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股

配股

發行新股籌集資金的行為
配股是上市公司向原股東發行新股、籌集資金的行為。按照慣例,公司配股時新股的認購權按照原有股權比例在原股東之間分配,即原股東擁有優先認購權。配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東之間利益的平衡,因此操作簡單,審批快捷,是上市公司最為熟悉的融資方式。配股要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資産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由于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一般高于發行前一段時期的股票平均價格,如果可轉換債券被轉換了,相當于發行了比市價高的股票,在同等股本擴張條件下,與增發和配股相比,可為發行人籌集更多的資金。
    中文名:配股 外文名:Rights issue 發生地點: 簡介:上市公司向原股東發行新股、籌集資金的行為 類别:金融 對象:股東

條件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再融資)

第六條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财務報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且最近三十六個月内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内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産。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将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将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财産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該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四)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産、财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

(五)最近十二個月内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第七條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與扣除前的淨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

(二)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存在嚴重依賴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情形;

(三)現有主營業務或投資方向能夠可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要産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四)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十二個月内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五)公司重要資産、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的取得合法,能夠持續使用,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六)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

(七)最近二十四個月内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條上市公司的财務狀況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嚴格遵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三)資産質量良好。不良資産不足以對公司财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四)經營成果真實,現金流量正常。營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确認嚴格遵循國家有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最近三年資産減值準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57号令改為30%)

第九條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内财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下列重大違法行為:

(一)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二)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三)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十條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

(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産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産、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四)投資項目實施後,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産生同業競争或影響公司生産經營的獨立性;

(五)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于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内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十二個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配股的特别規定:

第十二條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簡稱“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拟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二)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三)采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拟配售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第四十六條中國證監會依照下列程序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

(一)收到申請文件後,五個工作日内決定是否受理;

(二)中國證監會受理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

(三)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

(四)中國證監會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再融資

一、上市公司再融資方式的比較

目前上市公司普遍使用的再融資方式有三種:配股、增發和可轉換債券,在核準制框架下,這三種融資方式都是由證券公司推薦、中國證監會審核、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确定發行規模、發行方式和發行價格、證監會核準等證券發行制度,這三種再融資方式有相通的一面,又存在許多差異:

1.融資條件的比較

(1)對盈利能力的要求。增發要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損益後的淨資産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若低于6%,則發行當年加權淨資産收益率應不低于發行前一年的水平。配股要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資産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而發行可轉換債券則要求公司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淨資産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于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對分紅派息的要求。增發和配股均要求公司近三年有分紅;而發行可轉換債券則要求最近三年特别是最近一年應有現金分紅。

(3)距前次發行的時間間隔。增發要求時間間隔為12個月;配股要求間隔為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而發行可轉換債券則沒有具體規定。

(4)發行對象。增發的對象是原有股東和新增投資者;配股的對象是原有股東;而發行可轉換債券的對象包括原有股東或新增投資者。

(5)發行價格。增發的發行市盈率證監會内部控制為20倍;配股的價格高于每股淨資産而低于二級市場價格,原則上不低于二級市場價格的70%,并與主承銷商協商确定;發行可轉換債券的價格以公布募集說明書前3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盤價格為基礎,上浮一定幅度。

(6)發行數量。增發的數量根據募集資金數額和發行價格調整;配股的數量不超過原有股本的30%,在發起人現金足額認購的情況下,可超過30%的上限,但不得超過100%;而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數量應在億元以上,且不得超過發行人淨資産的40%或公司資産總額的70%,兩者取低值。

(7)發行後的盈利要求。增發的盈利要求為發行完成當年加權平均淨資産收益率不低于前一年的水平;配股的要求完成當年加權平均淨資産收益率不低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而發行可轉換債券則要求發行完成當年足以支付債券利息。

2.融資成本的比較

增發和配股都是發行股票,由于配股面向老股東,操作程序相對簡便,發行難度相對較低,兩者的融資成本差距不大。出于市場和股東的壓力,上市公司不得不保持一定的分紅水平,理論上看,股票融資成本和風險并不低。

目前銀行貸款利率為6.2%,由于銀行貸款的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很低,若以0.1%計算,其融資成本為6.3%。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一般在1%-2%之間,平均按1.5%計算,但出于發行可轉換債券需要支付承銷費等費用(承銷費在1.5%-3%,平均不超過2.5%),其費用比率估計為3.5%,因此可轉換債券若不轉換為股票,其綜合成本約為2.2%(可轉換債券按5年期計算),大大低于銀行貸款6.3%的融資成本。同時公司支付的利息可在公司所得稅前列支,但如果可轉換債券全部或者部分轉換為股票,其成本則要考慮公司的分紅水平等因素,不同公司的融資成本也有所差别,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優缺點比較

(1)增發和配股

配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東之間利益的平衡,因此操作簡單,審批快捷,是上市公司最為熟悉的融資方式。

增發是向包括原有股東在内的全體社會公衆發售股票,其優點在于限制條件較少,融資規模大。增發比配股更符合市場化原則,更能滿足公司的籌資要求,但與配股相比,本質上沒有大的區别,都是股權融資,隻是操作方式上略有不同。

增發和配股共同缺點是:融資後由于股本大大增加,而投資項目的效益短期内難以保持相應的增長速度,企業的經營業績指标往往被稀釋而下滑,可能出現融資後效益反而不如融資前的現象,從而嚴重影響公司的形象和股價。并且,由于股權的稀釋,還可能使得老股東的利益、尤其是控股權受到不利影響。

(2)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一種混合型金融衍生産品,投資者可以把它看成是普通公司債券與公司股票看漲期權的組合體。在股市處于上升的通道時,可轉債主要以股性為主,上漲空間可與正股相媲美;股市處于下跌時,其債性表現突出。由于證監會對可轉債的發行申請有較為嚴格的要求,目前市場上僅有20餘隻可轉債,且發行企業均為資質較好的企業,這就保證了即使市場再弱,有債性保護的可轉債跌到一定位置就能“見底”。因而可轉債可認為是一種“推遲的股本融資”,而對上市公司來說,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優點十分明顯:

首先,是融資成本較低。按照規定轉債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若未被轉換,則相當于發行了低利率的長期債券。其次,是融資規模大。由于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一般高于發行前一段時期的股票平均價格,如果可轉換債券被轉換了,相當于發行了比市價高的股票,在同等股本擴張條件下,與增發和配股相比,可為發行人籌集更多的資金。再次,業績壓力較輕。可轉債至少半年之後方可轉為股票,因此股本的增加至少有半年的緩沖期,即使進入可轉換期後,為避免股權稀釋得過快,上市公司還可以在發行公告中,安排轉股的頻率,分期按比例轉股。股權擴張可以随着項目收益的逐漸體現而進行,不會很快攤薄股本,因而避免了公司股本在短期内的急劇擴張,并且随着投資者的債轉股,企業還債壓力也會逐漸下降,因而比增發和配股更具技巧性和靈活性。

但是,可轉債像其它債券一樣,也有償還風險。若轉股不成功,公司就會面臨償還本金的巨大風險,并有可能形成嚴峻的财務危機。這裡還有一個惡性循環問題,轉股未成功的原因必然是股價低迷,而股價低迷的原因很有可能是公司業績滑坡,若此時必須償還本金,公司财務狀況将會進一步惡化。

二、上市公司再融資方式的選擇趨勢

長期以來,配股是我國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普遍方式。在國際市場上公司股權再融資以增發為主,配股較為少見,僅在公司陷入經營困境,無法吸引新投資者認購的情況下,才使用這種方法。

增發新股自1999年7月由上電器股份公司成功實施以來,在發行數量、規模上都取得了很大的發展。但由于融資渠道已經大大拓寬,而上市公司的盈利和分紅壓力日益巨大,股權融資的成本也不再低廉,從長期看,增發和配股等股權融資在市場中的地位将逐漸下降。

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可轉換債券是最主要的融資方式之一,在我國證券市場的應用前景十分廣闊。從國際發展趨勢來看,今後上市公司在制定融資方案時,根據環境特點和自身條件以及發展需要量體裁衣,在一次融資或在一段時期内的融資中綜合采用多種融資方式進行組合融資。由于有關規定對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限制較嚴,滿足條件可以采用該融資方式的公司隻是少數,從理論上分析,适合發行可轉換債券的公司應該符合增發和配股的條件,可以把增發和配股作為備選方案,融資方式的選擇餘地較大;但符合增發或配股條件的公司則不一定能符合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條件。而且,一些公司即使滿足條件,也因為受資産負債水平的限制而發行總額有限。因此,同時采用可轉換債券、增發以及銀行貸款等方式進行組合融資對于資金需求規模大的公司具有重要意義。而且,通過精心設計組合融資方案,将長期融資和短期融資結合起來,運用超額配售選擇權增強融資的靈活性,可以大大降低公司的融資風險和融資成本。企業進行融資決策的關鍵是确定合理的資本結構,以使融資風險和融資成本相配合,在控制融資風險、成本與謀求最大收益之間尋求一種均衡。今後上市公司融資的趨勢是:從實際出發,更注重融資方式與手段的創新和優化,将種種情況綜合考慮,選擇最優再融資方案,以實現公司的長遠發展和價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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