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發票

餐飲發票

餐飲業收付款的書面證明
餐飲發票是餐飲業專用發票。發票是指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勞務或接受勞務、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所提供給對方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是财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
    中文名:餐飲發票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概述:分為機打和定額2種 用途: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 營業稅:兼營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

餐飲發票

餐飲發票是餐飲業專用的發票。發票是指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勞務或接受勞務、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所提供給對方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是财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

如何兌獎

餐飲發票中獎獎金在500以下的,可以直接在領發票處兌獎,500以上的則需要到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去兌獎,通常發票背面都有說明的。

營業稅

(1)兼營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

根據稅法規定,酒店餐飲企業兼營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當分别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然後按各自的适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别核算的,将從高适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2)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以上所述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産,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内。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确定。

(3)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行為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行為的,應分别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準确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納稅人兼營的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确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4)營業稅與增值稅征稅範圍的劃分

營業稅與增值稅都是流轉稅,營業稅主要對各種勞務征收,同時對銷售不動産和轉讓無形資産也征收營業稅。增值稅主要對各種貨物征收,同時對加工、修理修配業務也征收增值稅。兩個稅種性質相同,各自征收領域不同,理論上是可以劃分清楚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一些具體區别的問題,對此,國家做了一些具體規定。其中,涉及旅店、飲食、旅遊等業務,根據混合銷售規定的處理原則,比較容易确定征稅範圍。如飲食行業,在提供飲食的同時,附帶也提供香煙等貨物,就應按飲食業征收營業稅。另外一種經營形式是飲食業自制食品,即可對内又可對外銷售貨物的兼營情況。如某飯店在大門口設一獨立核算的櫃台,既對店内的顧客提供自制食品(如月餅、生日蛋糕、快餐等),又對外銷售,這種情況屬于兼營行為。在劃分混合銷售或是兼營行為時都要嚴格區分兩者的概念,才能正确劃分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征稅範圍。

在其他服務業中,情況也比較複雜。例如某酒店開設的照相館在照結婚紀念照的同時,附帶也提供鏡框、相冊等貨物,此種混合銷售行為就應按其他服務業征收營業稅。這是因為這項銷售業務是以提供勞務為主,同時附帶銷售貨物,這種情況下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營業稅。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地區提供的服務業發票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地區在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不包括鐵路運輸)、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産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的,從試點日期開始提供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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