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稅畝

初稅畝

土地賦稅制度
《左傳》中記載:“初稅畝,非禮也,谷出不過藉,以豐财也。” 初稅畝,是中國古代春秋時期,魯國在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實行的按畝征稅的田賦制度,它是承認土地私有合法化的開始。初稅畝從字面上解釋:初,即開始的意思;稅畝,指按土地畝數對土地征稅。具體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餘畝,複十取一。”原來的“井田制”,是九百畝中取一百畝,即一個小生産單位,一共耕種了112.5畝土地,其中12.5畝土地的産品為應繳納的稅額,稅率為0.111111……(循環小數,計算方法為12.5/112.5,)。而在初稅畝之後,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稅,即一個小生産單位,一共耕種了112.5畝的土地,其中22.5畝土地的産品為應繳納的稅額,稅率也就變成了0.2,(計算方法為22.5/112.5)。[1]
  • 中文名:初稅畝
  • 外文名:revenue
  • 時間:公元前594年
  • 字面解釋:開始土地征稅
  • 具體方法:今又履其餘畝,複十取一
  • 背景:公元前594年,魯國為了增加收入

背景故事

《左傳》中記載:

從春秋中葉開始,各主要諸侯國先後進行過一系列的土地、賦稅制度改革,著名的有:

公元前685年,齊國的管仲采用“相地而衰征”的新稅法;公元前645年,晉國“作爰田”、“作州兵”。

公元前594年,魯國為了增加收入,便規定:

不論公田、私田,一律按田畝收稅。

此後,楚國、鄭國、晉國等國家也陸續實行了稅畝制。

春秋時期,由于牛耕和鐵制農具的應用和普及,農業生産力水平提高,大量的荒地被開墾後,隐瞞在私人手中,成為私有财産;同時貴族之間通過轉讓、互相劫奪、賞賜等途徑轉化的私有土地急劇增加。

在實行初稅畝之前,魯國施行按井田征收田賦的制度,私田不向國家納稅。因此,國家财政收入占全部農業産量的比重不斷下降。

于是,魯國便實行初稅畝,即:

履畝而稅,按田畝征稅,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積納稅,稅率為産量的10%。

初稅畝的實行,增加了财政收入,适應和促進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關系。

内容

初稅畝從字面上解釋:

初,為開始的意思;稅畝是按土地畝數對土地征稅。

具體方法是:

“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餘畝,複十取一。”

對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稅賦,對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樣根據其實際畝數,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賦稅。

這種按耕地的實際畝數收取實物賦稅的做法,與“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而衰征”,雖有很大的相似之處,但也有一定的區别。“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而衰征”,仍是建立在土地國有的基礎之上的,而魯國初稅畝的實施,等于承認了土地的私有。

“桓管改革”後的農業稅收征收的前提是:

農戶租用了屬于國家的土地,稅收還帶有“地租”的性質;而初稅畝則是在認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憑借國家政治權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稅賦。也就是說,初稅畝更接近于現代的稅收。

所以,大多數研究者傾向于把魯國的初稅畝作為我國農業稅征收的起點。

主要影響

初稅畝從律法的角度肯定了土地的私有制,使我國曆史從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的發展邁出了關鍵的一步。

初稅畝的實施,使生産關系發生了變革,使其更加适應生産力的發展,是曆史進步的具體表現。

不僅如此,初稅畝削弱了各采邑的實力,使諸侯國的地位更加穩固,為今後建立中央集權制的統一國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初稅畝是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平等賦稅制度的最初形式,是符合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的。它在激發勞動者生産積極性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是當時的社會條件下比較科學的選擇。

初稅畝的實施,也使社會分配方式發生了顯著改變,按實際田畝産量十分之一納稅的具體方式,使勞動者切實體會到了努力帶來的收益,從而促使勞動者不斷提高勞動效率。

初稅畝的改革之所以能夠成功,是因為這一制度順應了曆史發展的潮流和方向,是在先進生産力要求下,對生産關系的一次合理調整,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勞動者的利益要求,是經濟規律作用的結果。

初稅畝的實施給了奴隸制緻命的一擊,為奴隸制的徹底崩潰敲響了喪鐘。而秦國的商鞅變法标志着井田制的徹底崩潰,中國延續兩千多年的私有土地制度由此而生。

評價

《谷梁傳》對初稅畝評價說:

“初稅畝。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稅。初稅畝,非正也。古者三百步為裡,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民。初稅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以公之與民為已悉矣。古者公田為居,井竈蔥韭盡取焉。”

這是對初稅畝的一種否定态度,認為初稅畝的實施,是違背古法的“非正”行為。

這段文字也說明了初稅畝的實際作為。

井田制下,是九百畝中取一百畝,而初稅畝之後,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稅,也就變成了約十分之二,也就是“二”。

初稅畝的實施對魯國經濟實力的及國力的增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之後,魯國還先後推出過“作丘甲”、“用田賦”等稅收政策,各諸侯國争相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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