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範

法律規範

國家制定的社會規範
法律規範,是指通過國家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或者認可的,用以指導,約束人們行為的行為規範的一種。它是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的基礎,可以說它是連接理論法學和實踐法學的橋梁。法學家對于法律規範的理性分析和思考,其本質并非僅僅是用以指導實踐,而更重要的要是通過這種研究來加強法律人在法律實踐中的論證,推理能力。
  • 中文名:法律規範
  • 外文名:
  • 别名:
  • 英文名:Legal norms
  • 法律規範: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

定義

法律規範,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

法律規範,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反映國家意志的,具體規定權利義務及法律後果的行為準則。

關系特征

規範一般可分為技術規範和社會規範兩大類。

法律規範是社會規範的一種。技術規範指規定人們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勞動工具、勞動對象的行為規則。在當前技術發展極端複雜的情況下,沒有技術規範就不可能進行生産,違反技術規範就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如導緻生産者殘廢或死亡,引起爆炸、火災和其他災害等。因此,國家往往把遵守技術規範确定為法律義務,從而成為法律規範。對違反技術規範造成的嚴重危害,要求承擔法律責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技術規範與作為社會規範之一的法律規範既有區别又有密切的關系,法律規範可以規定有關人員負有遵守和執行技術規範的義務,并确定違反技術規範的法律責任,技術規範則成為法律規範所規定的義務的具體内容。

社會規範是調整人們社會關系的行為規則。在階級社會中,調整人們社會關系的行為規則,除法律規範外,還有道德、習慣及其他共同生活規則等,但法律規範與其他社會規範有明顯的區别:①法律規範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國家強制力的保證。其他社會規範既不由國家來制定,也不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證。②在一定的國家中,隻能有統治階級的法律規範,其他的社會規範則不同,在同一階級社會中,可以有不同階級的規範,如既有統治階級的道德,又有被統治階級的道德。③除習慣法外,法律規範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國家機關用正式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規定出來,成為具體的制度。其他社會規範除某些社會團體制定的規章(不具有國家強制力保證的性質)外,一般沒有正式文件的形式,而大都存在于人們的觀念中或社會生活習慣中。法律規範和統治階級的其他社會規範在社會生活中起着相輔相成的作用。其他社會規範,在統治階級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經國家制定或認可為法律規範,獲得法律規範的屬性。

法律規範是一般的行為規則。它所針對的不是個别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适用于大量同類的事或人;不是适用一次就完結,而是多次适用的一般規則。至于隻适用于某一具體的事或人的具體命令或判決,雖然也具有必須遵守的性質,但它不是法律規範,是法律規範在具體條件下的适用,是非規範性的文件。強調法律規範與非規範性文件的區别,對防止行政、司法專橫,維護法制具有重要意義。

結構

根據有的法學著作,法律規範通常由3個部分組成,即假定、處理、制裁。它們構成法律規範的3個要素。

假定

指适用規範的必要條件。每一個法律規範都是在一定條件出現的情況下才能适用,而适用這一法律規範的這種條件就稱為假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這個法律規範中,“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就是假定部分。在許多情況下,假定部分未明确寫出,可以從規範條文中推論出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産的權利。”這條沒有明确寫出假定部分,但可以推論出來,即夫妻一方先亡而有遺産,便是假定。

處理

行為規範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規定人們的行為應當做什麼、禁止做什麼、允許做什麼。這是法律規範的中心部分,是規範的主要内容。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5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是規定應當做什麼;第21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這是規定禁止做什麼;第10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這是規定允許做什麼。

制裁

指對違反法律規範将導緻的法律後果的規定。如損害賠償、行政處罰、經濟制裁、判處刑罰等。法律規範的制裁部分在法律條文中有以下幾種情況:①有些法律明确地規定了制裁。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7條:“國家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 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有些法律規範的制裁部分,規定在其他法律文件中。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的制裁,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2條中。不論制裁部分怎樣規定,法律規範一般都有制裁,因為制裁是保證法律規範實現的強制措施,是法律規範的一個标志。

法律規範這三個部分是密切聯系不可缺少的,否則就失掉法律規範的意義。但這三個部分不一定都明确規定在一個法律條文中,有的條文未叙述假定部分,有的把假定與處理結合在一起,特别是刑事法律規範往往把假定與處理結合在一起,從表面上看它隻有處理與制裁兩個要素構成。有的未直接規定制裁。因此,法律規範與法律條文是有區别的。

分類

按照不同的标準,可以把法律規範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一、按照法律規範的行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授權性規範、義務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

1、授權性規範

授權性規範,是規定人們可以為一定的行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為一定的行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的法律規範。

2、義務性規範

義務性規範,是規定人們必須積極作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範。

3、禁止性規範

禁止性規範,是規定禁止人們作出一定行為或者必須不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範。禁止性規範也可以說是一種義務性規範。禁止性規範與義務性規範的區别在于:義務性規範是設定作為義務,禁止性規範卻是設定不作為義務。

二、 按照法律規範強制性的程度,可以分為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

1、強制性規範

強制性規範,是指法律規範所确定的權利和義務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許有任何方式的變更或違反的法律規範。強制性規範表現為義務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兩種形式,或者說義務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絕大部分都屬于強制性規範。

2、任意性規範

任意性規範,是指法律規範允許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在一定的範圍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範。

三、按法律規範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為确定性規範、委任性規範和準用性規範

1、确定性規範

确定性規範,是指法律規範直接而明确地規定了行為規則的内容,适用時無須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規範來補充或說明的法律規範。大多數法律規範是确定性規範。

2、委任性規範

委任性規範,是指法律規範沒有明确規定行為規則的内容,而是授權由某一專門機構加以規定的法律規範。

3、準用性規範

準用性規範,是沒有明确規定行為規則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規則是本規則的内容得以明确。

四、按照法律規範所調整的行為是否可能發生在該規則之前,可以分為調整性規範和構成性規範

1、調整性規範

調整性規範,是對已經存在的各種行為方式進行評價,并通過設定權利和義務來調整相關行為的法律規範。

2、構成性規範

構成性規範,是以規則的産生為基礎而導緻某些行為方式的出現,并對其加以調整的法律規範。與調整性規範的不同,在構成性規範産生以前,該規則所涉及的行為不可能出現.

效力

法律規範的效力,是指法律規範的生效即法律規範在什麼時間、什麼地方、對什麼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時間效力

法律規範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規範在什麼叫開始生效、在什麼時間終止生效以及對其生效前的行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

1.法律規範的生效時間

法律規範的生效時間通常有三種:從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法律本身規定了生效的具體時間;法律本身規定了其生效時間取決于其它法律的生效施行。

2.法律規範終止生效的時間

法律規範終止生效的時間通常有:1.新的法律公布實施後,原有法律自然失去效力。2.新的法律公布生效時,明文規定原有的同類法律廢止。3.有的法律因已完成其曆史任務而自然失去效力。4.法律本身明确規定生效期限,期限屆滿自行終止效力。5.由有關機關頒發專門的決議、決定,宣布廢除某些法律,從宣布廢除之日起,該法即停止生效。法律規範終止生效還可分為明示廢止和默示廢止。

3.法律規範的溯及力

法律規範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規範對其生效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适用。在一般情況下,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也有一些例外。在刑法的适用上現代各國通常采取“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空間效力

法律規範的空間效力,是指法律規範在哪些地方、區域有效。我國法律規範的空間效力有;在全國範圍内生效;在局部區域生效;某些法律、法規還具有一定域外效力。

對人效力

法律規範對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規範适用于哪些人。對這個問題,各國大緻有以下幾種原則:屬地主義原則,屬人主義原則,保護主義原則,以屬地主義為基礎、以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為補充的折衷主義原則。我國法律規範對人的效力也采取折衷主義原則。

區别

1.從規範的内容和文字的表述來看,法律規範是明确具體的,并且有着較為嚴格的内部邏輯結構。法律原則往往比較抽象,不具備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它不預先設定具體的假定條件,更沒有設定明确的法律後果,隻對人的行為設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準。

2.在具體的法律适用中,法律規範的适用表現為“非此即彼”或“全有或全無”的模式。而法律原則在适用過程中,兩個甚至多個原則可以在同一個案件中同時适用而不構成沖突和矛盾。

3.與上一個差異相聯系,法律規範的适用範圍較為狹窄;法律原則的适用範圍則相對要廣泛得多。

4.從法律内容的性質和穩定性方面來看,法律規範主要是規範性的,是針對具體的事項提出具體要求,是特定時期立法者調整社會關系的意圖的體現,較容易為立法者設計或改變;而法律原則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相關法律法規

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刑法

(1979年7月7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1997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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