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制度

獨立董事制度

發端于美國的公司制度
獨立董事制度(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最早發端于美國。但美國與英國公司法均确立單層制的公司治理結構。也就是說,公司機關僅包括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無監事會之設。獨立董事在實際上行使了雙層制中監事會的職能[1]。而在德國、荷蘭等國公司法确定的雙層制下,公司由董事會負責經營管理,但要接受監事會的監督,董事也由監事會任命。
    中文名:獨立董事制度 外文名: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别名: 發端于:美國 特點:行使了雙層制中監事會的職能

董事任期

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機制

保障

個體獨立董事資格之優劣是關系到整個獨立董事制度能否發揮其應有作用的大問題。大體而言,獨立董事既應當具備普通董事的任職資格,也應當同時具備其他特殊資格。所謂特殊資格,既包括利害關系上的獨立性和超脫性,也包括過硬的業務能力。與公司和大股東存在千絲萬縷利害關系的獨立董事,不可能堂堂正正地獨立行使董事職責。也許這類人士可以擔任合格的内部董事,但沒有資格擔任獨立董事。 立法上應當采取枚舉法與概括法相結合的原則,嚴格界定獨立董事的消極資格。

在一定年限内受雇于公司或者其關聯公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和姊妹公司)人員,為公司或者其關聯公司提供财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公司大股東,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不限于直系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如合夥人),均應被排斥于獨立董事範圍之外。但僅有獨立性還不夠。獨立董事還應當具備至少足以與非獨立董事相匹配,甚至更強的業務能力,包括擔任獨立董事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這種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囊括企業管理、法律、财務、工程技術和其他專業技術。

責任确保

獨立董事究竟對誰負責,值得探讨。傳統公司法認為,包括獨立董事在内的董事應當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責。《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也要求獨立董事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這一方面強調了,獨立董事要維護的是公司利益,不等于大股東的利益;中小股東與大股東的利益都蘊含于公司利益之中,不允許大股東利益淩駕于小股東利益之上。

明确了對誰負責,還要究明怎樣對公司利益負責。獨立董事試點中的這類問題很多。例如,不少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由名人擔任。名人作獨立董事本來無可厚非。名人作獨立董事不僅給公司帶來知名度、關系資源和知識資源,也會給名人帶來部分經濟收益。但問題在于,同時兼任多家公司的獨立董事能否保障獨立董事依法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義務;一獨立董事由于不懂裝懂或者一時糊塗給多家公司造成損害時,這些獨立董事是否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

獨立董事與其他董事一樣,既享有權利和權力,也承擔義務與責任。獨立董事對公司和全體股東負有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違反該義務的,獨立董事也要對公司、甚至公司股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獨立董事們應當意識到,獨立董事不同于公司的挂名顧問或者其他名譽職。獨立董事既握有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對其他董事和經理層進行監督的權力,也肩負着沉重的法律義務。獨立董事具有的獨立性不是獨立董事逃避責任的護身符。

激勵

除了強化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建立健全相應的約束機制,還應當善待獨立董事。實踐中,如何确定獨立董事的報酬是個令人棘手的問題。就獨立董事而言,要價過高會吓跑上市公司,要價過低又擔心降低自己的身份。就公司而言,目前也無成熟的報酬确定方案。其結果是,相當一批獨立董事從上市公司取得的報酬大大低于内部董事,甚至僅具有象征意義;有的獨立董事從上市公司分文不取。

在美國,20世紀初獨立董事的報酬也很微薄。但随着獨立董事群體的壯大,獨立董事的報酬已有明顯提高。在不少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的年均報酬為5萬美元。許多公司為了吸引獨立董事,還推出了股票期權或者“金降落傘”。有些公司還向獨立董事提供退休養老福利計劃。盡管許多股東權益保護團體抱怨這些獨立董事的福利過于豐厚,但不少公司人為這些計劃對于确保獨立董事的高素質具有積極作用。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