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登記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四)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3.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夥與退夥:
8.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違約責任。
10.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間和合夥人争議的解決方式。
(五)出資權屬證明: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定設立合夥企業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變更登記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合夥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變更事由發生的證明文件:
(三)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規定變更事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1.變更名稱的,還應提交《公司名稱變更通知書》。
2.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房屋産權證或者關于産權的證明或說明)變更住所跨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登記機關将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登記機關。
3.變更負責人的,還應當提交合夥人變更執行合夥事務負責人的會議決議:原負責人的免職文件:新負責人的照片(一寸2張)、身份證、履曆表。
4.變更經營範圍的,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在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後申請變更登記。
5.變更合夥人的,應當提交新合夥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6.變更經營期限的,應提交相關材料。以年為單位的經營期限的起止時間的确定打印,應當将終止時間提前1日标注。
注銷登記
合夥企業依照合夥企業法第57條規定解散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夥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夥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三)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夥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公章。
分支機構設立
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書:
(三)加蓋合夥企業公章的合夥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全體合夥人委派執行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
(五)經營場所證明:
(六)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合夥企業年度檢驗
合夥企業應當按照企業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内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等文件,接受年度檢驗。企業登記機關對合夥企業提交的年度檢驗文件進行審查,以确認其繼續經營的資格。
(一)年檢時間:年檢起止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業登記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内,對企業上一年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合夥企業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年檢材料最遲不得超過3月15日。
(二)年檢提交文件:年檢報告書、資産負債表和損益表、工商執照正、副本等文件。分支機構年檢,應持合夥企業工農業執照複印件到其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