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汉语汉字
法[1](拼音:fǎ)是汉语通用规范一级汉字(常用字)。法古字写作“灋”,最早见于西周金文。“法”本意是法律、法令。它的含义古今变化不大,在古代有时特指刑法,后来由“法律”义引申出“标准”、“方法”等义。现代汉语的“法”多指由统治者(统治集团,也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一切规范的总称。2014年12月19日,由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商务印书馆等主办的“汉语盘点2014”年度字词今揭晓, “法”被列年度国内字。 [2]《说文解字》“法”作“灋”,篆文作“法”。异体“灋”、“㳒”不用于义项“法国”“姓氏”“电容单位”。[3]
  • 中文名:法
  • 拼音:fǎ
  • 部首:氵
  • 五笔:IFCY
  • 仓颉:EGI
  • 郑码:VBZS
  • 笔顺:点、点、提、横、竖、横、撇折、点
  • 字级:一级
  • 平水韵:入声十七洽
  • 注音:ㄈㄚˇ
  • 统一码:6CD5
  • 异体:㳒*、?
  • 古字:灋*、佱
  • 笔画数:3 5
  • 四角码:3413₂

字源解说

法古字写作“灋”,最早见于西周金文。字形由“氵(水)”“廌(zhì)”“去”三部分组成,“水”代表执法公平如水;“廌”就是獬豸,是古代传说中一种能明辨善恶是非的神兽,杨孚《异物志》记载:“东北荒中,有兽名獬,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去”的构形说法不一。《说文解字》作者许慎认为是去除坏人的意思。有些资料认为是由一个人和盛水的器皿组成,是强调执法平之如水的。也有人认为是个声旁的。图1和图2为初文,部件的相对位置比较灵活。在字形发展的过程中,除了一脉相承维持初文结构基本不变的字形如7、12、13、15外,该字形体上的演变也有简化和繁化、讹混三种情况。简化的情况又分两种:一是部件基本具备,而写法渐趋草率,如图3、5、8等。其中图3的写法特殊,实际上是“去”下部的口形与形旁水的上部共用部件凵(口的变形),是古文字发展过程中常见的借笔现象。二是省去构件,如图6、9,省去了意符廌。繁化的情况如图4,是增加一个部件“户”。讹混的情况如图14。汉代隶书字形中廌或写作“鹿”。《说文》古文为“佱”,学者多以为是另外一个字,因音同或音近而借用为“法”。《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规定“法”为正体,“灋”字被作为异体。

详细释义

词性

释义

英译

例句

例词

名词

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用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法律、法令。

act;law

依法治国。

《吕氏春秋·察今》:故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

合法;犯法;法禁;绳之以法

方法;方式。

method

这件事没法解决。

沈括《梦溪笔谈·采草药》:古法采草药多用二月八月。

用法;分类法;办法;法子

标准;模范;可以仿效的

norm;standard;model

苏轼《潮州韩文公庙碑》:匹夫而为百世师,一言而为天下法。

法书;法帖;取法乎上

佛教的道理

Buddhist

全祖望《梅花岭记》:文少保亦以悟大光明法蝉脱。

佛法;法嗣;法界;法华

法术,即用念咒、画符等制敌或驱邪的迷信手法。

magic arts;spell

鲁迅《中国小说史略》第四篇:第八至十四回为碧峰与张天师斗法之事。

作法;斗法;法师

(Fǎ)指法国

France

法语;法文

〈文言〉特指刑法。

penal law

《尚书·吕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文言〉规章制度。

rules and regulations

司马光《与王介甫书》:言利之人,皆攘臂圜视,炫鬻争进,各斗智巧,以变更祖宗旧法。

法日

〈文言〉规律;常理

convention

辛弃疾《议练民兵守淮疏》:窃计两淮户口不减二十万,聚之使来,法当半至,犹不减十万。

古代对天子御用设备的专称

《史记·吕太后本纪》:迺奉天子法驾,迎代王于邸。

〈文言〉相法,即通过对人的相貌特征一推知命运吉凶的一种方术

沈括《梦溪笔谈·人事一》:张有贵人法,不十年当据吾座。

(Fǎ)姓氏用字

(Fǎ)中国战国时期学派名

葛洪《抱朴子·明本》:法者严而少恩,伤破仁义。

佛教语。梵语dharma的意译。指事物及其现象。亦特指佛法。

金刚经·离相寂灭分》:若菩萨心住于法,而行布施,如人入闇,即无所见。

旧数学术语。指用来乘或除的数。被乘数或被除数称“实”。如以二乘四,以二除四,二为法,四为实。

《周髀算经》卷上:“日晷径,千二百五十里。”北周甄鸾注:……为法,除实,得日晷径一千二百五十里

形容词

〈文言〉合法的

legal

《左传·庄公二十三年》: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

动词

〈文言〉仿效;效法

follow the example of

《周易·系辞上》:知崇礼卑,崇效天,卑法地。

〈文言〉通“废”(fèi),废弃。

《管子·侈靡》:利不可法,故民流;神不可法,故事之。

量词

法拉的简称,一个电容器充以1库仑的电量时,电势升高1伏特,电容就是1法。

farad

近字辨析

法、律

“法”所指的范围大,多侧重于法令、制度。“律”所指的范围小,多着重在具体的条文。所以“遵先王之法”不能说“遵先王之律”,变法不能说成“变律”。用作动词时“法”是效法、仿效,如“法先王”“法天地”;“律”是按一定的准则来要求,如“严于律己”。

古籍解释

说文解字

【卷十】【?部】灋(fǎ)方乏切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今文省。

佱①,古文。

【注释】①佱:王筠《说文解字句读》:“从亼会意。亼者,集也。”

【译文】刑法。(法律)像水一样平正,所以从水,“廌”是用来抵触不正直的一方的神兽,使不正直者离开它,所以从廌、去。

法,今文字,是灋的省略。

佱,是古文字。

说文解字注

(灋)刑也。

注:刑者,罚辠也。《易》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引伸为凡模笵之称。木部曰:模者、法也。部曰。笵者,法也。土部曰。?者、铸器之法也。

平之如水,从水。

注:说从水之意。张释之曰。廷尉、天下之平也。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

注:从廌去。下廌字今依韵会补。此说从廌去之意。法之正人、如廌之去恶也。方乏切。八部。

(法)今文省。

注:许书无言今文者。此葢隶省之字。许书本无。或增之也。如艸部本有㪿无折。

(佱)古文。

康熙字典

【巳集上】【水部】 法 ·康熙笔画:9 ·部外笔画:5

古文:佱、灋、?

《唐韵》方乏切。《集韵》《韵会》弗乏切,竝翻入声。《尔雅·释诂》:法,常也。《释名》:法,逼也。逼而使有所限也。《礼·月令》:乃命太史守典奉法。注:法,八法也。

又制度也。《礼·曲礼》:谨修其法而审行之。

又礼法也。《孝经·卿大夫章》: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

又刑法也。《书·吕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又象也。《文心雕龙·书记篇》:申宪述兵,则有律令法制。法者,象也。兵谋无方,而奇正有象,故曰法。

又效法也。《易·系辞》:崇效天,卑法地。

又执法,星名。《史记·天官书注》:端门次东第一星为左执法,廷尉之象。端门西第一星为右执法,御史大夫之象。

又姓。《后汉·法雄传》:齐襄王法章之后。

又《韵补》叶敷弗切,音拂。扬子《太玄经》:阳气高县厥法,物仰其墨,莫不被则。

又叶芳未切,音废。欧阳修铭:奕奕明堂,万邦从祀,岂无臣工,为予执法。 

【巳集上】【水部】 灋 ·康熙笔画:22 ·部外笔画:18

《玉篇》:古文法字。注详五画。《说文》: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故从廌从去。《周礼·天官·太宰》以八灋治官府。

广韵

方乏切,入乏帮 ‖法声盍1部

则也。数也。常也。又姓,《左传》齐襄王法章之后,秦灭齐,子孙不敢称,故以法为氏,宣帝时徙三辅,代为二千石。后汉有扶风法雄、法子真,并有传。方乏切。二。  

字形书法

字形对比

书写提示

❶“氵”窄“去”宽,顶部“氵”略低,底部左右旁齐平。

❷“氵”,第二点偏左,在横中线。

❸“去”,“土”的两横上短下长,竖笔在竖中线右侧,下横从“氵”侧起笔,在横中线下侧;“厶”从“土”的竖下笔起笔。  

书法欣赏

音韵参考

小韵

反切

声母

韵母

韵目

韵部

声调

清浊

拟音

韵摄

上古音

pqab

广韵

方乏

三十四乏

入声

三等

合口

全清

pjuɐp

中原音韵

家麻开

家麻

入声作上声

开口呼

全清

fua

洪武正韵

方甲

九合

入声

全清

fap

分韵撮要

第二十五翻反泛发

阴入

方言集汇

◎ 赣语:fwæp5

◎ 客家话:[海陆腔] fap7 [梅县腔] fap7 [四县腔] fap7 [客英字典] fap7 [陆丰腔] fap7 [客语拼音字汇] fab5 [沙头角腔] fap7 [东莞腔] fap7 [宝安腔] fap7

◎ 粤语:faat3

◎ 潮州话:hu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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