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继婚制

收继婚制

收继婚制又称为转房婚、西方又称为利未婚
在母系氏族社会晚期群婚制逐渐向偶婚制转变过程中存在的一种特殊的婚姻形态,是伴随对偶制在中国古代少数民族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婚姻形态。[1]
  • 中文名:收继婚制
  • 外文名:
  • 别名:
  • 来 源:专偶制家族
  • 起源时间:母系氏族社会晚期
  • 性 质:家族形态

简要介绍

女性在丈夫死后嫁给其兄弟的行为、习俗或法律。广义的转房婚也包括改嫁给夫家其他男性,例如亡夫的叔、伯、儿子(女方的亲生子除外)、侄、甥等的情况。

在母系氏族社会晚期群婚制逐渐向偶婚制转变过程中存在的一种特殊的婚姻形态,是伴随对偶制在中国古代少数民族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婚姻形态。

古代婚俗

中国旧时婚俗的一种。多数是兄弟亡故收其寡妻为已妻,包括兄收弟媳和弟收兄嫂。个别亦有子收庶母(父妾)为妻者。前者源于古代群婚时期兄弟共妻的现像。进入父系社会以后,父妾作为继承遗产的一部分,往往为嫡子所娶。 

春秋时期,天子诸侯乱伦之事,每见于史记载。民间,兄收弟妻、弟继兄妻相习成风,直至近代。在盛行买卖婚姻的社会中,贫者无力娶妻,故有鳏寡两相将就之事。明、清法律禁止收继兄弟之妻,但民间实际上并不遵行。我国古代少数民族如匈奴等,亦多收继婚现象。《史记.匈奴列传》:“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明律集解.附例.户婚》:“兄亡收嫂,弟亡收妇者,各绞。”  

多数社会都存在有收继婚的实际行为。但社会对此类婚姻的态度可分为反对、中立、支持鼓励、甚至被认为是义务。其实是原始社会的群婚制度。(在江苏省与河南汉族也有,有人说是开封犹太人风俗) 由于这样的男女双方本来就认识甚至熟悉,其结婚可能是个人选择。有的是出于经济考虑。贫困人家娶寡嫂、弟媳等,解决了赡养她们的问题,也省了聘礼。如果寡妇继承了财产,这样的婚姻可以防止家庭财富外流。社会视女性为夫家财产的时候,夫兄弟婚也可被理解为一种继承。另外政治也可成为夫兄弟婚的动机。例如英国的亨利八世娶其寡嫂凯瑟琳,目的是加强英国和西班牙王室的联盟。 有时候,也指女子同时以两个或多个兄弟为丈夫的情况。印度传说《摩诃婆罗多》中,黑公主同时嫁给了般度族的五兄弟。喜马拉雅山脉地区的藏族等有时会有这样的婚姻。但总的来说,一妻多夫制远不如一夫多妻制或一夫一妻制常见。

起源历史

起源于氏族族外婚时期。当时人们认为嫁到本氏族的女子不仅属于夫家且属于夫家所在的氏族。若夫死后,其妻嫁往别处就会随之失去财力和劳动力,收继婚则可将其约束于本氏族内,所以收继婚是一种财产继承的转移和变异形式。 

《左传》记载有秦齐楚晋郑卫等国的收继婚现象,收继婚具有奴隶制粗野的特性在流行此俗的时代或地区,既使是国君的女儿也不能幸免,如汉朝时的王昭君远嫁匈奴呼韩邪单于,呼韩邪死后按匈奴婚俗她须转嫁给庶子为妻。当时汉朝法律已经明文禁止收继婚但制约不了胡地“昭君上书求归成帝勒令从胡俗”,昭君无奈只好遵命。 

收继婚早在先秦时期便遭到人们指责,以后各朝均有法律规定废止。此俗终因统治者贪图私利和美色屡禁不止,历史上隋炀帝在其父隋文帝病死当天其庶母——姿貌无双的宣华夫人便被“太子氶焉”唐太宗收继了。弟弟李元吉的妃子杨氏,唐高宗收继了唐太宗的才人武则天,封昭仪。宋以后,汉族地区收继婚逐渐消失,但一些少数民族中仍盛行此俗。有的地方甚至延续到近世。

收继婚汉族

汉族传统上不鼓励收继婚,特别是儒家兴起之后,社会舆论认为这是乱伦的一种,并立法禁止。明朝法律规定,娶父、伯、叔寡妇者判斩首,娶寡兄嫂或弟媳者判绞死。清朝也有类似的法律。但在社会下层特别是贫困人家,弟娶寡嫂仍然常见,称为旧婚、叔接嫂、嫂就叔、转婚等。有的时候也有娶寡弟媳、表嫂等的情况。

中北亚民族

蒙古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赫哲族、藏族、满族等中国北方和中亚的游牧民族中,收继婚是常见习俗。哈萨克人公开说马死后皮归主人,兄死后妻子归弟。还有十世纪的乌古斯人,即是土库曼人,乌孙人也有此习惯。朝鲜人的前身扶余人与高句丽族也有妻其寡嫂的习惯(曾经是高句丽早期最好的婚姻型态)。  

西汉刘邦与匈奴冒顿单于安排王室和亲并互称兄弟。刘邦死后冒顿写信给吕后求婚。吕后大怒,想杀使臣并发兵征讨。大臣季布借白登之围的例子指出攻打匈奴的风险后,她改写信婉拒,冒顿于是以两国习俗不同给自己下台阶。[4]后来汉朝嫁乌孙的细君公主、解忧公主和嫁匈奴的王昭君,在原任丈夫死后都按照习俗改嫁了继位的前王之子(细君公主再嫁的是其孙)。  

同辈或不同辈的收继婚是蒙古族的传统,在元朝被保留。蒙古人内部的收继婚多为合法,但受汉族影响有所松动,例如女方有守节不嫁的选择,排除了男方有妻、年龄相差悬殊等情况。汉人出于传统习俗则强烈反对收继婚,政府因此也有限制。例如元文宗至顺元年(1330年)下敕:“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  

满族传统上有娶兄弟寡妻、亲母以外的亡父遗孀等习俗。例如孝庄皇太后改嫁多尔衮的野史说法虽无证据,在当时的习俗下是可行的。然而清朝建立以后,在汉文化的影响下,也开始禁止转房婚。  

高句丽族有"兄死妻嫂"(如山上王续娶兄长故国川王之妻),寡妇改嫁,均属常见。  

犹太教

《申命记》第25章载:妇女如果夫死无子,死者的兄弟有义务娶其为妻,生下的儿子归于死者名下。但前2世纪-公元5世纪成书的《塔木德》对利未婚做了进一步限制:必须是同父兄弟、死者无子也无女,而且双方皆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进行。如有一方不同意,则要举行类似《申命记》的仪式(Halizah):女方当着证人面脱鞋,吐唾沫在男方前的地上,并念诵特定的词句。此后女方可以改嫁他人。后代犹太教逐渐对利未婚持更加反对态度。在今天,一些正统犹太教教派还要求Halizah仪式,但利未婚已被废除。

其他国家和地区

印度、非洲肯尼亚、乌干达的一些地区也存在着这类的传统,但由于习俗要求的夫兄弟婚不符合婚姻自由的现代观念,实践人数正在减少。中国南方有夫兄弟婚习俗的民族:苗族、壮族、黎族、哈尼族、布依族、彝族等。

中国古代收继婚分类

收继婚是在长辈或平辈兄长死后,家庭和家族内的男性有权将其妻妾收继为己妻。以血缘远近为顺序,最近者优先,严禁收禁生母。根据以上论述,收继婚可以分以下三种类型。   

1.平辈兄弟之间互相收纳死者之妻。此种形式又可分为三类:一是平辈兄弟均可互相收继其寡妻。如曾在哈萨克族中存在的“安明格尔”习俗,即转房制或收继制。土族也有收继婚的婚姻习俗,土语叫“荫庇”。无论妻嫂或妻娣,都要征得寡嫂寡娣双方父母和家庭的同意。二是弟接兄嫂。如《公羊传》昭公三十一年,邾娄君颜之诛死,弟叔术立,遂以颜公之妻为夫人。《三国志·东夷传》记载夫余及其他民族婚俗时说:“兄死妻嫂,与匈奴同俗。”

鄂仑春族、鄂温克族和达斡尔族解放前也曾盛行兄死弟继,弟死兄纳,甚至父子、叔侄之间都可以继婚。柯尔克孜族在清代已是一夫一妻制。通婚范围不受氏族部落限制,直系亲属和近亲不能通婚,但有姑表婚和姨表婚。夫死,实行兄终弟及制度。三是兄纳弟妇,但弟不得妻兄嫂,如郦江九河白族和部分大理白族有此习俗。这三种类型在有些民族之间是有严格界定的,甚至是以法律条文形式来体现的。   

2.可在平辈兄弟之间收纳死者之妻,还有收娶继母、伯母、婶娘的权利与义务。突厥族的成化公主先后为启民可汗、启民子始毕可汗、始毕弟处罗可汗之妻的事例即是证明。   

3.平辈兄弟之间、父辈与子侄辈之间均可相继收继死者之妻。《隋书》卷83载:附国戎人“妻其群母及嫂,人弟死,父兄亦纳其妻。”

(1842)《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鲜卑族“妻后母,报寡嫂。”

(2985)宋人文惟简的《虏廷事实》载:“虏(金)人风俗,取妇于家,而其夫死,不令妇归家,则兄弟侄皆得以聘之。有妻其继母者。”

此外,早期的党项人、蒙古人、女真、凉山彝族等也有此俗。 

收继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氏族的发展阶段和社会发展水平。

收继婚的消亡

收继婚此婚俗系原始社会夫方与妻方氏族或世系群成员之间存在着互有婚姻权利和义务的演变,是原始社会群婚的残余形式。私有制产生后,赋予这种婚俗以不同的意义,妻子被当做夫家财产,寡妇须留在夫家转嫁,由族内继承,以防财产外流。中国许多民族曾广泛流行,特别是北方少数民族。《金史·睿宗贞懿皇后传》载:“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

此婚俗影响于近代社会,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在解放前还行此俗。   

婚姻家庭状态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由于各民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在历史的车轮进入春秋时,收继婚开始受到正统伦理道德的谴责。特别是对烝庶母的习俗,人们更是口诛笔伐。但在某些地区,收继婚一直还在盛行,清人对此多有记载。赵翼《曝杂记》载:“甘省多男少女,故男女之事颇阔略,兄死妻嫂,弟死妻弟妇,比比皆是。”

郑端政《学录·奸情条》:“上无教化,则下无见闻。如兄收弟妻,弟收兄嫂……于法合死,愚民皆不知也,乃有兄弟亡而收其妻,谓之就和。父母主婚,亲戚道喜者。”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正统意识的提高,这种风俗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反对。1631年皇太极力矫此陋俗,谕令:凡娶继母、伯母、叔母、兄嫂、弟妇,永行禁止。康熙朝以后,八旗每年旌表妇女节操及未婚守节的寡妇,又强调严旗人男女之别,氏族制度遗俗渐为严格的封建伦理道德所取代。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婚姻法》颁布实施,收继婚制度才逐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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