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

外國公司

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
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1]外國公司是非依所在國(東道國)國家法律并非經所在國登記而成立的、但經所在國政府許可在所在國進行業務活動的機構。外國公司均為外國總公司在他國設立的分公司,對其總公司來說,稱為國外分公司,而對分公司業務活動所在國來說,則稱之為外國公司。外國公司在得到所在國的認許或批準、并辦理必要的登記手續之後即可在該國營業。一般來說,各國都允許外國公司在其境内開展業務活動,并适用普通公司法,但其業務範圍有所限制。
  • 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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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代表人:
  • 總部地點:
  • 經營範圍:
  • 公司類型:
  • 公司口号:
  • 年營業額:
  • 員工數:
  • 中文名:外國公司
  • 法律:《公司法》
  • 區分:公司國籍的确定
  • 特點:領取營業執照

定義

外國公司是相對本國公司所稱。外國公司是非依所在國(東道國)國家法律并非經所在國登記而成立的、但經所在國政府許可在所在國進行業務活動的機構。外國公司均為外國總公司在他國設立的分公司,對其總公司來說,稱為國外分公司,而對分公司業務活動所在國來說,則稱之為外國公司。

外國公司在得到所在國的認許或批準、并辦理必要的登記手續之後即可在該國營業。一般來說,各國都允許外國公司在其境内開展業務活動,并适用普通公司法,但其業務範圍有所限制。

分支機構概述

外國公司是相對于本國公司而言的,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公司國籍的确定,凡是具有本國國籍的公司是本國公司,凡是具有外國國籍的公司是外國公司。所謂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是指外國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内設立的以外國公司名義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機構。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法律特征

⒈外國公司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中國《公司法》第203條規定:外國公司屬于外國法人,其在中國境内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外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内進行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⒉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必須依照中國法律,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内設立,并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中國第204條規定:經批準設立的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内從事業務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分支機構的設立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是指外國公司依照東道國公司法規定的許可條件和程序,在東道國為其分支機構取得經營資格的法律行為。

(一)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申請與許可 1.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申請

中國《公司法》第200條規定: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内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文件。外國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根據中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内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具備的條件主要包括:

⑴外國公司必須向中國境内的分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适應的資金;國務院規定了營運資金最低限額的,必須達到該最低限額标準。

⑵外國公司必須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作為公司在中國境内的代表。

⑶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在其名稱中标明該外國公司的國籍及責任形式。

⑷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内設立分支機構,應在其分支機構中置備外國公司章程。

⒉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許可

如前所述,外國公司進入東道國營業,必須取得東道國政府的許可或批準。不同國家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設立的許可和管理辦法不盡相同;發達國家對外國公司到本國設立分支機構開展業務活動。發展中國家大多實行許可主義或核準主義,要求外國公司事先向東道國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審批或許可手續,經批準後方可辦理設立分支機構的登記注冊手續,中國也采用這種做法。外國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或國務院授權的其他部門審核批準。審批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90日内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二)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登記 外國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經中國主管機關審查批準後,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應依法自開業起30日内向稅務機構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對分支機構營業活動的監管

(一)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營業活動監管的目的 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營業活動進行監督與管理(以下簡稱"監管"),是國家主權原則的體現,是國家依法行使其經濟管理職能的體現。中國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營業活動的監管目的主要有:

⒈保護中國整體經濟協調、健康發展。

⒉保護中國經濟利益,防止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從事違法、損害中國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維護經濟秩序的穩定。通過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營業活動的監管,可以達到事先預防和事後救濟之目的。

⒊保護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合法權益。外國公司分支機構遵守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内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其合法權益當然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

(二)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營業活動監管的主要内容 根據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特點,國家對其的監督管理主要采取間接控制手段,即通過國家對其的審批和各種經濟杠杆,引導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按照中國國民經濟總目标發展,同時通過工商、業務管理,督促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經濟活動中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執行公司章程。

⒈投資管理。投資管理主要是指國家計劃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規定和産業政策以及國家經濟技術發展情況,定期編制和适時修訂《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經國務院批準後公布。該《目錄》是指導審批外商投資項目的依據。

⒉工商行政管理。設立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必須經中國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經營期限屆滿後,需要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并辦理工商登記。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發生轉變或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撤銷時,應及時公告,并依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同時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其監督的具體内容包括:

⑴監督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是否按法律辦事營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⑵監督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是否按核準的經營範圍從事生産經營活動;

⑶監督外國公司分支機構辦理年度檢驗;

⑷監督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是否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

⒊計劃管理。外國公司分支機構享有充分的經營管理自主權,其生産經營計劃可自行編制和執行,但應當報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主管部門備案,以便國家了解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生産經營活動。

⒋财務管理。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和财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财務會計制度并報所在地财政、稅務機關備案。

⒌稅務管理。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應當依法納稅。

⒍外彙管理。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外彙事宜,依照國家外彙管理規定辦理

⒎進出口管理。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批準的範圍内,進口其自用并為生産所需的物資,依照中國規定應領取進口許可證的,應當編制年度進口計劃,每半年向發證機關申領一次。

⒏勞動管理。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可以根據生産經營需要,自行制訂勞動計劃,但需報其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區勞動人事部門備案,專項納入國家勞動計劃。

分支機構的撤離和清算

(一)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撤離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撤離是指依法使已設立的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歸于消滅,結束其在中國境内的生産經營活動。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世界通例,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撤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⒈外國公司被依法解散。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是外國公司的組成部分,當外國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産,被其所在國以行政命令或法院判決強制解散時,或者因經營期限屆滿、經營目的的實現、股東會決議解散、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等原因無法存續而解散,或者因合并、分立而緻外國公司歸于消滅時,該外國公司所屬分支機構當然解散。

⒉外國公司向中國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批準證書被撤銷。

主管機關的批準證書是外國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法律根據,當批準證書被撤銷時,依據該批準證書設立的分支機構随之喪失存在的法律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審批機關的通知,吊銷該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按照》,并責令其撤銷。

⒊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因違法經營被撤銷。

如果外國公司分支機構違反中國的海關、工商行政管理、金融、财稅、外彙、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有關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業,并吊銷其《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

⒋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無故歇業。

⒌外國公司自行撤銷其分支機構。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是外國公司申請設立的,外國公司當然也可撤銷其設立的分支機構,隻不過同設立分支機構一樣,撤銷分支機構也需向中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撤銷。中國《公司法》第205條規定:"外國公司撤銷其在中國境内的分支機構時,必須依法清償債務,按照本法有關公司清算程序的規定進行清算。未清償債務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機構的财産移至中國境外?"

(二)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清算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撤離,應當按照中國《公司法》有關公司清算程序的規定進行清算。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清算應依法成立清算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财産、編制資産負債和财産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報中國有關主管機關确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清算期間,不得基于非清算目的處分其财産。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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