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抗第三人

對抗第三人

法律術語
對抗第三人,是物權法内的詞語。
    中文名:對抗第三人 外文名:Against the third person 發生地點: 主要人員:

簡介

擔保法》第43條中的對抗第三人是指當兩個債權債務關系标的物相同,雙方發生争議,都主張享有對該标的物的權利時,有登記的一方就可受法律的保護,優先享有權利。

如:張三與李四簽定貸款合同,并約定,李四将自己的一台電視機抵押給張三。後來,李四又将電視機抵押給王五,以簽定合同,并且在當地公證部門進行公證。那麼,當王五,張三都向李四主張取得電視機時,王五可憑借公證對抗第三人張三,優先以電視機受償。這就是所謂的“對抗第三人”,是抗辯權的一種。

案例

商品房鑒證與否和能否對抗第三人。

商品房鑒證是為了保護購房人的利益期房簽約以後要求雙方持購房合同到房管部門來備案登記。

1、商品房鑒證後,可以對抗第三人購房。如第三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仍不能最終擁有,原購房人可以要求取得房屋也可申請房産商賠償。

2、簽完合同不鑒證,則不能對抗第三人。如第三人先取得房屋,則原購房人不可以要求取得房屋,隻能申請房産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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