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

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
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産、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1]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它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也是納稅人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
  • 中文名:
  • 外文名:
  • 别名:
  • 中文名稱:稅務登記
  • 其他名稱:納稅登記
  • 實施者:稅務機關
  • 對 象:納稅人
  • 依 據:稅法

意義

有利于稅務機關了解納稅人的基本情況,掌握稅源,加強征收與管理,防止漏管漏征,建立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正常的工作聯系,強化稅收政策和法規的宣傳,增強納稅意識等。

分類

稅務登記的種類分為設立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三種。

概述

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收管理的起點。

稅務登記範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①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産、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産、經營的事業單位;②非從事生産經營但依照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産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③扣繳義務人: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享受減免稅待遇的納稅人需要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證件及使用:

(1)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①開立銀行賬戶;②領購發票。

(2)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

①申請減稅、免稅、退稅;②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③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④辦理停業、歇業; ⑤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登記流程

設立稅務登記

設立稅務登記是指,企業、包括企業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或從事生産、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産、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産、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活動。

(一)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内申報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内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内申報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生産經營權、在财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内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内,向生産、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六)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内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内,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上述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産、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内,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變更稅務登

變更稅務登記是指,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在稅務登記内容發生變化時,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内,持相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活動。

納稅人稅務登記内容發生變化的,按照規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注銷稅務登記

注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産、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活動。

(一)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内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三)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四)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滞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後,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期限

1、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産、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2、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隻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3、納稅人稅務登記内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内,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内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4、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産、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5、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應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内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6、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必須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算起15日内,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滞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7、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用途

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基本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6];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管理規定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采用同一代碼,信息共享,一般情況下從事工商行業者稅務登記由國稅辦理,從事其它行業的稅務登記由地稅辦理。

2、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内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3、 納稅人應當将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産、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挂,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4、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内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5、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6、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7、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僞造。

相關手續

辦理稅務登記[7]應帶的手續依行業、經濟性質與具體相關事務的不同而有所區别,所以稅務登記辦理前應咨詢相應稅務機關。但一般情況下,稅務登記應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變更情況

如果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内容發生了變化,納稅人首先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且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那天起的30天内,持相關證件到以前稅務登記的機關處申報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如果按照規定可以不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則也要在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的30天内,持相關證件到以前稅務登記機關處進行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發生以下情況時,則需要進行變更稅務登記: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名稱變化

2、變更法定代表人

3、經濟類型的改變

4、經營地點的改變

5、生産經營範圍或者方式的改變

6、生産經營期限的變更

7、開設分支機構或者關閉下屬單位

8、主要經營電話号碼發生變化

9、其他稅務登記的變更

變更手續

(一) 納稅人改變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經濟類型、經濟性質、住所或者經營地點(指不涉及改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生産經營範圍、經營方式、開戶銀行及帳号等内容的,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1. 營業執照;

2. 變更登記的有關證明文件;

3. 國家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稅務登記表等);

4. 其他有關證件。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二) 納稅人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内容逐項如實填寫,加蓋企業或業主印章後,于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之日起十日内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準後,報有關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予以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填發的稅務登記證等有關證件,并按規定繳付工本管理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号)

《汽油、柴油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33号)

工作标準

1.受理審核

(1)審核納稅人是否屬于本轄區管理,對于不屬于本轄區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納稅人到管轄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

(2)審核納稅人附報資料是否齊全,《稅務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确,印章是否齊全;

(3)審核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填寫内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緻,原件與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4)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内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5)按照納稅人識别号的編制規則正确錄入納稅人識别号碼;

(6)系統自動檢測納稅人的重複辦證、逾期辦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戶記錄等;

(7)如屬重複辦證,則轉入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工作流程;如納稅人逾期申請辦理稅務登記,錄入登記基本信息後進行違法違章處理;如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系統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記錄的,則不予受理稅務登記申請并告知納稅人到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接收處理;

(8)對于提交的證件、資料中有疑點的,須打印《稅務文書受理通知單》(CTAISV1.1)或《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交納稅人,制作相應文書通知屬地稅源管理部門進行實地調查,經屬地稅源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後于15個工作日内向綜合服務窗口反饋,根據核查情況決定是否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對經審核無誤的,将其報送的《稅務登記表》上簽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準日期,最終經系統中錄入核準的稅務登記信息。

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号碼;

(二)住所、經營地點;

(三)登記類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産經營方式;

(六)生産經營範圍;

(七)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

(八)生産經營期限;

(九)财務負責人、聯系電話;

(十)國家稅務總局确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2.核準、發放證件

對經審核無誤的,在其報送的《稅務登記表》上簽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準日期,經系統中錄入核準的稅務登記信息。

收取稅務登記工本費并開具行政性收費票據交付納稅人,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3.資料歸檔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