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資格證

醫師資格證

行業準入考試合格獲得的證書
醫師資格證的性質是行業準入考試合格獲得的證書,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從事醫師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1]醫生要行醫必須先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取得醫師資格證。再攜帶醫師資格證到自己工作醫院所在地的衛生局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兩個證都拿到,才有資格行醫。
    中文名:醫師資格證 外文名: 别名: 類 别:資格證書 作 用:評價申請醫師專業知識的能力

辦理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号)和《傳統醫學師承和确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6号)的有關規定。

二、報考人員應按本人試用期所從事的專業報考相應類别的醫師資格。中醫類别專業的畢業生不得報考臨床、口腔、公共衛生類别醫師資格。

三、具有臨床醫學專業學曆,試用期在醫療機構檢驗科工作的,可以參加臨床類别醫師資格考試。

四、具有醫學營養學專業學曆的,可以根據試用期的工作崗位報考臨床或公共衛生類别的醫師資格考試。

五、已獲得臨床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并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曆或者脫産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或者參加過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批準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并系統學習了中醫藥基礎和中醫臨床主要課程的,可以申請參加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已獲得臨床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并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曆或者脫産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或者參加過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批準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并系統學習了中醫藥基礎和中醫臨床主要課程的,可以申請參加中西醫結合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六、根據《醫師法》第四十三條,對《醫師法》第九條第二項報名資格作如下補充規定:

1.在《醫師法》頒布前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專科學曆并已經轉正,但未取得醫師職務任職資格者,可憑轉正證明和轉正後連續工作兩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證明申請報考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2.在《醫師法》頒布前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曆并已經轉正,取得醫士職務任職資格,但未取得醫師職務任職資格者,可憑醫士職務任職資格證明和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連續從事醫士業務工作五年以上或醫士從業時間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執業時間累計滿五年的證明申請報考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七、七年制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的臨床碩士生和八年制畢業生在學習期間有相當于大學本科的一年生産實習和一年以上嚴格的臨床實踐訓練,可在畢業當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和公共衛生預防醫學碩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學習期間已具有一年以上的臨床實踐訓練或公共衛生實踐的經曆,可在畢業當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八、對通過醫學自學考試和廣播電視大學獲得醫學專業學曆,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除符合《醫師法》及有關文件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1998年6月30日以前,報名參加醫學自學考試,其後取得醫學專業學曆的人員,其學曆可以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曆依據。

2.2003年12月31日前廣播電視大學畢業并取得醫學專業學曆的人員,其學曆可以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曆依據。

3.具有醫師資格的在職衛生技術人員經自學考試或廣播電視大學畢業取得的醫學專業學曆,可以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曆依據。

九、符合《傳統醫學師承和确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中有關規定,經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并推薦或者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工作滿五年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确有專長人員,可以申請報考中醫類别執業醫師資格考試;醫學|教育網整理經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并推薦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确有專長人員,可以申請報考中醫類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十、1998年6月26日前已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确有專長人員,2000年前參加過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而不合格者,仍可申請參加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2000年以前未申請參加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的,今後不再受理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申請。

十一、符合報考執業醫師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同類别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醫|學教育網整理。

十二、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又獲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等專業學校或高等學校其他類别的醫學專業學曆者,可按規定在所跨類别的專業工作崗位上連續試用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後,報考相應類别的醫師資格。

臨床類别醫師報考中醫類别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除外。

十三、在鄉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工作,符合《醫師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報考臨床類别醫師資格考試。

十四、在軍隊企業所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應作為地方考生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到駐地附近考點辦公室報名,并參加相應考試。

在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符合報考條件的在編人員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可參照地方報考人員按規定在地方報考。

十五、醫師資格考試報考人員試用期截止至考試當年8月31日。

十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1.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2.護理、助産、藥學、醫學檢驗、衛生管理系的大中專畢業生;3.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4.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的;5.1998年7月1日以後,非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參加醫學自學考試,并取得醫學專業學曆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6.199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畢業後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7.2000年1月1日以後,非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參加廣播電視大學學習,取得醫學專業學曆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8.2004年1月1日以後,非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參加廣播電視大學學習取得醫學專業學曆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

十七、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其試用機構按《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認定。

十八、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連續兩次(兩年)有效。第三次(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除需提供原試用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外,還應提供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培訓6個月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十九、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指定的考核機構出具的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合格證明連續兩次(兩年)有效。

二十、年度實踐技能考核合格,而醫學綜合筆試不合格,其實踐技能考試合格成績不作為以後年度參加醫學綜合筆試的依據。

二十一、盲人醫療按摩人員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作為特殊群體另行制定考試辦法。

二十二、關于取得内地醫學專業學曆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以及取得中國(不含台灣、香港、澳門)醫學專業學曆的外籍人員的報名資格問題另行規定。

二十三、在考生資格審查過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對于其他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協助确認考生畢業學校和學曆的,要予以積極配合。

報名時間

執業醫師考試報名時間及方式如下:

網上報名時間:每年2-3月左右。具體時間屆時由國家考試中心公布。

現場報名時間:每年3-4月份,具體時間由當地衛生局公布。

2013年醫師考試報名時間如下:

(1)網上報名時間:2013年2月27日9時—3月15日24時,具體事宜可咨詢報名所在地考點辦公室。

(2)現場報名時間:2013年3月18日—4月8日,具體以考點通知為準。

特别說明:

2002年10月31日前,職業技術學院、非醫藥衛生類專科學校醫學類專業學生,畢業後取得的醫學學曆可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曆依據。

主考單位和發證機構

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是國家衛生部直屬衛生行業各類全國性考試的技術服務專門機構,成立于1985年,是國内最早建立的全國性專業考試機構之一。同時也是發放相關的證書機構。

考試内容

技能考試

一、考試機構或組織

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基本要求承擔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機構或組織,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符合:

1.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應根據考試内容設置若幹考站,具備實踐技能考試條件,便于管理;

2.考試機構或組織應設候考室,并必須明示考生須知、考試流程圖和考站分布圖等;

3.考試機構或組織須設考試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和傳遞考生評分冊,保證考試秩序和紀律。

承擔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考點,其下設的實踐技能考試基地标準除符合《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号)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符合:

(一)根據考試内容設置若幹個考站,具備實踐技能考試實施條件,便于管理。

(二)醒目位置張貼考生須知和考站分布圖等有關内容。

(三)設置考生候考區,方便考生等候參加考試。

(四)有符合條件的保密室,以存放試卷與其他保密資料。

(五)配備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維護考試秩序和紀律。

二、考試實施

(一)考試實施的基本要求

1.實踐技能考試采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考點根據考試機構或組織的設置規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試時間;

2.考點在準考證上注明考生應攜帶的物品(如身份證明(軍官證、護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類所需的離體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準考證”應考,考試機構或組織要嚴格把關,考前認真核對考生準考證和身份證明,并對應試者所提交的試用期一年的實踐材料進行審核;

4.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進行測試;

5.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總分值為100分,合格分數線為60分;

6.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過程中,不得對人體進行創傷性操作;

7.在體格檢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時,要男女考生分開,并至少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擔任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考官,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則上不能來自同一單位(醫院)。

綜合筆試

一、考試科目

臨床、口腔、公衛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測試分為基礎綜合、專業綜合和實踐綜合三部分。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内容、考試形式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定頒布的《醫師資格考試大綱》為依據。

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師資格考試科目具體如下:

類别

考試對象

考試科目

中醫

具有規定學曆執業醫師

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内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内科學、診斷學基礎、醫學倫理學、傳染病學、衛生法規、中醫内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針灸學

師承和确有專長執業醫師

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内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内科學、診斷學基礎、醫學倫理學、傳染病學、衛生法規、中醫内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針灸學

具有規定學曆執業助理醫師

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内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内科學、診斷學基礎、醫學倫理學、傳染病學、衛生法規、中醫内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針灸學

師承和确有專長執業助理醫師

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内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内科學、診斷學基礎、醫學倫理學、傳染病學、衛生法規、中醫内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針灸學

中西醫結合

執業醫師

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内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診斷學基礎、醫學倫理學、傳染病學、藥理、衛生法規、中西醫結合内科學、中西醫結合外科學、中西醫結合婦科學、中西醫結合兒科學、針灸學

執業助理醫師

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内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診斷學基礎、藥理、醫學倫理學、傳染病學、衛生法規、中西醫結合内科學、中西醫結合外科學、中西醫結合婦科學、中西醫結合兒科學、針灸學

醫師資格證注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條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醫師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别、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内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别、執業範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注冊。

第十九條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将準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并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彙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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