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考

军考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考试
广义军考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考试。狭义军考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
  • 中文名:军考
  • 外文名:
  • 拼音:
  • 近义词:
  • 反义词:
  • 广义解释: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考试
  • 狭义解释:狭义解释
  • 批准单位:教育部,总政治部

概述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由总政治部干部部会同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人才需求遵循军事人才成长和干部队伍补充更替规律依据《全军军官院校训练任务规划》拟制。军队院校招生计划中的招收青年学生计划由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批准下达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批准下达。

招生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保证军队干部选拔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是指军队院校招收生长干部学员的工作包括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青年学生)和士兵。

第三条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是建设军队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基础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按需培养、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保证招生质量。

组织领导

第四条总政治部主管全军院校招生工作组织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部署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总参谋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和军队院校士兵学员招生计划负责军队院校士兵学员招生的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命题工作。

第六条总后勤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定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经费标准和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组织实施有关保障。

第七条总装备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组织实施有关保障。

第八条军区级以下单位各机关在本单位党委、首长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单位军队院校招生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军区级单位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军队院校招生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会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主管部门成立的本省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军队院校在本省招收青年学生的有关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全军招生办公室在总部领导下负责承办全军院校招生工作。

军区级单位、省军区的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在本级招生领导小组领导和上级招生办公室指导下分别负责承办本单位、本省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和本院校招生工作。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还负责承办本单位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的有关工作。

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在本单位首长、机关领导和上级招生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承办本单位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的有关工作。

各级招生办公室设在本级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军训、干部、财务、卫生等部门人员参加。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还应当有本省招生办公室人员参加。

招生办公室职责

第十一条全军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军队院校招生章程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三)组织宣传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四)组织指导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和录取工作

(五)组织指导招收士兵学员的考生选拔、军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试、体格检查和录取工作

(六)汇总审核军队院校招生录取结果组织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身份认证工作

(七)组织指导军队院校新生复查复试工作

(八)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指导所属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宣传动员和录取工作指导所属省军区对青年学生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等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士兵考生的报考资格审核、档案审查、体格检查、文化科目考试等工作协助本级机关组织军事科目考核拟制士兵考生预录方案

(四)指导所属军队院校新生复查复试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五)组织协调军队院校退回的不合格士兵新生的接收工作

(六)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指导所属单位选拔确定士兵考生对象

(三)指导所属单位实施士兵考生的军事共同科目考核组织士兵考生参加体格检查、军事专业科目考核和全军文化科目统一考试

师、旅、团级单位应当指定人员参照前款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单位有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开展招生宣传动员工作

(三)组织实施考生录取工作

(四)组织实施新生复查复试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在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落实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开展军队院校招生宣传动员工作

(三)组织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工作协助本省招生办公室做好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录取工作

(四)组织协调军队院校退回的不合格青年学生新生的接收和移交工作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由总政治部干部部会同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人才需求遵循军事人才成长和干部队伍补充更替规律依据《全军军官院校训练任务规划》拟制。军队院校招生计划中的招收青年学生计划由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批准下达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批准下达。

第十七条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应当及时公布。

军队院校在各省的招收青年学生计划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会同本省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在各军区级单位的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向本军区所属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各级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确定的招生数量、专业、对象、培训层次、培养目标和其他要求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报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招生对象基本条件

第十九条军队院校招生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其中报考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考生还应当符合招收机要人员政治条件

(二)青年学生考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士兵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其中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周岁

(三)青年学生考生应当是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士兵考生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其中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条件(四)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应当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当年6月30日)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未婚

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

第二十条军队院校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通过建立招生宣传网站、选派干部实地宣传、利用地方招生刊物等形式向考生介绍军队院校基本情况、招生政策、专业设置、培训层次、培养目标、学员待遇以及毕业后的分配使用原则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可以选择生源质量高、国防教育基础好的普通中学作为生源重点学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协同军地有关部门在普通中学开展国防教育动员优秀青年学生报考军队院校。

第二十二条士兵考生数量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按照不少于本单位招生计划数的5倍确定。

第二十三条士兵考生对象按照个人报名、基层单位民主推荐、基层党组织审查、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考核、党委审批的程序选拔确定。

旅团级单位选拔确定士兵考生对象可以视情组织军事科目、文化科目预考和体格初检选拔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四条士兵考生报考军队院校的志愿采取个人选择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第二十五条士兵考生所在单位应当在保证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教育管理等工作的同时为考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面试和体格检查

第二十六条军队院校招收的青年学生必须经过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从报考军队院校的上线考生中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生计划数3至4倍的数量确定参加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的考生对象生源不足时应当进行生源调剂或者组织上线考生补充填报志愿。

第二十七条对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本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毕业中学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和规定组织实施。政治考核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军区招生办公室。

政治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对青年学生的面试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组织面试工作人员由全军招生办公室从军队院校统一选派。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和形象气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将面试结果当场告知考生。考生对面试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议申请的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考生。

面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九条对青年学生和士兵考生的体格检查分别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指定军队中心以上医院或者相当的地方医疗机构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

体格检查结果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体格检查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仅为非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不得录取到指挥专业。

第三十条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汇总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结果准确录入考生电子档案并于录取工作开始前在招生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

对属于考生个人隐私以及需要保密的信息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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