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反腐

微博反腐

通過微博揭發腐敗行為的社會現象
一些腐敗官員往往是被知情者通過微博揭發出來的,這些知情者中包括受到腐敗傷害的民衆、知情的網民甚至是官員親近的人。微博反腐稱為當今監督腐敗行為的重要途徑。微博反腐就是言論自由和法律監督的良好結合,它屬于我國法律監督體系中“人民群衆的監督”,而這種監督又與“社會輿論的監督”存在一定交叉互動關系。
    中文名:微博反腐 外文名:Microblogging corruption 别名: 簡介:通過微博揭發腐敗行為的社會現象 特征:民衆廣泛參與,信息高效傳播等

定義

微博反腐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微博客這一特定的新興自媒體,對與公權力相關的腐敗行為進行監督、批評和揭發的社會現象。

特征

微博反腐的五大特點:

一、民衆參與的廣泛性。公權力的腐敗曆來為民衆所憎惡,尤其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處于體制轉型時期,貪腐現象層出不窮。微博用戶以數億普通民衆為主,所以微博反腐呈現出民衆參與廣泛、熱情度高的特點。

二、信息傳播的高效性。基于微博自身簡短、傳播快捷等性質,再加之民衆的參與度高,貪腐事實在微博中得以迅速傳播。

三、真假信息的混雜性。腐敗真相與謠言并存,加之網絡的複雜性,導緻衆多網民辨别困難,難以求證信息的真僞。諸多信息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就被大量轉發評論,使得微博反腐在發揮其正面作用的同時也泥沙俱下。

四、事态處理的體制性。随着事态逐漸發展,反腐程序最終要由體制外轉入體制内,即由體制外以微博為代表的網絡輿論率先揭發貪腐事實,引起社會關注後,終究還要依靠體制内的國家公權力介入,對貪腐案件依照法律程序進行查處。

五、舉報成本的低廉性。相對于傳統的信訪舉報模式,微博反腐的廣泛使用降低了舉報人在舉報職務犯罪時高昂的舉報成本,有效的彌補了傳統信訪舉報模式耗時間、損物力、疲精力的缺陷。同時,有關部門也可以依據微博所提供的證據有針對性地對涉案人員進行調查,從而減少偵查時間,節約人力物力。

概況

2012年,微博反腐可謂風生水起、格外耀眼。在衆多的反腐案件中,均可以看到微博的身影。微博反腐,俨然已

經成為一種最新的反腐方式。據統計,截至目前,僅在新浪微博上開通的以“反腐”為名或主題的微博就超過800個。

2011年微博反腐事件,發現除個人在微博上揭露身邊腐敗行為外,黨政機關、公安司法機關也紛紛加入微博反腐的隊伍。

個人微博轟轟烈烈,微博反腐形式五花八門

利與弊

一、正确認識對待微博,端正自身認知态度

微博承載着線索收集的功能,既是輿論擴音器,也是是非攪拌機。幹部應加強網絡學習,善用網絡微博,使?之成為與百姓溝通交流的有效窗口。要把微博當作一把反腐利劍,發揮其在反腐倡廉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推進反腐工作,和諧社會環境。

二、提高微博洞察意識,增強信息甄别能力

如今,網絡信息五花八門,讓人眼花缭亂,甚至頭痛不已。對網絡事件和輿論監督,一些人常常手足無措,不能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反而以錯誤方式進行處置,進一步加深了誤解和分歧。要通過提升信息分析、鑒别、處理能力,增強網絡輿情的可控度和實用性,使紛繁複雜的信息為己所用。

三、有效開展疏通引導,營造良好網輿氛圍

目前,網絡言論環境處于分散無序狀态,可以采取搭建中心和權威平台的形式,幫助網絡實現自律,便于監督管理。要加強對網民的疏通引導,宣傳法律知識,倡導文明上網,營造“增強正面聲音,理順積極情緒,促進社會和諧”的網絡輿論氛圍。鼓勵主流媒體發聲,發展健康向上的網絡文化,引導網絡輿情服務反腐倡廉建設大局。

四、建立網絡監督機制,促進網絡健康發展

網絡反腐不但擁有快速、便捷的功效,更兼具廉價、有效的作用。網絡反腐是新時期的一項嶄新課題,随着經濟的快速發展,網絡已無處不在,深植于百姓生活。要通過完善網輿監督管理機制,實現網絡反腐與制度反腐的有效銜接,推動網絡建設步入法制軌道,構建良性的信息互動環境,促進網絡環境健康成長。

五、創造網絡媒體共融,助推反腐紮實進步網絡具有“公共領域”中自由、開放、交互性的特點,民衆公民意識和“仇腐情結”的不斷增強為網絡監督提供了内在動力,使得監督更透明、更真實、更公平。單純的網絡輿論監督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社會監督過程中,網絡與媒體應該加強協作,實現資源共享,相互結合,相互補充,共同發揮作用,形成一種具有權威性、組織性、規模性的合力,積極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高層言論

11月15日,中共中央總書記、中共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在當選後就以“打鐵還需自身硬”來表露反腐決心。17日在十八屆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體學習時,又以“物必先腐,而後蟲生”之說警示官員,并強調“腐敗問題越演越烈,最終必然會亡黨亡國”。

11月9日,俞正聲接受路透社記者采訪時稱要樹立平等觀反對特權,“我們的領導人一定要把職務的行為和非職務的行為分開。”

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北京主持專家座談會,強調“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必須加強自身建設,努力建設一支忠誠可靠、服務人民、剛正不阿、秉公執紀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

11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張高麗在卸任天津市委書記時,在天津市黨員幹部大會上稱,“今後,如果有人打着我的親屬、朋友或身邊工作人員的旗号來辦事,無論是真是假,還是三句話:一不要接待,二不要給情面,三決不允許給辦事。”

公民參與

2012年12月,1000多名律師、學者等聯名發表公開信,呼籲205名中央委員自上而下公布财産,該信件被轉交給中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将在2013年人大會議上表決。

2013年4月,北京市四個公民袁冬、侯欣、張寶成和馬新立在北京西單文化廣場拉橫幅,要求官員公示個人财産。

形式

安徽省利辛縣國土局幹部周文彬為了舉報所在單位的領導,選擇了“自首式舉報”,在微博上直播了自首的過程,稱自己與單位領導貪污行賄。此事迅速引起網友圍觀,亳州市紀委介入調查。周文彬因此被網友稱為“中國微博反腐實名舉報第一人”。

浙江省開化縣國土局副局長朱小紅被免職,起因是妻子林菁微博舉報其嫖娼養情人,衢州市國土局紀委對其立案調查。

親人炫富引事端——鑒于網絡搜索的強大壓力,很多官員都“小心翼翼”,然而,他們往往被自己親人的炫富行為曝光,甚至有網友調侃準備辦一個“官員親屬微博培訓班”。

“微博盲”不慎暴露自己——某些貪官因為疏忽與無知,錯把微博當成了類似QQ、MSN之類的私密聊天工具,“一失足便成了千古恨”。

江蘇省溧陽市衛生局局長誤将微博當做私密聊天工具,在微博上與一名女子大肆調情的記錄被網友截圖并發到論壇上,引起無數人圍觀。溧陽市委常委會随後召開緊急會議,将這位“微博局長”停職檢查,并取消其黨代會代表資格。

個人信息外洩隐私曝光——當官員包養情婦的豔照或者個人信息無意洩露時,微博似乎成為曝光這些内容的最便捷渠道。

事例

2011年7月31日,一條題為《撿到U盤,疑似昆明發改委官員豔照視頻》的帖子,在微博上被瘋狂轉載。随後,昆

明市發改委确認,“陷入多人性愛醜聞”的當事人正是昆明市發改委收費管理處副處長成建軍。8月3日,昆明市紀委對成建軍立案調查。

無獨有偶,8月1日晚,一條在微博上熱傳的“豔帖”讓河南省汝陽縣一官員陷入“豔照門”,發帖者正是豔照女主角。随後,調查組查實網帖中的當事人為汝陽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田漢文,田漢文被停職。

公檢法加入微博反腐,微博或承擔收集舉報線索功能

截至記者發稿時,統計顯示,僅在新浪微博上經過認證的官方公安微博多達4462個、檢察院微博53個、法院微博91個。從這些數據中可以發現,公檢法的官方微博以公安機關為主,如“安徽公安在線”粉絲數達151萬人;有的微博以個人職務命名,如“南樂縣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局局長”等,但這樣的個人職務微博經過認證的比較少。

據新浪微博内部人士介紹,目在已認證的公檢法機構用戶中,暫時沒有發現專門的反腐微博,“因為反腐可能隻是賬号的目的之一,政法系統的官方微博雖沒有标明專門反腐,但承載着收集舉報貪官線索的功能”。

2010年6月,北京某高校在讀學生小王将家鄉幹部利用宅基地管理的職務之便貪污公款的舉報信息,反映給正義網上的“臨朐檢察”微博,山東省臨朐縣檢察院對這條線索進行了調查。據臨朐縣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介紹,他們在微博中收到舉報線索後立即轉給舉報中心,由舉報中心進行統一統計、分流,初查,并将初查情況及時向舉報人反饋。

官方

全國首個官方“防腐微博”——重慶市豐都縣檢察院的微博自2010年10月開通以來,通過粉絲在微博的跟帖評論中的信息獲取一條線索,成功挖出當地一家醫院包括一名副院長在内的兩名貪腐官員。

微博反腐存在弊端,專家認為需要建立明确規範

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坦言,微博在某種程度上成為反腐倡廉助推器,這是積極的,但微博問政也存在無序發展的問題。群衆通過個人微博舉報貪官,一方面容易“打草驚蛇”,另一方面也給自己人身安全帶來了一些問題。

“微博反腐必須增強法律意識,因為弄得不好可能會侵犯别人的合法權益,容易犯法,有的時候會導緻自己的行為是非法的,或者是違法的。”林喆說,“我還是贊同公衆通過正常渠道去反映官員腐敗問題。”

“微博是一種新型反映民意的載體,但未來的發展情況還不明确,不能過分誇大微博的作用。”廣東省深圳市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問題

有關部門需要把微博反映的情況進行多平台整合,從而擴大微博反腐的影響力,以實質性的效果來取信于民

。另一方面,在制度層面需要設立明确有效的微博反腐制度規範,起到啟發引導群衆,推動國家政務公開和廉政建設的作用;在法律層面,将一些彈性的規則變成硬性成文的微博反腐法律法規,從法律上對個人和政府微博進行規制,防止出現一些濫用微博打擊報複的現象,同時防止一些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面對微博線索的時候,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

司法機關在利用微博反腐的時候,需要建立一個規範的反腐流程,收到任何關于反腐方面的舉報線索,首先要核實它的真實性,初步判斷它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尤其是對涉及公共利益的問題,需要加大偵查力度,公檢法官方微博及時将掌握的線索報給相關部門,從而将個人微博反腐上升為正常官方渠道的反腐。

其他

言論自由與法律監督的有效結合

自歐洲資産階級啟蒙運動以來,“言論自由”就被公認為人權中的基本價值。法國《人權宣言》和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都從法理上把“言論自由”作為重要的人權形式加以确立。1948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則規定:“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各個公民都有言論、着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應對濫用此項自由負擔責任。”我國的憲法也明确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我國憲法雖然将言論自由确立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但與世界其他發達國家相比,現今中國言論自由的尺度仍然存在差距,公民因在網絡上發表批評言論而獲罪的事例時常見諸報端。而微博正好在當今中國成為一個提供給公民以充分自由發表言論的平台:它幾乎沒有準入門檻,任何人都可以注冊使用;發布信息的時間地點幾乎不再受到限制;相比于借助傳統新聞媒體,公民在微博上發表對國家事務的意見和對官員的批評更為自主便捷;相比于博客等信息傳播平台,微博無疑淡化了精英話語權,草根民衆往往通過“爆出猛料”,就能讓言論迅速得到關注。

正因為微博在促進公民行使言論自由權利上的作用如此巨大,微博反腐的應運而生就呈現出一定必然性——當下中國,腐敗現象曆來被人民深惡痛絕,民衆對利用言論自由監督國家公權力有着迫切而現實的需要。而在當代中國,對于公權力的法律監督體系主要分為兩大類:一、國家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監督;二、社會監督,包括各政黨的監督、社會組織的監督、社會輿論的監督、人民群衆的監督、法律職業人員的監督。各種監督形式之間相互協調相互影響,形成一張巨大的法律監督網。

當微博中某一反腐信息被大量轉發并引起網絡輿論關注時,傳統的社會公共媒體也随之介入報道,進而形成更大的輿論監督力量,更加助推了在微博上的傳播。此次“重慶北培書記不雅視頻案”中民衆與媒體的互動就是典型例證。

同時,微博反腐這種社會監督形式還與國家監督存在着互動回歸關系。當微博爆出的貪腐事實在社會上引起巨大輿論漩渦之後,以紀委監察系統、司法檢察系統為代表的國家監督形式将會感受到輿論壓力,進而啟動法律程序介入對貪腐案件的調查處理。這也是前述的微博反腐特征之一——事态處理的體制性。

在現今中國,國家權力機關(即各級人大)的監督常常流于形式,而相較于以紀委、檢察院等國家監督形式,微博反腐還有它獨特的優勢:以往普通民衆向國家機關舉報貪腐事實,通常采用上訪或寄舉報信等比較傳統的方式,但這種舉報方式往往很難保證反饋的效率和查處的效果。在求告無門之後則轉向求助傳統的公共媒體,但媒體在所有制上屬于國有,公權力很容易幹預媒體行為,并且媒體都有自身的利益考量和關注取向,民衆求助媒體舉報貪腐又會遇到門檻問題。在以微博為代表的網絡媒介提供給網民巨大的言論自由平台之後,網民利用微博發布貪腐事實的情況越來越頻繁,成功的舉報事例也有目共睹。

針對這種現象,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就曾談到:“當下紀委的反腐機制是有缺陷的,傳統方式是一種封閉式的系統,而網絡舉報是開放透明的。在封閉的系統中,輿論關注度少,執行反饋等制度就會有缺陷。如今非傳統的網絡舉報會推動我們反腐機制的改革。”這也正好說明了微博反腐相比于傳統反腐途徑的優勢所在。加之時下又開始興起的“随手拍”活動,博友們甚至可以将随時随地看到的公款吃喝、公車私用等現象拍下來發到微博上,更是讓公權力不得不被拉到陽光下接受更為全面的監督。

綜上可以看出,微博反腐不僅是保障公民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創新途徑,也是在擴大法律監督的新渠道,是言論自由和法律監督的良好結合。

應回歸法律的保護和規制

同其它形式的言論自由一樣,利用微博進行反腐最終還應回到法律調整的軌道,并且主要針對微博反腐現狀中的兩大問題:

一、公權力肆意打壓反腐言論,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

網民通過微博等新媒體對官員和國家機關進行批評舉報,難免會招緻被舉報人的不滿。而官員手中又掌握着大量的社會資源,屬于博弈中強勢的一方,可以通過自身的影響力甚至職務行為,施壓網絡管理單位要求其删除或屏蔽對自己的不利言論;有的甚至動用警察等國家暴力機關,以“擾亂社會秩序”、“诋毀國家機關”、“侮辱诽謗國家工作人員”等名義打擊報複舉報人,這都嚴重侵犯了公民正當監督公權力的言論自由。由此涉及到的核心問題就是如何厘清公民自由發表言論和對官員侮辱诽謗之間的界限。

二、網民過度使用言論自由,發表和傳播不實的反腐信息

由于互聯網和微博的特征,普通人面對公衆發布信息的門檻空前降低。由此也把微博變成一把雙刃劍——微博用戶在對公權力進行監督的同時,也存在過度利用言論自由的情形。有的用戶為了博眼球,故意誇大甚至捏造腐敗情節,引起網民憤怒,不理性的網友在缺乏判斷信息真僞的情況下就大量轉發評論。因而造成一種不良現象就是:在微博反腐的過程中充斥着大量“服從網民需要的腐敗事實”,而并非“服從真相的腐敗事實”。由此引發的輿論壓力不僅影響官員個人的名譽,也是對國家機關公信力的沖擊,這其實也是在危害社會公共利益。

針對上述兩個突出問題,一方面亟待通過健全立法來保護公民通過微博監督公權力的言論自由;同時,在另一方面也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規制微博傳播中的不當言論。

首先,立法機關應該重視并加強有關微博等互聯網新媒體的立法工作。中國在互聯網方面的立法主要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為代表的法律1部,行政法規2部,司法解釋2部以及若幹部門規章,但專門規範微博等新媒體的立法還處于空缺狀态。因此,立法機關應當認識到微博等新媒體在反腐中的作用和意義,把對它的保護和規制上升到立法層面。

其次,應當把憲法中關于言論自由的界限和保護人民監督權的原則,用專門立法加以具體規定。如我國憲法就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複。”對于這些原則性規定,用專門的部門法或者行政法規予以細化,可以增強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用法律防止公權力肆意幹涉公民的言論自由,保障微博反腐的有序運行。

最後,公民在使用微博等新媒體進行監督時,應當明确言論自由和批判監督的尺度。光靠立法和司法層面的操作是遠遠不夠的,公民在享受權利時還應承擔相應的自我約束義務,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才能增強法律運行的實效。對于公衆來說,最難厘清的就是兩個界限:批評和人身攻擊的界限、舉報和侵犯隐私的界限。

由于官員自身社會角色的特殊性,其在享受納稅人給予的特殊待遇同時,就不得不被置于公衆的關注和評價之下。尤其在涉及公共利益和官員自身廉潔性的情況下,官員有責任因為其不當行為而承受批評和舉報;同時,由于信息不對稱,官員也應在必要的限度内忍受不實指責并予以回應解釋。但是,當情況并不涉及公共利益和官員自身廉潔性,而僅僅是官員合法的私人生活時,這種批評指責就有必要受到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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