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國務院管理國家機關事務工作的直屬機構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是國務院管理中央國家機關事務工作的直屬機構,成立于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1954年更名為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2013年3月更名為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經費、财務、公務用車、國有資産和房地産管理,負責指定範圍的黨和國家領導同志以及有關服務對象的生活服務管理工作。
  • 中文名: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 外文名:
  • 辦公地址:
  • 性質:
  • 行政級别:
  • 英文名:National Government Offices Administration
  • 别名: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機構性質:國務院直屬機構
  • 主管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現任局長:李寶榮

曆史沿革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簡稱國管局)是國務院管理國家機關事務工作的直屬機構,成立于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1954年更名為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2013年3月更名為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一直負責中央國家機關經費、财務、公務用車、國有資産和房地産管理,負責指定範圍的黨和國家領導同志以及有關服務對象的生活服務管理工作。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将原國家計委管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政用房的基建投資、公務用車購置和更新經費等職能劃轉我局,并增加了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央國家機關職工住房補貼經費管理等職能。

1999年為适應部門預算制度改革,我局相應轉變了中央國家機關行政經費的預算管理職能。

2000年增加了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職能,接收了原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管理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産權登記檔案。

2010年,根據中央編辦批複,我局承擔全國公共機構節能推進、指導、協調、監督的具體工作。

2013年,我局更名為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2013年6月,《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公布,明确了我局負責拟定有關機關事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指導下級政府公務用車、公務接待、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國家機關的機關事務工作。

主要職責

(一)研究拟定中央國家機關事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中央國家機關行政經費、社會保障經費、職工住房補貼經費和行政機關事業經費的預算管理;負責中央級公檢法機關經費的預算管理;負責後勤服務單位的财務管理;負責中央國家機關行政會計事務工作;制定财務管理和會計工作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三)負責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産管理,制定房地産管理規章制度。管理國務院各部門行政用房基建計劃、投資和産權,集中建設和管理部級幹部住宅、部分國家公務員住宅;分配房屋修繕經費和審批修繕項目。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工作,編制并組織實施建設用地規劃。

(四)負責指定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及已退出領導崗位的領導人以及有關領導同志的生活服務管理。

(五)研究拟定并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後勤體制改革的政策和辦法;指導後勤服務單位業務,推動機關後勤服務單位的改革和發展。

(六)管理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産;審批汽車的編制、配備、更新、報廢;組織實施政府采購;管理外賓贈送國家領導人和各部門的禮品;負責中央國家機關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管理。

(七)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實施方案和具體政策;管理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積金。

(八)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人民防空工作。

(九)指導并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後勤幹部崗位培訓,管理機關後勤工人技術培訓、考核和技師考評工作。

(十)承辦國家重大活動和國務院召開重要會議的總務工作;負責到國務院辦理公務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的接待服務工作。

(十一)指導和協調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綠化、計劃生育、愛國衛生、交通安全、首都城市環境綜合整潔等社會事務工作。

(+二)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市人民政府駐京辦事處的管理和協調工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能

(一)秘書處:負責局黨組和局領導的秘書長工作;負責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和局領導召開的其他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起草工作計劃、總結和局領導交辦的重要文件;負責局公文核稿和編寫工作簡報;負責局機關和有關單位機要文電收發和公文運轉;負責國務院批轉我局辦理事項的督查工作和局領導決定、批辦事項的催辦查辦工作;負責局和辦公室印章的保管、使用和全局印章的刻制、收繳和銷毀;組織安排局值班室值班;負責信訪工作;負責國家重大活動和國務院召開重要會議總務工作的聯系協調;負責向中央國家機關分發北京市文件;承辦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二)法規與調研處: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事務工作規章制度建設的規劃和協調;負責局發規章、局内工作制度的審核、清理、備案和彙編;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處理行政複議等有關法律事務;負責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負責調研工作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信息處:負責有關政務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局屬各單位業務工作信息的彙總、統計工作,編寫工作信息和局大事記;負責局辦公自動化工作的規劃、管理、技術服務和遠程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檔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利用、清銷和移交工作,指導、督促各單位做好文書立卷和歸檔工作;負責辦公室的文秘、人事、安全和行政事務工作。

(四)接待處:承辦國家重大活動和國務院召開重要會議的總務工作;負責局交辦的各省區市政府來京領導同志的接待服務工作;負責對各賓館的接待服務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和統籌協調;負責确定重大接待服務任務的服務規格及費用标準;負責提供有關接待工作信息服

人員編制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50名(含為領導人服務的人員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3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現任領導

局長、黨組書記:李寶榮

副局長、黨組成員:李寶榮、尚曉汀、于永水、陳建明

黨組成員:王衛東

其他相關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成立于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1954年起改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國管局是國務院管理中央國家機關事務工作的直屬機構,2008年7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主要職責内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确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13項主要職責。2013年3月19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13〕14号),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更名為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是國務院管理中央國家機關事務工作的直屬機構成立于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1954年起改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2013年3月19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13〕14号),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更名為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國管局一直負責中央國家機關經費、财務、公務用車、國有資産和房地産管理,負責指定的黨和國家領導同志以及有關服務對象的生活服務管理工作。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将原國家計委管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政用房的基建投資、公務用車購置和更新經費等項職能劃轉我局,并增加了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管理中央國家機關職工住房補貼經費等項職能。1999年為适應财政部門預算制度改革,我局相應轉變了中央國家機關行政經費的預算管理職能。2000年接收了原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管理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産權登記檔案,增加了管理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的職能。

2008年7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主要職責内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确了我局的13項主要職責,包括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工作;組織拟訂中央國家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監督實施;按規定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工作;按規定制定中央國家機關财務管理有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産管理工作;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負責中央國家機關節約能源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管理工作;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單位人民防空工作;指導和協調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社會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市人民政府駐京辦事處的管理和協調工作等。

信息公開

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相關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進科學行政和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國管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國管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由國管局辦公室承擔。具體職責是:

(一)承辦本局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局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年度工作報告;

(四)對拟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負責依申請公開本局的政府信息的受理和答複;

(六)本局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國管局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應當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報送工作。

第五條國管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進行,做到及時、準确、全面,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六條國管局政府信息公開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便于公衆知情,利于公衆監督。

第二章公開的範圍

第七條國管局政府信息公開的内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依據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二)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提供的信息。

第八條以下國管局政府信息應當對外主動公開:

(一)局領導信息、機構設置、主要職能;

(二)有關規章制度、規範性文件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一般性規定;

(三)非涉密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審批依據、條件、辦理程序、時限、收費标準、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四)所屬單位的辦公地址、聯系電話、傳真、辦公時間、電子郵箱地址及其他聯系方式;

(五)主要工作動态;

(六)有關業務工作的統計信息;

(七)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相關信息;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九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管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條國管局公開的政府信息,内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國管局下列政府信息可以依法不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隐私的;

(三)正在調查、讨論和處理過程中的事項,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公開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條國管局所屬單位制作形成的政府信息,屬于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所公開的信息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局辦公室核報分管局領導審批。

第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國管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并填寫《國管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采用書面形式确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單位代為填寫。

第十四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形成單位提出答複意見經國管局辦公室審核,重要信息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後公開。不能公開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國管局所屬單位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需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國管局辦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複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國管局應當将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電視等便于公衆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七條國管局依申請公開提供政府信息,除按規定應當收取的檢索、複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收取其他費用。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監察部駐國管局監察專員辦公室負責對國管局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行内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建立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督檢查制度。

第十九條國管局各單位應當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對不及時提供和更新應公開政府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規定或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弄虛作假的人員,要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國管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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