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

民事行为人
职业打假人是一类专门依据消费者权益法颁布实施的相关条例,针对一些商家制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而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消费维权的民事行为人。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时间获赔偿金8000元,成为职业打假第一人。随后全国各省市职业打假人不断涌现。在争议声中,这批职业打假人有的偃旗息鼓、退出江湖,有的仍然单枪匹马、孤军奋战,还有的则合纵连横,成立了专业公司谋求转型。2014年新消费法的颁布实施,给职业打假人行业带来新的契机。
    中文名:职业打假人 外文名: 别名: 打假第一人:王海

产生背景

职业打假人,作为一个并不是法律认可的职业群体,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法律体制尚待完善,商品市场管理还不规范,交易市场不够完善,存在制假售假,欺诈消费者,隐瞒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况下产生的专门维护消费者权益,针对假冒伪劣产品,争取协商解决,或者提交相关工商等政府机关依靠法律途径解决的一类人。

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退一赔一”的规定,给职业打假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对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惩罚性赔偿由原来的“退一赔一”改为“退一赔三”。

主要类型

打假人的运营模式可分为三类,

公司模式;

合伙模式,即3-5人合伙,跑市场、打官司等分工明确;

一个人打假。

行业划分不像以前那么明显,各行各业都有,不断地有人进入、退出。退出的打假人分为“功成名就”、“身败名裂”、“没有前景”三种类型。

发展演变

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时间获赔偿金8000元。随后,张磊、臧家平、叶光、刘殿林、杨连弟、周春江、童宗安、孙安民、刘雨、吴进文、黄志宏、王海东、黄平国、徐大江、周裕福、刘明、吕学鹏、牟家文、 等等,全国各省市职业打假人不断涌现。在一些人眼里,他们是“英雄”,但一些官员和商家却视他们为“刁民”。

10年过去了,在争议声中,这批职业打假人有的偃旗息鼓、退出江湖,有的仍然单枪匹马、孤军奋战,还有的则合纵连横,成立了专业公司谋求转型。

“职业打假人”本身的打假技能、手段以及对消费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也随着15年的成长变得更加纯熟。 但“职业打假人”不愿意看到的是,纵然国家消费领域的相关法律已经日趋完善,但暴露出的问题也日渐增多,法制环境依然差强人意。

在维权过程中,经常遇到法规“打架”的情形。不同行政部门的行政规章存在冲突,让消费者无所适从。比如很多食品标签上描述了保健功能,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借助成分明示或暗示保健作用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包装也算广告的形式之一。但在质监系统关于食品标签的强制标准中,则可以允许介绍成分的功能,而这些描述功能的文字往往就是在宣传食品的保健作用。也就是说,同一个标签,按照一个标准是合法的,但按照另一个文件就不合法。

产品的“三包条例”看似保障了消费者的权利,但实际上却是“立法的倒退”,“因为‘三包条例’不少是各个行业组织起草的,而背后则是行业的经营者出钱资助起草,其中埋下一些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实际上是在误导欺骗消费者”。

1995-2000年是第一代打假人的时代,他们多数人对依法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掌握分明,索赔容易成功,致使一些人眼红来钱快,纷纷加入。而2005年后,一些人过分看重打假索赔谋利的一面,对欺诈行为的认定出现了偏差,致使打假屡屡受阻。2009年是第三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可索赔10倍,一大批人加入索赔大军,但各地法院没有出台司法解释,对10倍赔偿的认定也是各自为政,打假越来越难。

法律界定

“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消费者的范畴,现在仍有争议。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规范市场秩序的角度来说,不管是不是知假买假,这些人买到的确实是有问题的商品,消法就应该保护;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消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受欺诈的消费者。“知假买假”者主观上并没有受到欺诈,本质上也成了一种营利行为。保护这种利益,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在外地已经有过因“知假买假”而败诉的案例。俞里江表示,现实情况是,在具体的个案上,要证明“知假买假”很难。所以只要是产品确实存在问题,法院一般都会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网购消费者可向网络平台主张权利等问题。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化妆品和保健品领域,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打假方式

购假之后,50%以上的纠纷都会与商家“私了”解决。剩下的他们会去工商举报,或到法院起诉。他一年在北京的诉讼就有三十多起,但有很多都不是用他自己的名字起诉的。客观上说,也只有赔钱才能触动商家的利益,促使他们把问题改正。而那些屡教不改的企业更是他所打击的目标。

“职业打假”也确实能够带来一定的收益。谢先生说,他一年的打假收益扣除成本至少也在五六万元。而据记者了解,有些甚至更高,可以用“可观”来形容。

商家反映

不少商家声称“他们是在借机敲诈”,对于商家来说,这些“职业打假人”令他们感到头疼。表示这些职业打假人在购买问题商品后,一般都先给商场打电话要求“私了”,要求“私了”时,这些人往往会开出高于商品价格几倍的索赔额,有时还会抛出“让媒体曝光”、“诉诸法律影响不好”等带有威胁性的语言。而出于商业声誉考虑,如果商品真的存在瑕疵,商场也不愿意闹到法院,通常都会选择“私了”。“他们就是在借机敲诈,而且是以此为营生。”

社会影响

 现阶段,无论“职业打假”是不是为了一己私利,他们客观上的贡献不可磨灭。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却潜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中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许多帮助,消费者可以查询举报后查处的结果。

负面新闻

备受关注的成都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一案,黄某及他的雇佣成员因跨省向300多家电视台索要241万余元,被法院一审判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社会评价

社会上给予职业打假人的评价褒贬不一。更多的消费者把他们当作是英雄,但也有人认为他们就是在借此为己谋利。

社会学家夏学銮将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比做“不良商业生活孕育出来的寄生虫”。俗语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因为有假,他们才有存活的空间。客观上来讲,这些人对于市场的净化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的代表。当“打假者”以索赔为目的时,也要守住一定的底线。有时候合法与违法之间仅有一线之隔,职业打假就像在打擦边球,同样要面临风险。

但是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买假’,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仍然还是一种探索的过程中。”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说,“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但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

社会动态

随着时间的推移,昔日的职业打假人有的渐隐打假江湖,有的仍在打假第一线继续从事职业打假,退隐打假江湖的职业打假人逐渐从社会公众与媒体界的视野消失。但这些群体中不乏有着更高追求“高境界”人士,这类人士我们称之为“社会精英”,打假的经济利益追求不是他们的目标,只是无意间的涉足其中。他们有更深远的人生价值追求,对社会及国家。这些精英分子如今的社会动态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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