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人大常委審議改進刑法修正案
2020年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請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草案拟從六方面對刑法進行修改完善,共修改補充30條。2020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外文名: 别名: 提請時間:2020年6月28日

修正經過

2020年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請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草案拟從六方面對刑法進行修改完善,共修改補充30條。

2020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草案規定,已滿十二周歲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緻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于奸淫幼女罪,草案指出,對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罰。

修正内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主要涉及六方面内容:一是加大對安全生産犯罪的預防懲治;二是完善懲治食品藥品犯罪規定;三是完善破壞金融秩序犯罪規定;四是加強企業産權刑法保護;五是強化公共衛生刑事法治保障;六是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大對污染環境罪的懲處力度等其他修改完善。

修正意義

為建設法制社會添磚加瓦。

修改必要性

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保障性地位,對于打擊犯罪、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保護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具有重要意義。黨中央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曆來十分重視刑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以來先後通過了一個決定、十個刑法修正案和十三個有關刑法的法律解釋,及時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和明确适用。總體看,現行刑法适應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情況和預防、懲治犯罪的需要。同時,也需要根據新任務、新要求、新情況對刑法作出局部調整。一是,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安全生産、産權保護、金融市場秩序、食品藥品安全、生态環境、公共衛生安全等領域的刑法治理和保護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适應國内國際形勢變化和當前面臨的新情況、新鬥争需要,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公共衛生安全、生物安全,以及知識産權領域等法律的制定修改進一步銜接,需要刑法作出相應調整,以增強法律規範的系統性、完整性、協同性。三是,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全國人大代表、中央政法機關和有關部門、地方等都提出了一些修改刑法的意見建議,需要修改刑法予以明确和解決,回應關切。

草案的主要内容

這次修正案涉及六個方面,共修改補充刑法30條。

(一)加大對安全生産犯罪的預防懲治

為進一步強化對勞動者生命安全的保障,維護生産安全,拟對刑法作出以下修改補充:

一是,對社會反映突出的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的犯罪進一步作出明确規定,維護人民群衆“頭頂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

二是,提高重大責任事故類犯罪的刑罰,對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造成嚴重後果的事故類犯罪加大刑罰力度。

三是,刑事處罰階段适當前移,針對實踐中的突出情況,規定對具有導緻嚴重後果發生的現實危險的三項多發易發安全生産違法違規情形,追究刑事責任。

(二)完善懲治食品藥品犯罪規定

為進一步強化食品藥品安全,保護人民群衆安全,與藥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銜接,拟對刑法作以下修改完善:

一是,在藥品管理法對假劣藥的範圍做出調整以後,保持對涉藥品犯罪懲治力度不減,考慮到實踐中“黑作坊”生産、銷售藥品的嚴重危害,規定與生産、銷售假藥罪同等處罰。

二是,總結長春長生疫苗事件等案件經驗教訓,與修改後的藥品管理法進一步銜接,将一些此前以假藥論的情形以及違反藥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的行為等單獨規定為一類犯罪。

三是,修改食品監管渎職犯罪,增加藥品監管渎職犯罪,進一步細化食品藥品渎職犯罪情形,增強操作性和适用性。

(三)完善破壞金融秩序犯罪規定

為進一步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秩序,保護人民群衆利益,拟進一步完善刑法有關規定:

一是,完善證券犯罪規定。與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相适應,保障注冊制改革順利推進,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利益,提高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罰,明确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刑事責任,同時加大對保薦等中介機構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産交易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犯罪的懲治力度,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

二是,從嚴懲處非法集資犯罪。針對實踐中不法分子借互聯網金融名義從事網絡非法集資,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和極大侵害人民群衆财産的情況,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調整集資詐騙罪的刑罰結構,加大對非法集資犯罪的懲處力度。

三是,嚴厲懲處非法讨債行為。總結“掃黑除惡”專項鬥争實踐經驗,将采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産生的債務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并以此為業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四)加強企業産權刑法保護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産權保護和優化營商環境,拟對刑法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加大懲治民營企業内部發生的侵害民營企業财産的犯罪。進一步提高和調整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的刑罰配置,落實産權平等保護精神。另外,總結實踐中依法糾正的企業産權保護案件經驗,考慮到民營企業發展和内部治理的實際情況,規定挪用資金在被提起公訴前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是,修改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入罪門檻規定,對由于“融資門檻高”、“融資難”等原因,民營企業因生産經營需要,在融資過程中雖然有一些違規行為,但并沒有詐騙目的,最後未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

三是,修改侵犯商業秘密罪入罪門檻,進一步提高刑罰,加強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懲處。同時,增加規定商業間諜犯罪。

(五)強化公共衛生刑事法治保障

為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總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經驗和需要,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生物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制定相銜接,拟對刑法作出以下修改補充:

一是,修改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進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類傳染病管理措施的傳染病,屬于本罪調整範圍,補充完善構成犯罪的情形,增加規定了拒絕執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運輸疫區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為。

二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範生物威脅,與生物安全法銜接,增加規定了三類犯罪行為:非法從事人體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的犯罪;嚴重危害國家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的犯罪;非法處置外來入侵物種的犯罪等。

三是,将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除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三有野生動物”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從源頭上防範和控制重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

(六)其他修改完善

一是,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英雄烈士名譽,與英雄烈士保護法相銜接,将侮辱、诽謗英雄烈士的行為明确規定為犯罪。

二是,加大對污染環境罪的懲處力度,增加規定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非法開墾、開發或者修建建築物等嚴重破壞自然保護區生态環境資源的犯罪。

三是,适應軍隊改革情況,對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主體範圍作出完善,明确軍隊文職人員适用軍人違反職責罪規定。另外,根據軍事犯罪審判實踐和需要,進一步調整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的刑罰結構,保持罪刑均衡。

在調研和征求意見過程中,有關方面還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刑法的建議。考慮到這些問題,有的各方面認識還不一緻,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有的可以适用刑法其他規定懲處;有的可以在法律适用中進一步明确,未列入本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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