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

公證處

國家公證機關
公證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關規定改制的公證處,應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
    中文名:公證處 外文名:notary office 類型:概念、機構 類别:機構 目的: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

類型

公證處是國家司法證明機構,提供公證法律服務。辦理各類涉外、涉港澳台及國内的民事、經濟公證。

涉外民事類公證:學曆、學位、成績、未受刑事處分、婚姻狀況、出生等。

國内民事類公證:委托、遺囑、繼承權、聲明書、保證書等。

涉外經濟類公證:公司章程、法人委托書、完稅證明等。

國内經濟類公證:抽獎、招投标、拍賣、證據保全等。

基本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六條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設立條件

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場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證員;

(四)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

設立公證機構,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後,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

業務範圍

1.辦理各類法律行為公證。包括:各類合同、協議、委托、聲明、招标、投标、拍賣、貸款、抵押、股票發行、股份制企業的創立、有價證券轉讓、票據拒付、提存、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商品房的買賣、預售、房屋租賃、各類社會活動、保全證據以及繼承、收養、遺囑、贈與等。

2.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公證。包括法人資格證書、公司章程、資産負債表、董事會決議、資信證明、商标注冊證書、存款證明、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成績單、結婚證書、離婚證書等。

3.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公證。包括:意外事件、空難、海難、出生、生存、死亡、親屬關系、國籍等。

4.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上的簽名、印鑒屬實,付本、節本、譯本、影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事務。

5.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此外公證處還可向當事人提供公證法律咨詢、代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并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抵押物登記,以及向當事人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

公證程序規則

公證程序規則(摘要)一、公證處依事實、法律、獨立辦理的公證事務。

二、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法律行為或事實發生地,不動産所在地管轄。

三、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向公證處提出并提供相關的材料,如屬公證處業務範圍,公證處應受理。

四、公證承辦人通過詢問當事人,調取書證等方法對提供材料進行核實,審查,屬真實、合法、充分,應拟出審批報告,送領導審批。

五、公證處應及時辦理各類公證,從當事人提供材料齊全時起十天内辦結(不含寄送副本),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公證書由當事人到公證處領取。

六、公證當事人對公證處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書不服的,在接到法定之日起十天内可向公證處本級司法行政機關複議。

申辦公證須知

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護照通行證、回鄉證等)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書)。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證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如監護人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合同、章程、聲明書、畢業證書等)。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财産所有權證明(房産證、土地使用權證、發票等)。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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