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

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
权益性投资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待有,以期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权益性投资,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一种基本的金融工具。投资者持有某企业的权益性证券,代表在该企业中享有所有者权益,普通股和优先股就是常见的权益性证券。
    中文名:权益性投资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equity investment 目的: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 性质:企业筹集资金的一种基本金融工具 法人:企业

定义

如对其他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为获取其他企业股权的联营投资等,均属权益性投资。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现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

权益性投资形成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投资方拥有与股权相对应的表决权。其主要特点是:一般没有固定的收回期限和固定的投资收益,投资方只能依法转让出资而不能直接从接受投资企业撤资,风险一般较高。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主要考虑接受投资企业的获利能力,是否能够获得较高的回报以及影响控制被投资企业是否有利于本企业的长远利益。

税务处理

权益性投资的税务处理:

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范围。其收入的确认时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又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也就是说,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权益性投资所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一方面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另一方面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所以,即便是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为15%,也不存在“还原补税”。

另据《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同时规定: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非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连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

《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这一条件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对此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并且对被投资企业已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能抵扣。

同时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由于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投资,具有较大的投机成分,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对居民企业“短线”投资的一种遏止。

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与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同时,对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也不包括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投资。不列入免税收入的理由同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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