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國務院組成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是2008年,設立的正部級部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号),設立環境保護部。環保部仍負責拟訂并實施環境保護規劃、政策和标準,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監督管理環境污染防治,協調解決重大環境保護問題,還有環境政策的制訂和落實、法律的監督與執行、跨行政地區環境事務協調等任務。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将環境保護部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态環境部,不再保留環境保護部。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外文名: 辦公地址: 性質: 行政級别: 行政職能:實施環境保護規劃、政策和标準等 機關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機構屬性:機構屬性 國務院組成部門

機構曆史

1974年10月,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正式成立,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審定全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

1982年5月,第5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決定,将國家建委、國家城建總局、建工總局、國家測繪局、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合并,組建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部内設環境保護局。

1984年5月(國發[1984]64号),成立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其任務是:研究審定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提出規劃要求,領導和組織協調全國的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主任由副總理兼任,辦事機構設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由環境保護局代行)。

1984年12月,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局改為國家環境保護局,仍歸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領導,同時也是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主要任務是負責全國環境保護的規劃、協調、監督和指導工作。

1988年7月(國機編[1988]4号),将環保工作從城鄉建設部分離出來,成立獨立的國家環境保護局(副部級),明确為國務院綜合管理環境保護的職能部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也是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1998年6月(國發[1998]5号,國辦發[1998]80号),國家環境保護局升格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正部級),是國務院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直屬機構。撤銷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

2008年7月(國辦發[2008]73号),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升格為環境保護部,成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将環境保護部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态環境部,不再保留環境保護部。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态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拟訂國家生态環境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态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拟訂生态環境标準,制定生态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重大生态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對重特大突發生态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國家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态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國家減排目标的落實。組織制定陸地和海洋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并監督實施,确定大氣、水、海洋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标,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态環境保護目标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态環境領域固定資産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财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國家規劃内和年度計劃規模内固定資産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态環保産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海洋、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态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态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态保護修複工作。組織編制生态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态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态環境建設和生态破壞恢複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态環境監管制度并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态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态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态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拟訂有關政策、規劃、标準,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産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生态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國務院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拟訂并組織實施生态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态環境監測工作。制定生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拟訂相關标準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态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生态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态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國家生态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生态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态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國家生态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态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拟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與有關部門共同牽頭組織參加氣候變化國際談判。負責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中央生态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中央生态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生态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指導地方開展生态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十二)統一負責生态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國生态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态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國生态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态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生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衆參與生态環境保護。開展生态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态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态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開展生态環境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生态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生态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态環境事務,參與全球陸地和海洋生态環境治理相關工作。

(十五)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生态環境部要統一行使生态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大幅減少進口固體廢物種類和數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衆共同參與的生态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态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态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國家生态安全,建設美麗中國。

職責調整

将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職責劃入環境保護部。

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将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交給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将環境标志認證職責交給事業單位。

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态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國家減排目标、環境監管的職責。

環境保護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

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的牌子挂在環境保護部。

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環境保護部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水利部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環境保護部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确性、及時性負責。水利部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内容,應與環境保護部協商一緻。

環境保護部所屬華北、華東、華南、西南、西北、東北區域環境督查中心,承擔所轄區域内的環境保護督查工作;北方、東北、西北、上海、廣東、四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承擔所轄區域内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機構設置

内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環境保護部設14個内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規劃财務司。

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承擔機關、直屬單位财務、國有資産管理、内部審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司。

拟訂環境保護政策;承擔涉及環境保護的其他政策的制定工作;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四)行政體制與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五)科技标準司。

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承擔國家環境标準、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的拟訂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産業發展。

(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司。

拟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并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劃;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環境影響評價司。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複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态恢複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工作。

(八)環境監測司。

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調查評估全國環境質量狀況并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環境信息網的有關工作。

(九)污染防治司。

拟訂和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跨省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拟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十)自然生态保護司(生物多樣性保護辦公室、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組織編制生态保護規劃;提出新建的各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态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國生态狀況評估;指導生态示範創建與生态農業建設;承擔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的工作。

(十一)核安全管理司(輻射安全管理司)。

承擔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承擔法律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拟訂有關政策;承擔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産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承擔有關國際條約實施工作。

(十二)環境監察局。

監督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法規、标準的執行;組織拟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态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十三)國際合作司。

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承擔與環境保護國際組織聯系事務;承擔外事工作。

(十四)宣傳教育司。

研究拟訂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态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部新聞審核和發布。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國合會

1992年,中國政府批準成立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簡稱國合會)。國合會是一個高級國際咨詢機構,國合會的主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領導同志擔任(現任主席為國務院副總理曾培炎)。國合會的主要職責是針對中國環發領域重大而緊迫的關鍵問題提出政策建議并進行政策示範和項目示範。國合會委員包括中國國務院各有關部委的部長或副部長、國内外環發領域的知名專家、教授以及其他國家的部長和國際組織的領導。

國合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年會),會議由國合會主席團主持。國合會中外委員、核心專家以及課題組組長屆時參會。每次國合會年會都設立一個主題。根據會議主題邀請2-3名國内外著名人士作主旨發言,并進行一般性辯論。邀請中國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作特邀發言,介紹中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情況。邀請國合會各捐款國的代表和對國合會感興趣的使館、國際機構的代表作為觀察員參加年會。

人員編制

環境保護部機關行政編制為311名(含兩委人員編制4名、援派機動編制3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3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48名(含總工程師1名、核安全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直屬單位

事業單位

環境保護部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

環境保護部機關服務中心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

中國環境報社

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中心

環境保護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

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

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

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環境保護部衛星環境應用中心

環境保護部北京會議與培訓基地

環境保護部興城環境管理研究中心

環境保護部北戴河環境技術交流中心

派出機構

環境保護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環境保護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環境保護部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環境保護部西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環境保護部東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環境保護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環境保護部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環境保護部西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環境保護部東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環境保護部西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社會團體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

中國環境保護産業協會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中國環境新聞工作者協會

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

中華環保聯合會

共建高校

河北環境工程學院是國家環境保護部與河北省共建的以培養環境保護專業人才為主的全日制高等學府;是中國最早開展環境教育的高校之一;被譽為培養環保人才的“綠色搖籃”;校址坐落在美麗的海濱曆史文化名城—秦皇島市。

法律法規

《行政許可法》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環保部門依法承擔着大量的行政許可審批職能,保證行政許可法全面、正确的實施,是各級環保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

我部在對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由我部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及其法律依據進行了彙總梳理後,形成了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設定的由環境保護部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及依據目錄(本目錄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截止到2010年1月1日,今後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或廢止情況,适時對目錄内容作相應調整)。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設定的由環境保護部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中,詳細列舉了相關法律法規依據,并對各項目的項目類型、審批内容、受理範圍、審批條件、審批程序、審批流程圖、申請書格式、承諾時限、收費标準和審批結果查詢或公開方式等重要内容分别做了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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