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

代理

法律術語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内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方式按委托人對代理人授權的大小,可分為一般代理、獨家代理和總代理.;一般代理又稱傭金代理,是不享有代銷專營權的代理,委托人在同一地區和期限内,可選定一家或幾家客戶作為一般代理人,根據代銷商品的實際數量按協議規定的辦法付給傭金,委托人可直接與該地區的買主成交,其直接成交部分,不向代理商支付傭金。
    中文名: 外文名: 别名: 名稱:代理 拼音:dài lǐ 詞性:名詞

代理權的行使原則

1、必須在代理的權限内行使代理權。n

代理權是實施代理行為的法律依據。隻有有代理權時,才能進行代理行為,否則為無權代理,而有代理權,這種權限也是有範圍的,代理人隻有在這個限度内實施代理行為方可産生代理的後果,如果超這個限度,就形成了超權代理。法定代理人應最大限度的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原則規定的權限。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應在委托和指定的範圍内進行代理行為,授權不明緻使第三者受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共同承擔責任。n

2、應當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認真負責地履行代理職責。n

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其代理目的就是在于更好維護自己的利益,代理人就應當認真負責的履行。如未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代理人就承擔民事責任,聯合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當然也有知情權,被代理人故意陷匿真實情況,代理人可不負責任或單方終止代理。n

3、委托代理人應當親自履行職責,不得擅自轉托他人。n

委托代理中,有可能出于信任或有隐私,也可能是代理人有專業知識,如轉托他人,很可能造成洩密,或讓被代理人增添不信任感。但被代理人同意後可轉托,否則要承擔民事責任。如因情況緊急,不轉托他人。n

4、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貪污行使代理權,不得進行違法行為。n

違法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對于違法行為,被代理人自己不得進行,更不得委托他人進行。如雙方明知而為。雙方負連帶責任。

民法上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内,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從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權利義務的行為。例如,甲委托乙代其購買某種物品,乙即以甲的名義與丙訂立該種物品的買賣合同,由此而産生的合同權利義務,直接由甲承受。這裡,甲是被代理人(又稱“本人”),乙是代理人,丙是第三人(又稱“相對人”)

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即書面和口頭形式,當事人在實際運用中,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按法律規定,采用書面形式,如訴訟代理,代簽經濟合同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企業代理的弊端

中間代理人使國有企業委托代理關系有别于西方以私有産權為基礎的委托代理關系:

代理鍊繁長複雜

中間代理人的存在使國企委托代理鍊繁長複雜,形成了再委托再代理關系。在再委托再代理關系中,終級委托人與企業經營者(終級代理人)是間接的松散的聯系。而在傳統委托代理關系中,無論是委托還是代理,都沒有延伸鍊條,委托者即所有者,代理人即經營者,他們之間是直接的面對面的關系。

企業财産的直接所有權弱化

由于中間代理人的存在,使董事會成員,特别是處于企業核心地位的董事長,對企業财産的直接所有權弱化到幾乎為零。因此,國有企業董事會隻需向它的上級代理人負責,而不是直接向國有資産的所有者負責。

現代企業的典型特征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由此産生的直接後果就是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委托代理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激勵不相容,即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目标和想法不一緻。

就企業而言,委托人的主要目标是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股東權益最大化,二是信息不對稱,即委托人和代理人掌握信息不一樣多,并且雙方都了解這種信息的不對稱分布狀态,掌握多信息的代理人可能利用信息優勢進行逆向選擇。三是風險收益不對稱。它是指代理人利用委托人不知情而推脫責任,侵吞委托人财産,損害委托人利益,自身并沒有承擔任何經營風險。

代理人對國内企業影響

産生委托成本

國有企業的終級所有者高度分散,搜集信息成本相對較高,因而沒有能設計出有效率的激勵合同,使它的代理人(中間代理人)不能從合同中獲取他所要求的效用。

在這種前提下,他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在自己設計較低層次的委托代理合同中主動設租,或有直接向他的代理人尋租,以謀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國有企業委托人職能由幾家行政部門共同行使,它們具有各自不同的利益目标,使委托人之間的決策難以及時實施,從而降低了委托決策的有效性。産生了國有企業的委托成本問題。同時中間代理人行使國有資産剩餘控制權,不具有剩餘索取權,因而缺乏足夠的動力去獲取下級代理人的信息和行使監督權。加劇了雙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終級代理人一方面可利用信息不對稱采取“假公濟私”和“短期行為”,另一方面可利用中間代理人(上級委托人)不同的利益偏好,有目的有選擇地提供虛假信息進行逆向選擇。

風險收益不對稱。

從資本市場理論角度看,風險與收益是對稱的,即誰承擔了風險,誰就有權得到該風險帶來的回報。在代理理論中,通常假定委托人為風險中性,這意味着委托人将承擔剩餘收益的不确定性風險,并享有獲取剩餘收益的權利。因此,可導緻委托人有動機和權利來減少不确定性風險。

這種權利通常表現為委托人對代理人的監督控制權。在我國國有企業的委托代理關系中,終級所有者因過高的信息成本不能對他的下級代理人行使監督控制權,而中間代理人政府機構負責人擔任,他們往往是先擁有行政職位才有可能擔任中間代理人,并且一般都有兼職行為,進一步弱化了激勵與監督企業經營者的動機,監督權的喪失意味着企業經營者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過程中,委托人難以發現代理人的道德風險。

國有企業經營者就可以利用現有職位獲得額外收益,并将風險轉移給中間代理人,中間代理人再傳遞給終級所有者。因而,企業經營者獲得了收益卻沒有承擔風險,國有資産的終級所有者承擔了風險卻沒有獲得相應的收益。

擴大了代理範圍

擴大了委托代理的範圍,使每一級委托人、再委托人與每一級代理人、再代理人之間均存在委托代理的全部問題。在國有企業中,企業所有者(終級所有人)與中間代理人之間就存在“激勵不相容”問題,政府的最大目标中必然包括社會效益和部門利益,而企業所有者則更可能看重公司的市場價值。

在信息不對稱問題上,終級所有者過于分散,信息搜尋成本很高,導緻嚴重的“搭便車”現象,實際上已沒有能力和主動性獲取下級代理人的信息。而政府行政部門不僅通過政府機器掌握更多的信息,而且可以通過出台各種可以影響公司生産經營的種種政策,制造出普通所有者無法預計的信息,使國有資産終級所有者進一步“邊緣化”。

律師代理合同

甲方)因**一案,現委托××律師事務所(乙方)律師出庭代理/代理,經雙方充分協商,訂立合同如下: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為甲方第*審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是:

二、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參加訴訟活動,認真負責地履行律師的職責,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根據國家《關于業務收費标準》的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元,标的費**元。

四、乙方為本案調查、出庭所需差旅費,按國家規定标準全部由甲方負擔。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費*元。

五、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叙述案情,提供證據。在接受委托後,如發現甲方擔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六、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和标的費應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和标的費不予退還。

七、如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需另行協議。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或其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撤訴及調查結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電話: 電話:

年月 日

國際貿易

代理協議

代理協議是明确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文件,其内容主要包括:

委托人與代理商的名稱及地址等。

代理商品的品名與規格等。

指定的代理地區。

代理的期限。

代理商品的數量和金額。

代理商品的作價辦法。

代理商的權力與義務。

代理商的傭金率及支付辦法等。

代理協議有效期及中止條款。

市場報導,廣告宣傳和商标保護。

其他規定。

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盡管也習慣采用代理方式,但我國實際業務中對代理的運用與某些國家有關代理法律的規定和商業慣例的解釋并不完全一緻。因此,簽訂代理協議時,必須注意某些國家的有關法律和商業慣例以及國際上有關代理商方面公認的準則。

商業代理

在國際貿易中,商業上的代理是指貨主或生産廠商(委托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内,将指定商品交由國外客戶代銷的一種貿易方式。其作法是由委托人與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授權代理人在一定範圍内代表他向第三者進行商品買賣或處理有關事務(如簽訂合同及其它與交易有關的事務等;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範圍所作的行為所産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對委托人發生效力,即代理人是在授權範圍内以委托人的名義行事。

代理雙方屬于一種委托和被委托的代銷關系,而不是買賣關系。代理商在代理業務中,隻是代表委托人招攬客戶,招攬訂單,簽訂合同,處理委托人的貨物,收受貨款等并從中賺取傭金,代理商不必動用自有資金購買商品,不負盈虧。

代理雙方通過簽訂代理協議建立起代理關系後,代理商有積極推銷商品的義務,并享有收取傭金的權利,同時代理協議一般規定有非競争條款,即在協議有效期内,代理人不能購買、提供與委托人的商品相競争的商品或為該商品組織廣告;代理人也無權代表協議地區内的其它相競争的公司。

在國際貿易中,諸如銷售、采購、運輸、保險、廣告、金融、訴訟等都廣泛采用代理方式。當前世界貿易中有較大的比重是通過代理商這條渠道進行的,我國在進出口業務中也廣泛地運用了代理方式。委托人通過代理方式,利用代理人在國際市場上的地位、銷售渠道及其專業知識,委派代理人去開拓市場,組織銷售和進貨,進行售後服務,傳播信息等,可避免因設立分支機構帶來的人員、财務上的負擔以及由此可能産生的法律等各種問題。代理人則可得到一定的傭金報酬。

代理方式

代理方式按委托人對代理人授權的大小,可分為一般代理、獨家代理和總代理。

一般代理又稱傭金代理,是不享有代銷專營權的代理,委托人在同一地區和期限内,可選定一家或幾家客戶作為一般代理人,根據代銷商品的實際數量按協議規定的辦法付給傭金,委托人可直接與該地區的買主成交,其直接成交部分,不向代理商支付傭金。

獨家代理是委托人給予代理商在規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銷專營權的代理,委托人在該指定地區和時間内,不得委托其他第二個代理人,獨家代理與包銷方式下的專營權不同(參見包銷),獨家代理下的專營權指的是專門代理權,商品出售前所有權仍歸委托人,由他負責盈虧。另外,除另有規定外,委托人也可直接與指定地區的買主進行交易,但這一部分商品交易仍應向獨家代理商計付傭金。

總代理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區的全權代表,他有權代表委托人進行全面業務活動,除代表委托人簽訂買賣合同、處理貨物等商務活動外,還可進行一些非商業性的活動。

包銷協議

包銷是指出口商通過與國外包銷商簽定包銷協議,給予國外包銷商在一定時期和指定地區内承包銷售某種或某類商品的獨家專營的權利,由包銷商承購;後自行推銷的方式。這種獨家專營的權利是指在包銷期限和指定地區内,出口商出口指定的商品隻能向包銷商報盤成交,而不能售給該地區内的其它客戶;包銷人在包銷期限和一定地區範圍内也不得向其他人購買此種商品。

在包銷方式下,商品由包銷人以自己的資金購入,取得商品的所有權,自行銷售,自負盈虧,并承擔各種風險。因此,出口商與包銷商之間是貨主與買主的關系,屬于買賣關系。但包銷商又不同于一般的單純的買賣關系,而是一種受專賣權和專買權約束的售定買賣關系,即雙方簽訂包銷協議後,出口商獲得了專賣權,同時又有義務不再将包銷商品向指定地區内的其他商人報盤成交。

包銷商獲得了專買權,同時又有義務不再購買其他商人的同類商品,保證購進包銷協議規定的最低數量的該種商品,并隻在指定地區銷售。包銷方式對于出口商來說,有利于避免同一地區多頭經營産生的自相競争和其他同類商品生産者的競争;有利于計劃地組織生産和供貨;有利于通過給予專營權調動包銷人經營的積極性,達到鞏固擴大市場的目的。

但如果出口商不适當地運用包銷方式,則存在着包銷人包而不銷而依賴出口商,導緻出口受阻的風險,同時存在包銷商利用壟斷地位,操縱價格,控制市場的可能。因此,出口商應注意選擇有經營能力和資信較好的國外商人作為包銷商。對于包銷商來說,若經營得當可帶來;較大的收益,若經營不力或不适當地承擔包銷就會出現“包而難銷”的風險。

主要内容有:包銷協議的名稱,簽約日期和地點,出口方給予包銷商,專營權的時限,地域範圍和商品定義;出口方承擔;的義務,即出口方負有不向該地區的其他客戶直接售貨的義務。

包銷人承擔的義務:

①承諾以出口方作為包銷商品的唯一供應來源;

②承諾在一定期限;内購買的最低數額;

③提供市場信息和售前售後服務;

④對出口方的商标權和專利權的保護。

定銷

定銷是指出口商通過與定銷商簽訂定銷協議,在一定地區和期限内将某種或某類商品交由國外客戶銷售的方式。出口人對定銷人在價格、支付條件和折扣上給予一定的優惠,但不授予貨物銷售的專營權,即在同一地區和期限内,出口商可以指定幾家定銷商為其銷售貨物。

定銷與包銷具有相同之處,即出口商與定銷商和包銷商之間都是售定性質的買賣關系,定銷商也要象包銷商一樣自墊資金購貨,取得商品的所有權,自行銷售,自擔風險,自負盈虧。在實踐中,出口商常與定銷商簽訂遠期支付合同,在支付條件上給予定銷商優惠待遇,但這隻是出口商給予定銷商的資金融通,并不能改變雙方的買賣關系。

定銷與包銷的區别主要在于:包銷商享有獨家經營的權利,即在包銷地區和包銷期限内,隻有一個包銷商經營出口商供應的商品;而定銷商不享有專營權,在同一地區内可以有幾個定銷商同時為一個出口商銷售同種或同類商品。定銷方式下一般規定有一定的最低數量限額,可以避免包銷方式下可能出現的“包而不銷”的問題,定銷還可以防止出現壟斷。

但定銷對調動定銷人員的推銷積極性一般效果較差,難以發揮集中經營的作用;在定銷期内,出口商可以對定銷商的資信情況、商業作風、經營能力進行考察,因此,定銷常被用作挑選包銷人的過渡手段。出口商在采用定銷方式時,應注意選擇經營能力較強,資信較好的國外客戶作為定銷商,并在協議中規定一定的定銷最低限額.;經銷在國際貿易中是指經銷商按照約定條件為國外供貨商銷售産品。

雙方訂立協議或相互約定,由供貨商向經銷商定期、定量供應貨物,經銷商在本國市場上銷售。經銷商與供貨商之間也是買賣關系,經銷商必須自墊資金購買供;貨商的貨物,自行銷售,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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