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处罚
2009年9月,证监会对三名基金经理违法违规案立案稽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决定取消涂强的,没收违法所得379464.40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决定取消刘海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134683.57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并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同时,将韩刚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待将刑事处罚后再作出取消从业资格及市场禁入的决定。
2011年5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基金经理韩刚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作出公开判决,判处韩刚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该案成为我国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业内分析
分析人士称,当前中国基金经理整体上年龄不大,从业经历不长,发生这样的事难辞其咎。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加强内控,完善自我约束,从源头上防控“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韩刚适用的是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挺指出,该条款规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该案件作为首例基金经理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获刑案件,其警示和教育意义不容忽视。”胡挺表示。韩刚虽然是第一例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刑的基金经理,但并不是第一位从事此类违法交易的基金经理。
影响
当前中国基金经理整体上年龄不大,从业经历不长。深圳证监局局长张云东认为,这一群体因市场经验不足而给基金持有人带来市场风险可以理解,但若因自身道德问题损害持有人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市场文化,那就绝不能原谅。
分析人士表示,从海外资本市场情况看,资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牟利是个顽疾,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持续的监管以及基金公司严密的内控制度尽力规避其道德风险。
海外成熟市场经过多年发展,已经逐步建立起对内幕交易监控、侦查、定罪等一套打击体系。
分析人士认为,随着《刑法修正案(七)》的颁布,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牟利的刑罚更趋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