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1]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性質:政府單位 行政級别: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 别名:中央人民政府

曆史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前身為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195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這次會議決定并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會議還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等。按照《憲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而國務院則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職權

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并且領導不屬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态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适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适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内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态;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部門設置

2008年3月21日《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規定部門設置如下:

國務院設置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26個)、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1個)、國務院直屬機構(16個)、國務院辦事機構(4個)、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17個)、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22個)、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33個)。

2013年3月10日,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公布。這次改革,國務院正部級機構減少4個,其中組成部門減少2個,副部級機構增減相抵數量不變。改革後,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設置組成部門由2008年的27個變為25個。

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是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的機構。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号),設立國務院辦公廳,為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的機構。強化服務職責,加強應急、督查工作,進一步發揮參謀助手和運轉樞紐作用。增加指導、監督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職責。

國組成部門

(26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态環境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直屬特設機構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是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置的,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特設機構。

國務院授權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根據黨中央決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黨委,履行黨中央規定的職責。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範圍是中央所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産。

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知識産權局、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體育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林業局、國家旅遊局、國務院參事室。n

(國家預防腐敗局列入國務院直屬機構序列,在監察部加挂牌子;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加挂國家版權局牌子。)n

辦事機構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務院研究室。

直屬事業單位

新華通訊社、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家行政學院、中國地震局、中國氣象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國家檔案局與中央檔案館,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

國家局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現在除國家信訪局由國務院辦公廳管理外,都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由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主管特定業務,行使行政管理職能。”

注:國家保密局與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密碼管理局與中央密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外保留國家航天局、國家原子能機構牌子。教育部對外保留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牌子。環境保護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

議事協調機構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是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劃分的一個部門。承擔跨國務院行政機構的重要業務工作的組織協調任務。

制度

總理負責制

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工作,總理代表國務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并與國務院秘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一起對總理負責;

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理具有最後決策權;

總理有權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的任免人選。

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任免行政人員,須由總理簽署,才具法律效力。

會議制度

國務院會議分為“國務院全體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和“總理辦公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讨論決定。

“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成員組成;會議由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一般讨論重大問題或涉及衆多部門的重大事項。全體會議一般每兩個月或每一季度召開一次。

“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國務院秘書長組成。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讨論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讨論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案,國務院準備發布的行政法規,各部門、各地方請示國務院的重大事項等。國務院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

“總理辦公會議”由總理主持召開(或委托副總理主持召開),研究、處理國務院日程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由于不符合《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為貫徹依法治國理念,總理辦公會議于第十屆國務院任期初期的2004年被取消。取消之前,不定期召開。

組織人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副部級以上的黨員幹部都由中共中央組織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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