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稅

建安稅

提供應稅建築勞務而征收的流轉稅
建安稅,全稱建築業營業稅。營業稅的一種,是指對我國境内提供應稅建築勞務而就其營業額征收的一種流轉稅。這裡的建築業是指建築安裝工程業,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
  • 中文名:建安稅
  • 外文名:
  • 全稱:建築業營業稅
  • 隸屬:營業稅
  • 行業:建築業

基本内容

建安稅

(一)建築

建築,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裝或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在内。

(二)安裝

安裝,是指生産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及其他各種設備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設備相連的工作台、梯子、欄杆的裝設工程作業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在内。

(三)修繕

修繕,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複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四)裝飾

裝飾,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飾,使之美觀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五)其他工程作業

其他工程作業,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以外的各種工程作業,如代辦電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鑽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或構築物、平整土地、搭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

營業額

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費用和動力價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這裡強調隻有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款不包含在應稅營業額中。

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建築、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無論怎麼結算,營業額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動力及其他物資的價款。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安裝的設備價值計入安裝工程産值的,營業額包括設備價款。

自建自售,應按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和銷售不動産分别征收營業稅。其自建行為的營業額和單位将不動産贈與他人的營業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順序核定。

不動産和建築業營業稅項目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根據不動産和建築業特點,采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以不動産和建築業工程項目為管理對象,指定專門的管理人員,利用不動産和建築業營業稅項目管理軟件,對納稅人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時申報的信息進行稅收管理的一種模式。

建安業涉及的稅金

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房産稅、土地使用稅。

稅金計算

1、營業稅

按照工程收入的3%的計算繳納營業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

按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計算繳納。稅率分别為7%(城區)、5%(郊區)、1%(農村)。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稅稅額×稅率。

3、教育費附加

按實際繳納營業稅的稅額計算繳納,附加稅率為3%。

計算公式:應交教育費附加額=營業稅稅額×費率。

4、印花稅:

(1)财産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财産保險合同,适用稅率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運運輸合同、産權轉移書據,稅率為萬分之五;

(3)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稅率為萬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

(5)對記錄資金的帳薄,按“實收資本”和“資金公積”總額的萬分之五貼

花;

(6)營業帳薄、權利、許可證照,按件定額貼花五元。

5、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不含稅收入适用稅率表

級數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 稅率(%) 速算扣除數(元)

1 不超過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6、企業所得稅:2008年1月1日開始執行新所得稅法,所得稅稅率為25%。

7、房産稅

依照房産餘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産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8、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納稅和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規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動力及其他物資,不含預收工程價款)日期的,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合同未明确規定付款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或者 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

3、納稅人自薦建築物,其建築業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銷售自建建建築物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納稅人将自建建築物對外贈與,其建築業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該建築物産權轉移的當天。

二、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建設方為扣繳義務人的,其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支付工程款的當天;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其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帶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

三、建築業納稅義務發生地點

建築業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應按照下列規定确定建築業營業稅的納稅地點:

1、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建築業應稅勞務的發生。

2、納稅人從事跨省工程的,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範圍為内提供建築也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确定。

4、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建築業營業稅稅款的解繳地點為該工程建築業應稅勞務發生地。

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跨省工程的,其建築業營業稅的解繳地點為該工程建築業應稅勞務發生地。

6、納稅提供建築業勞務,應按月就其本地和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就其本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所得收入繳納營業稅:同時自應申報之月(含當月)起六個月内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異地建築業應稅勞務收入的完稅憑證。否則,應就其一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7、上述本地提供的建築業應稅勞務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範圍内提供的建築業應收勞務;上述異地提供的建築業應稅勞務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範圍以外提供的建築業應稅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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