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住房組合貸款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

住房特定貸款組合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是指,符合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又同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辦理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的同時還可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及借款人以所購本市城鎮自住住房(或其他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作為抵押可同時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
    中文名:個人住房組合貸款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組成: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商業貸款 限額:兩項貸款總額不超過房價的80% 用途:銀行信貸資金與住房公積金相配套

對象條件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當地居民,在購買銀行“指定的商品房”時,均可向銀行申請組合貸款。“指定的商品房”是指特定的發展商與銀行簽訂的《提供商品房組合貸款協議》中所限定的商品房。購房借款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如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證件、暫住證等);

(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有關證明文件;

(4)有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認可的資産作為抵押或質押;或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有貸款人認可并符合規定條件,具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并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5)符合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貸款辦理

(1)借款人到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填寫《借款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資料;

(2)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對借款人進行初審,包括核驗借款申請表、核定貸款額度和期限、确定貸款擔保方式等;

(3)公積金貸款額度不夠;

(4)受托銀行對借款人進行調查,内容包括:購房行為是否合法;抵押物或質押物是否符合要求;收入情況,是否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否具有保證資格等;

(5)一、經受托銀行調查合格,受托行出具調查意見書遞交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由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審批。

一、受托行經辦機構調查,提供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由經辦行主管機構審批;

(6)一、審批通過,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簽發委托貸款通知單。

二、經辦行主管機構審批通過;

(7)受托銀行接到通知單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辦理抵押、質押或擔保手續,簽訂委托轉賬付款授權書,開立個人貸款專用賬戶;

(8)借款合同生效,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将資金劃入委托貸款基金,再由受托行将委托資金與銀行個人貸款資金一并劃入開發商賬戶;

(9)借款人按照規定的方式按時歸還公積金貸款借款和銀行個人貸款;

(10)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解除抵押擔保,收回有關證件。

計算

1.一手房總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房價總價的80%

2.二手房總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房價總價的70%

3.額度計算按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和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分别計算。

比例期限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中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合計貸款額不超過借款人所購房房價的80%。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中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期限必須一緻,最長期限均為20年。

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額度及比例。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中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最高限額10萬元,超過部分由銀行提供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商業銀行的貸款起點為2萬元。

住房貸款額按購房總價的70%計算,在10萬元以内的全部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體現支持中低收入職工貸款購房。

合同簽訂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的借款申請人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貸款委托書,與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商業銀行分别簽訂住房公積金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貸款合同。

抵押管理

借款人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的抵押登記手續由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商業銀行負責辦理,《他項權證》的抵押金額為組合貸款的總額,《他項權證》由銀行保管。

貸款管理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委托銀行共同管理,雙方按組合貸款的比例承擔風險和享有權益;

借款人在銀行開設一個用于還貸的存款賬戶,每月20日前存足當月的應還款數額,由銀行分别扣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的本息;

貸款出現逾期(未按約定時間還款)時,由雙方共同催收;

借款人申請提前還貸款的,應按申請當月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餘額比例分别提前還款。不得單獨提前歸還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由銀行依法處置抵押物,雙方按貸款比例受償和承擔費用。

貸款風險

組合貸款出現風險時,貸款銀行處置抵押物或質物,或向保證人求償所得款項應首先用于清償《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息,然後再償還《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的本息。

中國狀況

随着住房體制改革的深入,個人購房向銀行貸款的意識也在不斷增強。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組成的組合性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已成為構築良好的住房金融體系和中國實施政策性與商業性并重的住房金融發展的需要。這也為普通百姓買房創造了條件,受到了衆多個人購房者,尤其是工薪階層的歡迎。因為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作為政策性貸款,它的利率在各類個人住房貸款中最低,從而它可以減輕購房職工還本付息的一定負擔,其中尤以5年以上的長期貸款優勢則更明顯。以6年期為例:公積金貸款年利率為4.59%,月均還款額795.75元,累計償還本息57294元。銀行個人住宅貸款年利率為5.58%,月均還款額為878.75元,累計償還本息58950元,要比公積金貸款多支付利息1656元。

但是,中國多數地區開辦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目前還難以滿足個人住房貸款的需求額度。這是因為中國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時間較短,各地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積累較少。因為一些困難企業還沒有找到擺脫困境的根本出路,從而影響了住房公積金的正常繳納。

陝西省實施細則

總則

第一條為滿足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日益增長的住房貸款需求,促進住房消費,規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貸款通則》和《西安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操作規程》、《陝西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結合本中心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是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并符合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購買自住普通住房時,公積金貸款不足部分由銀行商業個人住房貸款補足而形成的一種個人住房貸款模式。借款人的貸款由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兩部分組成。

對象和條件

第三條貸款對象:

按月連續足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可以申請組合貸款。

第四條申請組合貸款的職工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有效身份證件;

(二)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借款人應為同一人,申請組合貸款時不存在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四)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或協議;

(五)已支付不低于規定比例的首期購房款;

(六)同意按照陝西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公積金貸款擔保,商業貸款部分按照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額度利率和期限

第五條組合貸款額度

(一)組合貸款的額度最高不超過所購房屋總價的70%,其中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得超過省中心規定的最高貸款額度。

(二)組合貸款的比例由公積金中心根據借款人的具體情況核定。

(三)組合貸款中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月償還貸款本息總額不得超過家庭月收入的50%。

第六條組合貸款利率

組合貸款中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的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執行。貸款期内遇法定利率調整,貸款期限為一年(含)的不調整;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七條貸款期限

組合貸款中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貸款期限相同,起止日期一緻,還款方式相同。組合貸款期限最長30年。以公積金中心審核批準的《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借款合同》期限為準。

借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後5年。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時年齡不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齡(原則上女55歲,男60歲。特殊情況,需提供相關文件)。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年滿60周歲退休或延遲退休的,需提供相關單位文件或加蓋單位公章的說明。

程序

第八條項目準入

申請組合貸款的樓盤必須是經過公積金中心與受委托銀行同時審批準入,并可以辦理抵押登記的新建商品房項目。

第九條貸款申請

借款人向公積金中心或受委托銀行提出組合貸款申請,由公積金中心對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進行審查。

第十條貸前調查

受委托銀行應對借款人貸款用途、貸款資料、抵押物狀況、還款能力等進行調查。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應及時将貸款資料退還給借款人。

第十一條面談和面簽

對符合組合貸款條件的,由受委托銀行經辦人員指導借款人填寫組合貸款相關資料,并簽訂《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第十二條貸款審批

組合貸款資料齊全後,分别按照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各自的審批流程進行貸款審批。

第十三條抵押登記

組合貸款審批結束後,抵押權人憑相關資料到房産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産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貸款發放

公積金中心和商業貸款發放銀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和賬戶同時發放各自貸款。

擔保

第十五條組合貸款中公積金貸款部分采取的擔保方式:

抵押+階段性擔保。借款人以所購房屋抵押作為擔保的反擔保。

組合貸款中商業性貸款部分可采取以下兩種方式之一,具體由銀行和借款人進行約定:

(一)抵押加階段性保證。用所購住房抵押,由開發商或其他擔保機構為組合貸款中商業性貸款部分提供階段性擔保責任。

(二)抵押。借款人用所購住房進行抵押。具體辦法按照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借款人以所購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将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并到房地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擔保責任範圍包括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公積金貸款部分和商業貸款部分)的本金及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七條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财産在抵押期内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随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以及擅自處分。

第十八條抵押人違反抵押合同或抵押物因意外毀損,難以清償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借款人需落實符合抵押權人要求的新保證或新抵押。

第十九條住房抵押的期限自抵押物登記完成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部清償貸款本息之日止。

償還

第二十條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還款方式應當一緻。貸款本息按照公積金中心和組合貸款合作銀行各自發放的比例收回。

第二十一條借款人可以在貸款發放半年後提前全部或部分償還組合貸款。

借款人提前部分償還組合貸款的,公積金貸款部分和商業貸款部分按貸款比例分别償還,再按剩餘貸款本金和剩餘貸款期限重新計算每月應償還貸款本息額。

貸後管理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在銀行開設一個用于償還組合貸款的還款賬戶,按照《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借款合同》約定,每月按時足額償還貸款,由組合貸款合作銀行分别扣除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本息。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借款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組合貸款本息,造成貸款逾期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二十四條組合貸款合作銀行負責借款人信息和貸款信息的維護及公積金貸款部分三個月以内的催收工作,與擔保公司共同負責抵押物的管理和不良貸款訴訟。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違反《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借款合同》約定,緻使公積金中心和銀行決定提前終止合同的,銀行或擔保公司應當協商提出對抵押物進行處置,處置抵押物所得按照組合貸款中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所占比例進行清償。

風險控制

第二十六條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部分由公積金中心承擔貸款風險,商業貸款部分由組合貸款合作銀行承擔貸款風險。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公積金賬戶内的餘額應優先償還公積金貸款部分。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支付貸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一)借款人采取欺騙和提供虛假材料手段騙取貸款的;

(二)抵押物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提供新抵押物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設定抵押權和質押權财産或權益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以及擅自處分的;

(四)借款人不按照《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提出貸款申請後,非正常停繳住房公積金的;

(六)借款人違反《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借款合同》條款規定,經公積金中心或組合貸款合作銀行指出,借款人仍不予改正的;

(七)借款人拒絕或阻擾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八)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的;

(九)借款人由于其他原因,影響借款償還或損害貸款人利益的。

第二十九條抵押權利證明由承保公積金貸款的擔保公司、組合貸款合作銀行各自保管。組合貸款結清後,由産權人本人持相關證件辦理領取手續。

附則

第三十條本細則由陝西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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