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項原則
《通知》重申了保監會2007年8月頒布實施的《國有保險公司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确定了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五項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市場調節與政府監管相結合;
二是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統一;
三是堅持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兼顧;
四是堅持負責人薪酬增長與職工工資增長相協調;
五是堅持完善薪酬制度與規範補充保險、職務消費等相配套。通過加強對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使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做到結構合理、水平适當、管理規範。
具體措施
記者了解到,此次通知暫停實施股權激勵後,國有保險公司負責人薪酬将由基本薪金、績效薪金、福利三部分組成。
其中,績效薪金則以基本薪金為基數,根據年度經營業績完成情況确定,最高不得超過2.5倍。總體而言,公司負責人的年度薪酬增長率應低于公司平均薪酬增長率。
此次《通知》要求,各國有保險公司要在12月31日前将今年薪酬發放有關事宜的具體落實意見上報保監會。
針對對象
針對社會反映強烈的"平安高管6000萬元高薪”的問題,《通知》提出:"其他中資股份制保險公司也要依照本通知精神,加強對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工作的管理。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以及提名薪酬委員會要切實發揮作用,對薪酬制定和發放程序以及薪酬方案的合理性等進行認真審查,并将有關情況作為2008年度公司治理結構報告的重要内容報送保監會。”
争議點
首都經貿大學教授庹國柱認為:"在經濟下滑的情況下,高管超高年薪不僅會在社會上引起不良反響,公司員工也會産生抵觸情緒。保監會此舉有利于消減社會上對保險行業高管年薪過高的非議,也有利于保險公司完善自我約束機制。”
一部分人對保監會的"限薪”持保留意見。他們認為,保監會作為行業監管機構,應該更多地專注于對保險公司業務的管理,以及更好地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相關法律
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其中涉及保監會的内容包括第五章"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以及第八章"保險監督管理機構”。
作為監管機構的保監會,其主要監管職責是: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
《保險法》中也提到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薪酬管理,但這個監管的前提是"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将該保險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在單列的措施中就包括限制其分支機構的開設、限制股東分紅,也會限制管理層薪酬。
實施現狀
截至2016年3月30日,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以及交通銀行分别發布了2015年年報。相關年報披露,2015年上述四家國有銀行的高管年薪較2014年均有不同比例的下降,部分銀行高管的薪酬甚至遭"腰斬”。
目前看來,《薪改方案》實施的第一年,成效顯著。據不完全統計,央企高管在2015年普遍降薪三成,其中國有大行的高管收入降薪比例較大,部分超過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