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和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兩種。

房屋用途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它決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二是規劃設計的用途,它決定了房屋用途的内容。“住宅”是專供居住的房屋,“商業服務用房”是從事商業和為居民生活服務所用的房屋,二者是兩種完全不同用途的房屋。正是房屋的用途區别,其在設計規劃上和建築結構上還有價值産生都有所不同,因此拆遷補償也有所不同,遂分開處理。

方式‍

貨币補償‍

貨币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遠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産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适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産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産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彙總測定并公布。

上述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産權置換‍

産權置換也被稱作産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标準産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産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後再以新建房屋的産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标準産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築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内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産權房屋調換。

産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一、異地安置。異地安置是指由于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隻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産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産權置換。

二、回遷安置。回遷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産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咨詢解答‍

下面給出的是全國通用的拆遷補償基本計算方法,因為各地的生活水平和拆遷政策均有不同,所以房産評估會有點出入,如需要詳細了解咨詢,可以看各城市的補償咨詢解答。

土地征用補償

土地補償費的計算标準 土地補償費=前三年平均年産值×補償倍數(6<補償倍數<10)   

地上附屬物和青苗補助‍

地上附屬物和青苗補助費補償的計算标準=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一般按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

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标準 :

1、房屋拆遷貨币補償=合法擁有房産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确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産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确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産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各城市補償咨詢解答‍

拆遷補償人工咨詢解答和拆遷補償律師咨詢解答請搜索當家作主網

各地政策‍‍

各地拆遷補償政策均由各市、地、縣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在這裡就不一一列舉,如果有需要了解的可以到當地政府網站或者房屋管理規劃部門網站了解詳情。

一般補償形式

(1)私房補償:

①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或者出租居住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協議解除租賃關系的,補償形式為:房屋上的補償(房産證)+人頭上的補償(按戶口)

房屋上補償公式:(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産市場單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②出租居住房屋,被拆遷人未與房屋承租人協議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調換。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2)公房補償:補償對象為同住人(人頭上的補償)。同住人的認定以戶口為依據,參照上海的應安置人口标準。如果是公房的戶主,對房屋也有所有權,雖然沒有産證,也可以分到房屋上的補償。

(3)享受過住房政策性補助和拆遷安置的,基于人頭上的補償不能拿到。

補償繼承問題

(1)公房:不存在繼承的問題。承租人去世後,由其同住人繼續使用,同住人的認定一般以戶口為依據。有了戶口,并且符合應安置人口的标準,就有補償。

(2)私房:依《繼承法》發生法定繼承。如果另一半也不在,則子女可以等額繼承。房屋上的補償以對房屋的共有權份額為依據;人頭上的補償則以戶口為依據。

數磚頭+套型保底

“數磚頭+套型保底”即居住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試行以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為基礎,增加一定的價格補貼和套型面積補貼。适用範圍為本市中心城區(含浦東新區)的新啟動的舊區改造項目,中心城區(含浦東新區)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提出試點申請,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研究确定。所以即使是位于市區内的房屋拆遷,也不一定适用新政策。

A、試點項目拆遷範圍内的被拆遷入、房屋承租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被拆除居住房屋價值補償款後,可以選擇貨币補償,也可以選擇就近安置和異地安置。試點區應積極籌措安置房源(包括就近安置房源),供被拆遷居民選擇。

被拆除居住房屋價值補償計算公式如下:

(一)拆遷私有居住房屋,公式為:

被拆除居住房屋價值補償=評估價格+套型面積補貼+價格補貼。

(二)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标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和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标準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拆遷人給予房屋承租人補償安置,公式為:

被拆除居住房屋價值補償=評估價格×80%+套型面積補貼+價格補貼

安置方式

實行多種安置方式。在居住房屋拆遷實行貨币補償或跨區域異地安置的基礎上,增加本區域就近安置方式。貨币補償、就近安置和跨區域異地安置的補償安置标準基本等同。

補償對象

标準一 :

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連續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居住在被拆遷房屋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标準二 :

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未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居住在被拆遷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一)拆遷範圍内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調回本市的幹部、職工及其随遷家屬,在拆遷範圍内直系親屬處落戶的;

(三)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範圍内家中的;

(四)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遷回拆遷範圍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應征入伍、出國(境)而注銷拆遷範圍内的戶口,後又恢複戶口的; 

房屋拆遷面積認定

答:根據滬房地資拆(2001)673号文《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若幹意見的通知》第12條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地産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無房地産權證的,以相關批準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實際建築面積小于相關批準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的,以實際建築面積為準。相關批準文件未記載建築面積,或者雖無批準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經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資質的房地産測繪機構實地丈量的建築面積為準。 

征收補償

1、補償對象

被拆遷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産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計戶,拆遷補償安置按戶進行。

2、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築面積

以房地産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的記載為準。

征用土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畢的,對新房予以補償,對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不予補償。征用土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由拆遷當事人協商議定。

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可以給予适當補償。

拆遷居住房屋補償

(1)征地拆遷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币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币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産權房屋調換。

前款規定的貨币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2)征地拆遷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

(3)拆遷居住房屋,還應當補償拆遷人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過渡期内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并自過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4)拆除居住房屋附屬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構築物的補償,按照本市有關國家建設征地的财物補償标準執行。

(5)征地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土地補償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拆遷非居住房屋補償

拆遷非居住房屋實行貨币補償。

拆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的企業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遷人的貨币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資源局核準的房屋拆遷估價資格的房地産估價機構評估。

事項

先給予補償,補償合理之後在進行搬遷。新拆遷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确定的搬遷期限内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在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中并沒有對這塊做相應的規定。也就是說新條例下政府或者開發商所給出的補償款全部到位後才能實行拆遷行為,這對于廣大業主來說無非是最好的答案。而自主拆遷模式所倡導的也是在互利互惠的前提下使得雙方都能夠得到最大收益,不同點是自助拆遷模式靠的是公衆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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