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

一種車輛保險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簡稱為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緻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财産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1]它對于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絕大多數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責任險列為強制保險險種,不買這個保險,機動車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檢。
    中文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 外文名: 發布單位: 簡稱:第三者責任險 條件:緻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财産直接損毀 對象:保險車輛

簡介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簡稱為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緻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财産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同時,若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此發生仲裁或訴訟費用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以外賠償,但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絕大多數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責任險列為強制保險險種,不買這個保險,機動車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檢。

以往絕大多數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責任險列為強制保險險種,不買這個保險,機動車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檢。在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交強險)出台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已成為非強制性的保險。因為交強險在對第三者的财産損失和醫療費用部分賠償較低,可考慮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作為交強險的補充。

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這裡有兩層含義,一是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指持有駕駛執照的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及他們的直系親屬或被保險人的雇員、或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在執行被保險人委派的工作期間、或被保險人與使用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具有營業性的租賃關系。二是合格,指上述駕駛員必須持有效駕駛執照,并且所駕車輛與駕駛執照規定的準駕車類相符。隻有"允許"和"合格"兩個條件同時具備的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時,保險人才予以賠償。保險車輛被人私自開走,或未經車主、保險車輛所屬單位主管負責人同意,駕駛員私自許諾的人開車,均不能視為"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開車,此類情況發生肇事,保險人不予賠償。

二、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保險車輛作為一種工具被運用的整個過程,包括行駛和停放。例如,保險吊車固定車輪後進行吊卸作業,可稱"使用保險車輛過程"。

三、第三者: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險人或緻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或财産損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四、人身傷亡:人的身體受傷害或人的生命終止。

五、直接損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現場他人現有财産的實際損毀。

六、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按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的駕駛員承擔的事故責任所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

在我國,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但對在非公路地點發生的車輛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一般不予受理。這時可請出險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研究處理,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出險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有嚴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處理解決。

七、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補償:

1.保險合同的規定:指基本險條款、附加險條款、特别約定以及保險批單等保險單證所載的有關規定。

2.保險人并不是無條件地完全承擔"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理賠時還應剔除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不賠部分。

賠償處理

八、善後工作:是指民事賠償責任以外對事故進行妥善料理的有關事項。如:保險車輛對他人造成傷害所涉及的搶救、醫療、調解、訴訟等具體事宜。 

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 

(一)保險單; 

(二)被保險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證明、保險車輛行駛證、駕駛人駕駛證;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 

(四)第三者财産損失程度證明或人身傷殘程度證明以及有關損失清單和費用單據; 

(五)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六)其他能夠确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十、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十一、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确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十二、 保險車輛發生 道路交通事故,保險人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 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或保險車輛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确定事故責任比例: 

保險車輛方負全部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100%; 

保險車輛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70%; 

保險車輛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50%; 

保險車輛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30%; 

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十三、 根據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本保險實行相應的 事故責任免賠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險車輛駕駛人負全部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20%;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15%;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10%;負次要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5%。 

十四、 發生保險事故時,違反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 

十五、 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實際行駛區域超出保險單約定範圍的,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十六、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指定駕駛人或不指定駕駛人,并執行相應的費率。 

指定駕駛人的,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指定駕駛人的相關信息,包括駕駛人姓名、性别、年齡、準駕車型、初次領取駕駛證時間、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号碼等。 

指定駕駛人的保險車輛,由非指定駕駛人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駕駛人的信息不真實的,賠償時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十七、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标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規定,并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 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标準,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内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 

十八、 因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财産損失的,應當盡量修複。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因被保險人原因導緻損失無法确定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十九、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保險人賠償範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十、 本保險按以下方法計算賠償金額: 

(一)當被保險人應負賠償金額高于賠償限額時: 

賠款=賠償限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 

(二)當被保險人應負賠償金額等于或低于賠償限額時: 

賠款=應負賠償金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 

被保險人應負賠償金額為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财産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各分項限額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責任比例。 

二十一、 因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财産損失的,對于損失後的殘餘部分,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确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二十二、 主車和挂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挂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挂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主車、挂車在不同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商業 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比例分攤賠款。 

二十三、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二十四、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賠款金額協商确定并賠償結案後,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二十五、 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間屆滿。 

二十六、 保險人受理報案、進行現場查勘、核損定價、參與案件訴訟、向被保險人提供建議以及對相關單證的出具和要求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舉例

例:甲廠和乙廠的車在行駛中發生相撞。甲廠車輛損失5000元,車上貨物損失10000元,乙廠車輛損失4000元,車上貨物損失5000元。交通管理部門裁定甲廠車負主要責任,承擔經濟損失70%,為16800元;乙廠車負次要責任,承擔經濟損失30%,為7200元。其賠款計算是這樣的: 

甲廠應承擔經濟損失=(甲廠車損5000元+乙廠車損4000元+甲廠車上貨損10000元+乙廠車上貨損5000元)×70%=16800元 

乙廠應承擔經濟損失=(甲廠車損5000元+乙廠車損4000元+甲廠車上貨損10000元+乙廠車上貨損5000元)×30%=7200元 

這兩輛車都投保了車輛損失險(按新車購置價确定保險金額)和第三者責任險,由于第三者責任險不負責本車上貨物的損失,所以,保險人的賠款計算與交通管理部門的賠款計算不一樣,其賠款計算如下: 

甲廠自負車損=甲廠車損5000元×70%=3500元 

甲廠應賠乙廠=(乙廠車損4000元+乙廠車上貨損5000元)×70%=6300元 

保險人負責甲廠車損和第三者責任賠款為: 

(甲廠自負車損3500元+甲廠應賠乙廠6300元)×(1-免賠率15%)=8330元 

乙廠自負車損=乙廠車損4000元×30%=1200元 

乙廠應賠甲廠=(甲廠車損5000元+甲廠車上貨損10000元)×30%=4500元 

保險人負責乙廠車損和第三者責任賠款為:(乙廠自負車損1200元+乙廠應賠甲廠4500元)×(1-免賠率5%)=5145元 

這樣,此案甲廠應承擔經濟損失16800元,得到保險人賠款8330元;乙廠應承擔經濟損失7200元,得到保險人賠款5145元。這裡的差額部分即保險合同規定不賠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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