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1) [hurt]∶使受傷
(2) [wound;injure;damage;prejudice]∶使在精神或感情上受損傷
引證解釋
1.使身體組織受到損害。《老殘遊記》第一回:“誰知那演說的人,斂了許多錢去,找了一塊衆人傷害不着的地方,立住了腳。” 。”
2.特指殺害,謀害。
3.泛指損害。《漢書·趙充國傳》:“今虜馬肥,糧食方饒,擊之恐不能傷害。”
鬥傷或稱鬥毆傷,即因打架鬥毆造成傷害。秦律規定,“鬥決人耳,耐”(判耐刑);“或與人鬥,縛而盡拔其須眉,論何也?當完城旦”(判完城旦刑);“或與人鬥,決人唇,論何也?比疻痏”,即比照打人造成青腫或破傷判刑。唐律規定,凡鬥毆,以手足傷人杖六十,以他物毆傷及拔發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從耳、目出及内損吐血者各加二等。至于折跌肢體、損人二事(兩個器官)以上等重傷,都有相應的刑罰。明、清律也都有類似規定,不過處刑稍輕,另外又增加了一項堕胎罪。
賊傷即故意傷人。秦、漢法律中,賊傷常和鬥傷相對稱,罪重于鬥傷。秦簡《法律答問》有一條說:“甲賊傷人,吏論以為鬥傷人,吏當論不當?當谇。”即錯判賊傷為鬥傷,應受申斥。另一條說:“鬥以箴、、錐,若箴、、錐傷人,各何論?鬥,當赀二甲;賊,當黥為城旦。”這和後來漢律中的“鬥以刃傷人,完為城旦,其賊加罪一等”,意思是相同的。魏、晉以後,律文義例較細密,分謀、故毆等情節,不再用“賊傷”一詞。
它把傷害的後果依其輕重程度分成殘疾、廢疾、笃疾3種:
殘疾指身體部分機能失去作用。清律“保辜限期”條輯注:“殘疾者不全之謂,如手折一指尚能持物,但虧損不完也。”唐《戶令》:“諸一目盲、兩耳聾、手無二指、足無大拇指、秃瘡無發、久漏下重、大瘿腫之類,皆為殘疾。”《宋刑統·戶婚律》也有類似規定。
廢疾指精神上或身體機能上達到廢于人事的程度。《宋刑統·戶婚律》載:“癡、啞、侏儒、腰脊折、一肢廢,如此之類皆為廢疾。”清律“保辜限期”條輯注:“廢疾者無用之謂,如一手已折,全不能持物也。”又《名例律》“老小廢疾收贖”條輯注:“廢疾者,或折一手、或折一足、或折腰脊、或瞎一目及侏儒、聾啞、癡呆、瘋患、腳瘸之類。”傷害人緻使成為廢疾,比一般傷害罪加重處罰。唐律規定:“諸鬥毆折跌人肢體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明律、清律規定為“杖一百,徒三年”。
笃疾指身體機能或精神受到重大不治的傷害,比廢疾更為嚴重。中國古時對罷癃廢笃并無明确區分,北齊律才把“笃疾”作為專用詞而區别于“癃殘”。《宋刑統·戶婚律》:“癡癫狂、二肢廢、兩目盲,如此之類,皆為笃疾。”清律輯注:“笃疾者,或瞎兩目,或折兩肢,或又折一肢瞎一目,及颠狂、癱癞之類。”唐律規定:諸鬥毆“即損二事以上及因舊患令至笃疾,若斷舌及毀敗人陰陽者,流三千裡。”明、清律則為“杖一百,流三千裡,仍将犯人财産一半,斷付被傷笃疾之人養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