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
營利性陪侍一詞出現在《關于開展加強娛樂服務場所管理嚴厲打擊賣淫嫖娼賭博吸毒販毒等社會醜惡現象專項行動意見的通知》中:凡在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内以陪酒、陪舞、陪唱等形式從事陪侍活動的,一律視為“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有關條例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三)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五)賭博;(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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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騙未成年人有償陪侍,有些人還真想得出來,幹得出來。那些孩子都沒有成年,還都是學生,把人騙去了KTV陪酒,店家的生意紅火了,孩子們表面上也掙了點錢,可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卻是有害無益,對于學業更有負面影響。要不是家長足夠警覺,恐怕這種誘騙未成年人的有償陪侍活動,還要拖更多的青少年下水,造成更大的危害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