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關鎖國

閉關鎖國

清政府限制和禁止對外交通、貿易的政策
閉關鎖國政策,指閉關自守,不與外界接觸的一種國家政策,是典型的孤立主義。嚴格限制對外經濟、文化、科學等方面的交流。認定中國清代前期實行了"閉關自守"或"閉關鎖國"政策的觀點,源于當時試圖向中國推銷其商品(特别是鴉片)的英國商人。“閉關鎖國”體現為對海外貿易的各種限制性政策,其中最嚴重的是海禁,其次為一口通關,再次為其他限制性政策。從明朝官方的明文诏令看,海禁是有明一代的基本國策,如果以“不禁止即為開放”的标準看,隻有洪武、永樂和嘉靖年間等個别時期有不斷重申的海禁令。嘉靖年間的海禁真正執行隻有十餘年,而且仍允許葡萄牙人經澳門貿易。到隆慶元年(1567年),不但偏僻港口根本無禁,設關港口私下出入者也很多,浙江甚至比公開放禁的月港更寬松。此後其他口岸也很快相繼開放,而且間接貿易根本無法可禁,對日直接貿易也相當活躍,實際上已經是全面開海。清政府下令禁止官民擅自出海貿易,如有将違禁貨物販賣到其他國家,并且通敵鄭成功或者制造船隻販賣給其他國家的,均将違抗者交給刑部按律治罪。清朝的禁海運動起始于順治十二年(1655年),終止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實際上,清政府迫于遠在台灣的鄭氏家族的海軍入侵,不得不采取消極防範措施。實際上,清朝政府全面海禁時間并不是很長,盡管從1757年起實行“一口通商”政策以及出海貿易控制,但是并沒有将出海口岸徹底封死,所以清代的主動閉關鎖國就是部分門戶開放。
  • 中文名:閉關鎖國
  • 外文名:Cut off country from Outsides
  • 拼音:bì guān suǒ guó
  • 出處:《周易·複》
  • 釋義:閉關自守,不與外國往來。
  • 結構:聯合式
  • 例句:嚴複的“譯事三難信達雅”為打破~,西學東漸開了先河。(柯靈《序》)
  • 所處時期:明清

曆史沿革

明朝時期

實施海禁

元末明初,日本封建諸侯割據,互相攻伐。在戰争中失敗了的封建主,就組織武士、商人、浪人(即倭寇)到中國沿海地區進行武裝走私和搶掠騷擾。   對此,洪武年間,朱元璋為防沿海軍閥餘黨與海盜滋擾,下令實施自元朝開始的海禁政策 。為了防止沿海反叛勢力私通倭寇,洪武三年(1370年),明廷“罷太倉黃渡市舶司”;洪武四年(1371年)十二月頒布“禁海令”,規定:“……仍禁瀕海民不得私出海”; 洪武七年(1374年),明朝撤銷了自唐朝起就存在的負責海外貿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今甯波)、廣東廣州三處市舶司。明朝海禁時期規定人民不但“片闆不許入海”,甚至民船造得稍大一些就是違法。

早期海禁的主要對象是商業(商禁),禁止中國人赴海外經商,也限制外國商人到中國進行貿易(進貢除外)。明永樂年間,雖然有鄭和下西洋的壯舉,但是放開的隻是朝貢貿易,民間私人仍然不準出海。而後随着倭寇之患,海禁政策愈加嚴格,雖起到了自我保護的作用,但大大阻礙了中外民衆知識交流發展。當時國人對于“知識”的認識還停留在兩耳不聞窗外事一心隻讀孔孟書的程度,認為“知識”是一種靜态的,穩定的,積累的,可以被歸納于某種二次元等級結構之内。

真實情況是“知識”包括産生“知識”的體系是動态的,變化的,自我挑戰和調整的,也是需要及時反饋和改革的。所以任何一個社會制度,如果不能滿足理性讨論和言論自由,阻礙了信息的自由流動,那麼“知識”就會開始腐化,變質,堕落——也就是說,癌症化的“知識”所産生的臭氣,遠超過産生的營養。

隆慶開關

隆慶年間明政府調整政策,允許民間赴海外通商,史稱隆慶開關。海禁的解除為中外貿易與交流打開了一個全新的局面。隆慶元年(1567年),福建巡撫塗澤民上書曰“請開市舶,易私販為公販”(私販指走私商,公販指合法商人)。同年,隆慶皇帝(明穆宗)宣布解除海禁,調整海外貿易政策,允許民間私人遠販東西二洋,史稱“隆慶開關”。民間私人的海外貿易獲得了合法的地位,東南沿海各地的民間海外貿易進入了一個新時期。

明朝出現一個比較全面的開放局面。開放福建漳州府月港(今福建海澄),并以月港為治所設立海澄縣,設立督饷館,負責管理私人海外貿易并征稅。督饷館對私人海外貿易管理的内容主要有:出海貿易的船隻不得攜帶違禁物品;船主要向督饷館領取船引并交納引稅。此外,對日本的貿易仍在禁止之内,所有出海船隻均不得前往日本。若私自前往,則處以“通倭”之罪。

雖然仍有着諸多管理和限制,但民間私人海外貿易至此畢竟得到了朝廷的認可,隻要遵守政府的管理限制,民間私人海外貿易就被視為合法經營。

政策和制度上的這種局部的和有限度的調整,史稱“隆慶開關”。隆慶開放使民間私人海外貿易擺脫了走私非法境地,開始有條件地公開進行和較為正常地發展,并迅速發揮了積極作用。史載隆慶初,僅月港一地,“所貿金錢,歲無慮數十萬,公私并賴”,成效明顯。據學界研究,當時明朝的産品諸如絲織品、瓷器、茶葉、鐵器等,廣受世界各國歡迎,而許多國家缺乏名優商品能滿足明朝的國内需求,隻好以白銀支付所購明朝商品,引緻白銀大量流入明朝。隆慶開放和海外貿易的迅速發展,明末海禁的廢弛。這些政策對明朝曆史發展産生了深遠的影響。

清朝時期

曆史背景

18世紀,由于中外貿易往來日趨頻繁和人民反清起義不斷發生,統治者擔心洋人和人民百姓會結合起來反對清朝。1759年,兩廣總督李侍堯奏準皇帝頒布了《防範外夷條規》,根據這一文件建立了“公行”機構。公行是由官方允許的商人組成的壟斷性外貿組織。外國人來廣州做買賣必須經由公行,其行動也由公行的行商負責約束。外國商人隻準在規定的時間,即每年的5月至10月間來廣州進行貿易,期滿必須離去。在廣州期間他們隻能住在由公行所設的“夷館”内。

外商在華隻能雇用翻譯和買辦,不能雇人向内地傳遞信件。中國人不準向外商借貸資本。條規還規定要加強河防,監視外國船舶的活動。這些規定在以後的嘉慶和道光年間屢被重申。清政府實行閉關政策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的封建統治,防範西方殖民主義者。但這種自衛措施是非常被動的 。

清朝統治者期望維護極權統治的心理觀念是“閉關鎖國”的根本原因 。保障本地經濟發展,免受外來力量的影響。清朝封建統治時期經濟上自給自足,不依靠同時也很抵制外來商品。國防安全的出發,防止中外反清勢力的聯合和西方殖民主義勢力的滲透,以免有間諜盜取本國資料。而且清朝政府對自己經濟和政治實力的過分盲目自大。

前期政策

閉關的目的主要在于隔絕大陸人民與台灣鄭氏抗清力量交通,防範人民集聚海上;以後則着重防禁“民夷交錯”,針對外國商人,以條規立法形式,嚴加限制對外貿易。

順治初年,清廷對來華貿易的外國商船,沿襲明朝成規,不許進入廣州,隻準于澳門交易。随後,由于東南海上鄭成功抗清力量的存在,清廷愈嚴出海之禁。順治十二年(1655年)六月,閩浙總督屯泰請于沿海省份立嚴禁,“無許片帆入海”,違者立置重典。“禁海令”和“遷海令”使沿海居民流離失所,謀生無路,并嚴重地影響了沿海地區經濟的發展,以緻沿海三十至五十裡内,滿目荒涼。

順治至康熙初年,歐洲國家,首先是荷蘭,接着是英、法、葡萄牙等國,相繼與清朝建立貢市貿易關系。1656年,準荷蘭“八年一次來朝”,1663年,“着二年來貿易一次”,1666年又定,“其二年貿易,永着停止”。英法等國的貢市貿易,1668年題準,“船不許過三隻,每船不許過百人”,但無時間限制。1685年廢止海禁後,與西方國家的海上貿易也逐漸發展起來。次年議定:荷蘭“應準五年一次,貿易處所止許在廣東福建兩省”。1684年,在廈門設立“洋行”,1686年在廣州設立十三行,實有四五十家。分别經營進出口貿易,并代納稅銀。英法等國商船,除以澳門為居留地外,1688年又在“定海(舟山)城外道頭街西,建紅毛館一區”,作為商船停泊與中轉貿易之地。清朝的海外貿易,輸出品主要是生絲和絲織品,其次是茶葉、瓷器、藥材、皮革、白糖、紙張、書籍等。清朝在海外貿易中一直處于有利的地位。 據日本長崎交易所的統計,從順治五年到康熙四十七年間,日本外流金額為二百餘萬兩,銀額為三千七百多萬兩,其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流入清朝。

康熙下诏粵閩兩省:“凡出洋久留者,該督行文國外,将留下之人,令其解回立斬。”雍正下谕:“此等貿易外洋者多系不安本分之人。若聽其任意去來……輕去其鄉而飄流外國者愈衆矣。嗣後應定限期,若逾期不歸是其人甘心流移他方,無可憫惜,朕意不許令其複回内地。”“其從前逗留外洋之人不準回籍。” 

康熙開關

清朝禁海期間,沿海官民仍在進行走私貿易。康熙帝曾說:“向雖嚴海禁,其走私貿易,何嘗斷絕。”據統計,康熙元年至二十三年間,赴日商船每年平均有三十艘左右。三藩之亂後,1681年春,福建巡撫吳興祚,即奏請“應定西洋、東洋日本等國出洋貿易,以便收稅”。當時派往廣東處理三藩善後事宜的刑部侍郎宜昌阿,奏請留用原來為尚之信經營海外貿易的商人沈尚達、周文遠等130人。但在廷議時,滿洲大學士明珠與内閣學士李光地等均持異議,以為“海舡不宜入大海”,“皇上富有四海,甯少此項銀兩,何用奸人重為地方之累”。康熙帝因“海寇未靖”,台灣鄭氏尚未降附,暫停此議。

1683年台灣鄭氏降清,次年七月,康熙帝決定廢止海禁,開海貿易。對奉差福建廣東回京後的内閣學士席柱說:“先因海寇,故海禁不開為是。今海氛廓清,更所何待。”又說:“凡議海上貿易不行者,皆總督巡撫自圖射利故也。” 九月,康熙帝在給大學士等的诏谕中,曾對開海的目的有所說明。他說:“向令開海貿易,謂于閩粵邊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财貨流通,民生有益,各省俱有裨益。且出海貿易,非貧民所能,富商大賈,懋遷有無,薄征其稅,不緻累民,可充閩粵兵饷,以免腹裡省分轉輸協濟之勞。腹裡省分錢糧有餘,小民又獲安養,故令開海貿易。” 

1684年,清朝對海上貿易先後作了若幹具體規定:一、沿海廣東、福建、江南、浙江、山東與直隸省,聽百姓裝載五百石以下船隻往海上貿易捕魚。預行禀明該地方官登記名姓,取具保結,發給印票。二、在江南、浙江、福建、廣東四省設海關,管理來往船隻,并征收稅銀。外國貢船所帶貨物不再收稅,其餘私來貿易者,聽所差部臣照例收稅。三、直隸、山東、江南、浙江、福建、廣東各省,先定海禁處分之例,盡行停止。若有違禁将硫磺、軍器等物,私載在船出洋貿易者,仍照律處分。

乾隆時期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帝以海防重地規範外商活動為理由,谕令西洋商人隻可以在廣東通商。但是實際上,當時在南洋的一些西方殖民者仍被允許到閩、浙、江海關貿易,特别是閩海關。例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四十八年(1783年)、五十一年(1786年),嘉慶十二年(1807年)、十四年(1809年),均有西班牙商人從南洋呂宋到廈門貿易。

在對外貿易中,清政府又實行商行制度,即廣州十三行,以進行壟斷。清政府隻允許少數殷實富商設立“公行”,負責與外商從事進出口貿易,并代表清政府與洋商交涉。

“一口通商”後,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兩廣總督李侍堯奏定頒布了《防範外夷規條》五款,嘉慶十四年(1809年)和道光十五年(1835年)又分别頒布《民夷交易章程》和《防夷八條》。主要内容是:(1)不許夷人在廣州過冬。(2)夷人在廣州隻能住在行商各館,如行館房屋不敷,由行商租賃房屋并撥人看守。毋許漢奸出入夷館。毋令番厮人等出外閑行,如夷商有事必須出行,須由通事、行商随行約束。乾隆末年,始準每月三次到陳家花園(後改花地)和海幢寺二處遊玩,但要洋行通事随行。(3)禁止内地民人借領外夷資本。(4)禁止夷人雇請内地之人為其傳遞信息。(5)派兵于洋船收泊進口處加強稽查,俟其出口後方能撤回。此還嚴禁夷人進入中國内地,夷人不得帶番婦番、哨人等至省,夷商攜帶番厮不得過五名。不許攜帶兇械火器赴省,不得偷運槍炮,不得買賣違禁貨物,不得乘轎,不得私雇中國人使役,限制商館雇用民人數目,不許與行商以外的中國商人直接接觸。

對中國商民出海貿易也有嚴格的管理措施。如要求出海商民登記、取具保結、領取船引(票、照)和腰牌,注明船隻丈尺、客商姓名、在船之人年貌、籍貫,出海情由、載何貨物、往某處貿易、往返日期等。要求已出洋的商船商民按期返回,對未能及時回國者施加懲罰或限制歸國。

鴉片戰争前美國和英國兩個航海大國的船舶總噸位的總和一度遜于清朝,當時中國沿海商船總數約在9000至将近10000艘之間,約有150萬噸。加上其他種類的船舶,全國總有大小江海船舶20多萬艘,共計400多萬噸。而在1814年,英國全國有大小21500多艘船,共240萬噸;美國在1809年全國有船舶135萬噸。

逐漸破産

第一次鴉片戰争

鴉片戰争的起因:一、受中國傳統經濟體制和清政府閉關政策的影響,英國對華貿易一直處于嚴重的逆差,不利于英國工業革命的資金積累。二、英國商人借助鴉片貿易取得大量利潤,而傷害中國的财政和社會穩定,清政府不得不派林則徐去禁煙。三、長期中英就貿易問題交涉未果,一些英國商人不斷地對政府施加壓力,鼓吹對中國采取武裝侵略政策。四、林則徐禁煙過程中,清帝下令把英國商船全部驅逐出境,斷絕中英貿易關系。這個做法激化了中英矛盾,給英國殖民者入侵中國提供了借口。鴉片戰争給中國曆史進程帶來了深遠的影響。戰争的失敗歸咎于落後的體制、腐敗的清朝統治、閉關自守的對外政策和錯誤的戰争對策。戰争的結果使中國逐步轉變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被迫向西方打開大門。

第二次鴉片戰争

第二次鴉片戰争的起因:一、第一次鴉片戰争之後,由于中國仍基本處于封閉狀态,外國商品依然難以進入中國。二、清政府仍然堅持閉關政策的做法。三、列強以修約為名,要求開放中國沿海各口岸及内地各城市,準許外國人自由出入進行貿易,以及準許外國使節常駐北京。對此清政府無法接受。外敵入侵不僅威脅到中國領土完整和經濟利益,而且直接傷害了大清統治者的尊嚴。所以,鹹豐皇帝總想把外國人拒之京都之外,越遠越好。另一方面,第一次鴉片戰争的失敗使清朝統治者害怕列強,盡量避免得罪洋人。這種雙重性導緻其政策上的機會主義和最終的失敗。《北京條約》的簽訂最終決定了清政府閉關政策的破産。

德川幕府

參考詞條:江戶時代、島原起義、鎖國令

1612年開始,德川家康頒布禁教令。1616年,第二代将軍德川秀忠采取了進一步禁教措施。主要内容是:1)進一步取締天主教,特别是徹底根除農民中的天主教徒;2)一切外國船隻均不得在大名領地通商,隻能在崎和平戶從事貿易活動;3)中國船隻不受此規定之限制。同時,加強了對朱印船貿易的管制,禁止西部大名擁有載重500石以上的大船,朱印狀隻發給與将軍關系密切的京都一些少數豪商。即使這樣,西部一些大名仍然在私下與西方商人經商,以求壯大經濟實力,得到先進武器,幕府非常不安。1623年,幕府下令禁止西班牙船隻來日本。緊接着,從1633年2月到1639年7月,德川幕府連續五次頒布了所謂的“鎖國令”。其中主要内容是:1)禁止日本船出海貿易和日本人與海外往來,偷渡者要處以死刑;2)取締天主教的傳教活動,對潛入日本的傳教士應該予以告發和逮捕,以防止天主教在日本的蔓延;3)對駛抵日本的外國船隻實行嚴密的監視,貿易活動也由幕府進行嚴格的管制。這樣,日本的“鎖國體制”最終确立起來了。

1639年,幕府下令斷絕同葡萄牙的貿易往來。而在這之前,英國商人因同荷蘭人的競争中失敗,在1623年自動撤出了日本。荷蘭是一個新教國家,沒有在日本進行傳教活動,得到了幕府的贊許,而且荷蘭商人還曾經支持幕府對農民起義的鎮壓,因此,幕府特許同荷蘭進行貿易活動。此外,日本傳統的對外貿易國家中國和朝鮮也仍然可以同日本通商。但是,荷蘭、中國和朝鮮同日本的貿易活動也受到嚴格的管制,并且隻能在長崎一地進行貿易。因為長崎是幕府将軍的直屬領地,易于管制,而且,幕府也不願意藩國的大名享有對外貿易的巨大利益而壯大力量。從此,日本成為一個閉關鎖國的國家,這成為德川幕府統治之下的日本的一個重要特征。

李氏朝鮮

朝鮮王朝在17世紀被清軍打敗後自我封閉,開始閉關鎖國,與外界僅進行少量交往。到19世紀後被迫重新開國。

尼泊爾

尼泊爾于拉納家族專政時實施鎖國,隻與印度或中國往來。

主要影響

正面影響

從一定程度上打擊和限制了猖獗的海上走私以及海盜行為。

對沿海地區的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

對西方殖民者的侵略活動,起過一定的自衛作用。

負面影響

這一政策的長期推行,阻礙了中外聯系,影響了中國吸收先進文化和科學技術,緻使中國與世界隔絕,嚴重地阻礙了資本主義的萌芽發展。使得中國和世界脫軌,慢慢地落後于世界。

文化上、經濟上、科學上無法和世界接軌,各種先進技術思想難以發展,整體上呈現帝國黃昏現象,是導緻近代中國落後挨打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且減少與外界接觸的機會。阻礙本國的經濟發展,徹底喪失對外貿易主動權。阻隔與外國的科技文化交流,以至阻礙生産力的發展和社會進步。

造成國際沖突。影響社會科技發展。限制了對外貿易和航海事業的發展。

觀點争議

鎖國規模

認定中國清代前期實行了“閉關自守”或“閉關鎖國”政策的觀點,源于當時試圖向中國推銷其商品(特别是鴉片)的英國商人。馬克思在1853年為《紐約每日論壇報》寫的《中國革命和歐洲革命》一文中,接受了這一觀點。因此,這一觀點于20世紀50年代納入了當時中國的主流意識形态,并被學者們推至明代,寫入了教科書。于是,在大多數大陸中國人頭腦中形成了一個“常識”:明清時代“閉關鎖國”,“閉關鎖國”是造成中國曆史上由先進轉為落後,以至近代長期挨打的重要原因。就是有學者不同意這一觀點也無從說起,就是說了也立即被主流意識形态淹沒。

“閉關鎖國”體現為對海外貿易的各種限制性政策,其中最嚴重的是“海禁”,其次為“一口通商”,再次為其他限制性政策  。

很多文章将“海禁”直接等同于“閉關鎖國”。但“海禁”的定義并不是簡單明了的。從各種文獻看,判斷海禁之有無的标準大不相同。有人以有無明文禁令為标準,有人據市舶司或海關的開閉來判斷。

而且海禁有全面與部分之分,部分海禁又包括對特定港口、海域、航線(如東洋、南洋)或國家(如日本),及隻針對部分特定主體(如本國商民、“紅毛夷”、“倭人”)和客體(如某些商品、船隻)的禁令。應該指出的是,隻針對未經政府允許的走私貿易禁令不應算做海禁(在如此寬泛的定義下,幾乎所有現代國家都在實行海禁)。另外,禁令不一定能夠有效實施,不同時期禁令實施的力度和效果有所不同,禁令的有無更不等于是否“閉關鎖國”。總體上說,明清兩代隻在明前期、嘉靖倭亂時期和清初近乎全面海禁,時間跨度遠短于開海或部分開海時期。

粗略地說,明代開海時期約占75%,禁海時期約占25%,在鴉片戰争前的清代,禁海時期約占15%,開海時期約占85%。

清代海禁

亦有學者指出閉關鎖國實際上是西方侵略者強加在清朝頭上的貶詞,反映西方國家不顧事實反誣清朝排外,亦指出就算是當時的西方各國的口岸也隻容許本國船隻進出,本國的進口貨物隻容許本國船或原産國船裝運,并稱之為“保護政策”,但又強迫其他國家洞開國門,任由他們自由離去和壟斷,是雙重标準的做法。 

乾隆年間英國使臣馬戛爾尼曾經向清朝提出六項要求,當中包括:要求英國貨船能到浙江、天津等地收泊;要求在北京設立商行;要求在珠舟山占一島嶼,以便英國人居住和收存貨物;要求在廣州城劃一地方居住英國人,或者居住澳門之人出入自便;要求準許英商從廣東内河航行澳門,貨物不納稅或少納稅;要求确定關稅條例。

乾隆帝随之覆書批駁英國使臣的要求,有學者認為雖然信中表現出妄自尊大的一面,但一些人往往斷章獨引“天朝物産豐盈,無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貨物以通有無”這句話證明清朝“閉關鎖國”,對英國侵犯中國領土完整及關稅自主的六項要求避而不談。另外,清廷限制英國隻能在廣州一口通商,是為了防止澳門被霸占的情況重演,一些國家仍然可到四口通商 。

美國東亞史學家歐立德指出,乾隆不僅熟悉西方地理,同時也清楚歐洲法、俄兩國内部的情勢,他認為乾隆是故意展現他對遠方的英國感到興緻缺缺,因為在當時清朝整體來說是一個和平且富有的國家,乾隆皇帝一方面年事已高,心有餘而力不足,此外似乎也沒有迫切的需要去了解西方。清朝政府也認識到英國在印度與廣州的勢力,隻是受限于不同語言的信息在中譯上的整合有困難,以及清朝邊疆政策較為分權化的限制等等,因此清朝對英國的認識仍屬有限,但并非如過去所想的對外界一無所知。

至于清朝廣為诟病的對歐洲商人的各種限制措施,例如不準在廣州長期居住、不準進入廣州城自由活動、不準和十三行以外的中國商人交易等,其實都隻停留在紙面上,從未真正得到過貫徹和實施。例如18世紀60年代,英國東印度公司駐廣州的大班,直接由臨時性駐紮變成了長期性駐在機構。又比如一個長住在廣州的英國商人就承認:“……我們實際上愛上哪兒就上哪兒,愛呆多久就呆多久,而且從不帶通事(翻譯)。”還有西方商人承認:“……然而禁令隻是記錄在案,事情仍然照常進行,我們仍然和那些以最低價格出售貨物的中國商人進行貿易。”清政府對這些違反禁令的行為,基本上都是睜隻眼閉隻眼,并未認真采取什麼懲罰措施。由此可見,英國商人們在廣州過得其實是相當舒服和自由的。

閉關鎖國并沒有減弱清代中國與世界的緊密聯系。18世紀中國的國家機器和官僚體制,要依賴白銀的大量輸入才得以正常運作,平均每年流入中國的白銀約在180-768萬兩。這些白銀主要來源于拉丁美洲,大量使用拉美白銀使中國日益卷入世界經濟。學者林滿紅指出,19世紀初的拿破侖戰争和拉丁美洲獨立運動,引起全球白銀供應減少。白銀減産進而刺激了印度鴉片對中國的輸入,加之中國茶葉、生絲等在世界市場的蕭條,最終導緻清朝爆發銀貴錢賤的危機,并引發一系列社會動蕩,促成“中國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

是否為落後根源

清代航海事業的發展,意味着對外貿易又向世界先進水平邁進一步。西方國家“海禁”真實原因是為了促進本國經濟發展,擊垮國外勢力,達成國内發展;然而,清政府“海禁”的實際原因是考慮到封建統治和自我保護。所以,導緻近代中國落後于世界的根源不是主動閉關鎖國造成的,而是國家能力以及國家能力的力量來源出了問題。具體地說,就是大清帝國的國情已經同自身政治使命和曆史任務相互背離了,導緻所謂的衰落。這一切不僅僅是一個封建王朝的衰落,也意味着兩千多年的封建皇權的國家體制的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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