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治改革

香港政治改革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而规定
香港政治改革,一般简称为政制改革或政改,通常指香港主权移交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而制定的一系列政治制度发展的改动。
    中文名:香港政改方案 外文名: 别名: 启动咨询:2013年12月4日 焦 点:普选行政长官 投票时间:2015年6月18日

基本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第七条 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第三条 2007年以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2007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节选)(基本法附件一、二的内容)是否需要进行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立法会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政治制度

香港总督。是英女皇在港代表,有指导香港一切政务的最高权力,担任着行政和立法两局的主席,独揽立法和行政大权。所有在港施行的政策,均须通过总督,或通过行政局以总督的名义批准。立法局通过的任何条例,经总督批准后才能成为法律。

香港行政局。由港督根据英国对香港有关政制规定而建立的最高行政机构,但它是协助总督决策的咨询机关。行政局的任务是向总督提供立法意见,审查立法局法案。凡制定重要政策,总督均需咨询该局。所有的重要法案提交立法局讨论审议前,均由行政局讨论,公布时以“港督会同行政局”的名义颁布。

香港立法局。香港总督按英皇室有关规定设立的立法机构。立法局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法律,向港督提出政策性意见。条例草案经立法局通过后,必须经港督同意才成为法律。

香港立法局的选举制度。立法局的议员除委任外,还有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直接选举按地区划分选区,选民在本区投票选举本区的候选人。间接选举是通过选举团和功能组别进行的。选举团有两个特别组织和10个区议会组织所组成,每个组别各自选出一人进入立法局。功能组别是按职业或专业团体组成的,如商界、工业界等,各个组别各自推选出数目不等的议员。在正常情况下,立法局选举每三年举行一次。

区议会。香港在1982年成立区议会,目前全港共19个。成员有非任职政府的委任议员和来自各选区的民选议员。区议会基本上是咨询,就影响区内居住或工作人士的福利等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也在本区协助或赞助各种文化娱乐活动。n香港市政局。它是一个法团组织,专管市区环境、卫生、市场等,经费由香港政府拨给,财政独立。职责范围只在港、九地区,不包括新界。

特点

第一,具有鲜明的殖民主义性质。香港总督是英女王派驻香港的代表,是香港的首长,下设行政局、立法局协助他工作,有很大的权力,但最终权力集中于伦敦。香港制定的法律不能违反英国政府的训令,英王对香港制定的法律有否决权,英王会同枢密院、英国议会都可为香港制定法律,《王室训令》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有十项内容的法案,总督不得以王室名义批准。

《英王制诰》强调要维护英国政府对香港的各项权益,凡授予总督的一切权力,总督必须认识到只能按照伦敦给予他的指示去行使这些权力。由此鲜明地体现了香港政治制度的殖民主义特色。从英国占领香港一百多年的历史来看,香港的行政、立法两局议员大都是英国委任的,只是到了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签订以后,英国才急急忙忙提出要在香港实行代议制,1985年才有了部分民选议员的产生。

行政、立法两局中开始时没有华人,到1880年立法局才有一名华人议员,到1926年行政局才有一名华人议员,到本世纪70年代以后,行政、立法两局中才逐步增加了华人议员。n现在的《英王制诰》和《王室训令》是经过修订后于1917年重新公布的,1917年后又有一些改变,但这两个文件的许多条款仍保留了19世纪时的原文。香港的实际情况虽有些变化,如从1991年香港立法局开始实行部分直接选举,1993年香港总督不再兼任立法局主席,行政、立法两局中华人议员增加了,高级行政官员中华人的数目增加了,但是香港政治制度的殖民主义性质基本没有改变。

第二,总督高度集权。香港政治制度的这一特点与殖民主义性质是紧密相联的,只有赋予总督以巨大权力,才有利于维护殖民主义的统治。香港政府出版的年报也承认:“港督是英女王在香港的代表,具有指导香港政务的最高权力,名义上又是香港的三军总司令”。

《英王制诰》亦规定香港一切文武官员及平民都必须顺从英王委任之港督。可见在英国殖民主义统治下,即使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在香港也没有,长期没有选举制、代议制,全港都服从港督一人。

总督的权力主要有:1.享有英王授予的一切权力。即《英王制诰》所称“王室授权并指令港督兼总司令行使在他职权范围内之一切权力”;2.享有巨大的行政权。港督有权召开行政局会议,向行政局提出议案,在征询行政局议员意见后作出决定,有权否决行政局议员的意见并呈报王室,有权根据英王透过一名重要国务大臣的训令委任行政局议员、立法局议员,担任行政局主席并主持行政局会议,可见行政局是总督的咨询机构。

总督还有权依法任命法官、太平绅士及其他官员。总督之下还有布政司、财政司、律政司,布政司和他总管的各政府部门对总督负责;3.享有立法权。总督有权参照立法局的意见及得该局同意制定法律,有权可随时解散立法局,有权批准或拒绝立法局通过的法案。1993年后香港总督虽不再担任立法局主席,但立法局并不享有完全的立法权,作为总督的立法咨询机构这一性质并未改变;4.享有一定的司法权。

除有权任命法官外,总督有权赦免刑事案的共同犯,令其提供证据,把首犯或其他犯人绳之以法,有权将罪犯释放或有条件释放、赦免或减刑、缓刑及减免罚款、怠金或没收物;5.享有军权。总督在平时是名义上的三军总司令,但英军司令应向他提供部队的兵力和香港的防务情况,在紧急时期总督可以下令出动军队协助维持香港的安全,事先不要请示英国政府,只有在国际事务中动用军队则须得到英国政府的同意。

第三,长期形成的英国式的司法制度和公务人员制度。一百多年来,香港根据英国的司法制度和公务人员制度逐步形成了自己比较完备的相应制度,这种公务人员制度在维护香港的行政工作效率上起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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