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扶贫开发协会

中国扶贫开发协会

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中国扶贫开发协会(英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Poverty Alleviation & Development,简称:CAPAD)是由支持扶贫开发事业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国务院扶贫办指导下全国性非营利社团组织,成立于1993年6月。中国扶贫开发协会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 中文名:中国扶贫开发协会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Poverty Alleviation & Development
  • 简称:
  • 主管单位:
  • 登记单位:
  • 属性:
  • 社团地址:
  • 主要成就:
  • 创建时间:1993年6月
  • 地点:北京市

主要职责

中国扶贫开发协会的主要职能是:组织进行扶贫开发专项考察、活动策划、研讨交流、公益宣传等活动,为会员单位参与扶贫提供法规政策咨询,以及产业开发、资金筹措、科技应用、人才培训、信息共享、项目合作等方面协调服务,为政府与社会力量衔接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并承办政府和有关组织、团体委托的其他扶贫事务。

建设宗旨

中国扶贫开发协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扶贫思想,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高端、精准、创新、融合”的办会思路,广泛动员、协调、发挥社会力量开展扶贫开发活动,为我国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乡村振兴战略贡献力量,在世界减贫行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组织机构

秘书处;综合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政治工作室、监督询查室;产业发展部、乡村振兴推进室、人才培训部、会员管理部、科技应用部、金融事业部、网络宣传部。

会员介绍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协会;

(二)拥护协会章程;

(三)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四)热心扶贫事业;

(五)在社会和业内有一定影响和良好声誉。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或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章程

中国扶贫开发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China Associationof Poverty Alleviation & Development

简称:CAPAD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支持扶贫开发事业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致力消除贫困、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共同富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配合政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贫开发工作,为中国的减贫事业作出贡献。

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贯彻落实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动员社会力量,集聚有效资源,在推动产业扶贫开发、开展扶贫资金技术信息服务、促进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加强扶贫开发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实现中国扶贫开发纲要的任务目标作出贡献。

第七条本协会的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动员和引导会员企业和社会各界力量,在贫困地区开展产业扶贫开发;

(二)积极争取国家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优惠政策和支持,拓宽扶贫资金、技术等支持渠道,探索金融扶贫开发的新机制、新路子,建立扶贫开发基金,支持扶贫开发项目;

(三)借鉴国际反贫困经验,加强与国外政府、企业和国际组织扶贫开发国际交流与合作,包括引进国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合作;

(四)集聚和创造条件,在贫困地区开展教育、文化、科技、信息扶贫和劳动力培训与转移,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扶贫公益事业;

(五)组织开展宣传、策划、形象塑造、考察、研讨和交流等活动;

(六)为会员和社会提供相关法律政策、资金、技术、信息与合作等咨询服务;

(七)组织开展扶贫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建言献策,提供决策建议;

(八)开展有关业务培训;

(九)接受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为地方相关扶贫协会或其他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

单位会员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书面告知协会秘书处。

个人会员为热心扶贫事业,关注社会贫困人口与地区经济发展的企业家、专家和学者等有关人士。个人会员入会须经1—2名本协会会员介绍。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协会;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四)热心扶贫事业;

(五)在社会和业内有一定影响和良好声誉。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或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的设立、产生和职权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定重大活动包括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计划,年度经费收支决算、预算;

(九)决定名誉、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会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以会长办公会议的形式集体领导,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必须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审议议题须经出席会议成员2/3以上同意生效。根据工作需要,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予会长办公会以下权利:

(一)研究修订内部管理制度,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三)对项目资金的募集、管理和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计划,年度经费收支决算、预算提出建议,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研究和确定其他与协会发展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本协会办理日常事务的工作机构,由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根据发展需要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统称机构)是本协会内部开展工作的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机构根据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开展工作。机构的重大事项需经本协会秘书处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实施,接受协会秘书处的监管和服务,对法人负责。

第五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职权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上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会长、会长办公会的决策;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事业:

(一)继续履行已经签订的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员进行资助项目的合同;

(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0年12月1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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